省会城市黑臭水体43%完成整治 有地方缺乏整治措施

  北京5月14日讯 记者郄建荣截至目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排查确认黑臭水体676个。全国水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最新一期简报透露,环保部与住建部联手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的整治,但是,省会城市消灭黑臭水体任务十分艰巨,黑臭水体整治形势严峻。简报说,676个黑臭水体中的297个完成了整治任务,仅占43%。

  按照“水十条”的要求,2017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为此,住建部和环保部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开通微信公众号监督平台,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加强监测监督等工作;同时,住建部会同环保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还开展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

  全国水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最新简报表示,截至目前,全国22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排查确认黑臭水体2082个,其中,34.9%已完成整治,28.4%正在整治,22.8%正在开展项目前期,其他正在研究制定整治方案。

  这一期简报透露,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排查确认黑臭水体676个,完成整治工程的有297个,开工整治的有233个,正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有129个,正在制定整治方案的有17个。

  环保部与住建部通过开通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公布每个黑臭水体的名称、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不定期发布黑臭水体整治有关政策、标准、典型案例等;建立公众监督平台,让群众可以通过手机APP直接在线举报黑臭水体;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测黑臭水体。

  全国水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透露,截至目前,全国城市黑臭水体公众监督平台共接到群众举报信息2997条,2904条已受理,其中有效举报信息1449条,涉及黑臭水体330个。通过卫星遥感抽查监测了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在内的37个城市的黑臭水体情况,新发现疑似黑臭水体327个。

  全国水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最新一斯简报称,黑臭水体整治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些地方至今未落实黑臭水体整治责任主体,导致黑臭水体整治进展缓慢;一些地方依赖投撒药剂、调水冲污、原地简易处理等措施,缺乏系统整治的措施,治标不治本,水体黑臭现象易反弹;一些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即使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黑臭水体整治,仍需政府投入一定启动资金,压力较大。同时,部分黑臭水体位于老城区等地带,整治工作需要与拆迁同步进行,短时间内拆迁难度大。

专访赵红:如何着力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集全国十家海事法院与上诉审高院之力,齐心协力共同打造完成。在新形势下,上海海事法院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创新为突破,以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为动力,以建设国际航运纠纷解决中心为主功能定位,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和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为辅助功能定位,不断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化”内涵、程度及水平,积极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针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构成要件和衡量因素以及上海海事法院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的战略定位等问题,本刊记者专门采访了上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

赵红院长 (1)

  赵红

  记者:伴随着国际经贸格局深度调整,世界航运中心逐渐东移,海洋经济、海洋权益的地位不断上升,海事司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内涵的解读,直接影响到法院发展的战略定位、建设思路和发展路径。请问您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构成要件和衡量因素有什么见解?

  赵红:我认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中心体现的应该是海事司法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需要各方面软硬件环境相互配合、协调推进。具体而言,是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优质的海事案件、精良的法官队伍、完善的审判机制为核心要件,以发达的航运经济、健全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优良的海事法律服务环境、开放的政策导向等因素为重要支撑,逐步提升海事司法在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度、吸引力、影响力和辐射力。

  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首先应具备四个核心要件。一是发达完备的海事法律体系。既要体现海事法律体系在历史渊源、规范价值选择上的独特性,又要符合国家的现实发展阶段和与既有法律体系的协调;既要积极吸纳各类国际通行规则,也要兼顾到保护国内航运和贸易利益的需要,并关注到国际经贸新格局下与时俱进的需求。二是大量优质的海事案件。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达到一定基数,涉外案件占据较高比例;案件类型丰富多样,高端新类型航运纠纷占据一定比例;案件整体审判质量较高,具有引领示范意义、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件占据一定比例。三是素质精良的海事法官队伍。有一支精通法学理论、谙熟审判技能、掌握航运实务、具备国际视野、充分参与国际交流、能够站在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和实践最前沿,具备一定国际声誉和影响力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四是高效完善的海事审判机制。积极对接国际海事司法需求,在审判组织运作、审判程序开展、涉外案件审理、远程开庭质证等方面不断优化创新,完善公正、高效的海事诉讼机制和审判方式。

  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还需要有航运经济、航运服务、法律服务环境和政策等因素作为重要支撑。一是发达的航运经济。以较大港口吞吐量、高效物流集疏运体系、高频次航运交易等为特点的发达的航运经济,促使航运企业、机构、要素和功能加速集聚,为海事司法职能作用的发挥提供更多的空间和更大的舞台。二是健全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航运服务功能健全完善,航运金融、评估、经济、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较高,拥有新型、高附加值、可持续发展的航运资本、知识和技术流,海商事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断发展,有助于促进海事司法理念和规则的变革和更新。三是优良的海事法律服务环境。海事律师和海事仲裁是海事法律服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对国际海事规则的深入了解和对当地法律和裁判规则的掌握,海事律师、仲裁员可以为海事纠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并通过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海事司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四是开放支持的政策导向。保持对航运经济创新的鼓励,以适度开放的商务政策、适宜的管理、税收和用工政策等优势吸引大型航运企业,给予海事司法发展更加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支持,以更高层次的开放创新发展,提升海事司法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我认为可以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衡量因素来进行评估:一是国际关注度高。海事司法的受关注程度,取决于其透明度和知名度。透明度,是指有没有将审判工作情况、裁判规则导向、法院工作动态向国际国内社会进行及时、全面的公开。知名度,相当于名誉和声望,是指一国海事司法状况被国际航运界的知悉和了解程度,以及出现在国际媒体上的曝光频率。二是自身吸引力强。从狭义上讲,是吸引涉外海事案件的选择管辖,使更多的外籍当事人,基于海事裁判的国际公信力,主动选择到一国进行诉讼;从广义上讲,优良的海事司法环境作为航运软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吸引物流、资金、信息、人才等航运要素、提高高附加值航运服务的市场集聚度也有积极的意义。三是国际影响力大。海事裁判规则能够体现国际先进海事理念和原则,能够被国际航运界所接受和广泛引用,成为海事法律领域内的国际标准和国际规则;同时,广泛参与国际海事事务,在国际海事制度创建和国际航运规则制定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四是功能辐射力广。在专注于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在国际范围内的带动作用、辐射功能,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交流,深入开展海事法律研究,成为海事审判发展的引领者、服务港航业发展的智库和海事法律文化向世界传播的重要基地。

  记者: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集全国十家海事法院与上诉审高院之力,齐心协力共同打造完成。各海事法院辖区特点和案件情况不同,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的分工定位和发展重点也有所区别。结合上海的区位特点和海事审判情况,贵院对于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的战略定位有什么思考?

  赵红:如何有效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夯实和超越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在全球海事争议解决中心的竞争中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不断深化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国际化步伐,科学合理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路径非常重要。

  随着“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不断推进,上海全球城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全面启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进入攻坚阶段,上海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面临着许多机遇。一是特殊区位优势为海事审判提供丰富实践资源。上海是我国沿海的主要国际枢纽港、对外开放的重要口岸,也是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长三角城市圈的核心城市,有着广阔的经济腹地和便利的集疏运体系。近年来在航运、金融、贸易、科创等领域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航运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高附加值产业创新不断涌现,涉外疑难复杂、大标的和新类型纠纷的数量也有所增长,对于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有更高的需求度,也为海事审判提供了丰厚的实践土壤。二是国家战略汇集实施促进航运要素集聚。“一带一路”、“海洋强国”、国际航运中心、国际金融中心、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一系列国家战略的交汇实施,有利于促进各类航运发展要素的汇集,提高世界级资本、信息、能源、资源的集聚度,为上海充分利用航运市场资源、实现海事司法的创新发展提供重要机遇。三是广泛国际交流推动海事司法国际化发展。随着上海的城市定位从2020年的国际文化大都市,发展为2040年的“卓越的全球城市”,包括航运领域在内的全方位国际交流交往将更趋紧密,全球性航运人才汇聚和海事法律交流更加频繁,上海高度开放、包容和多元化的环境将进一步推动海事司法的国际化发展,推动在上海打造中国特色、国际知名的新型海事法律智库和高端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四是海事审判实践成果厚植创新土壤。上海海事法院作为全国首批成立的六家海事法院之一,三十年来始终坚持公正高效司法,主动对接国际通行海事规则和惯例,审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近4万件,案件当事人涉及6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出了一批具有首创和示范意义、在国际国内有广泛影响的精品案件,为树立中国海事审判的良好形象做出了一定贡献,为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在新形势下,上海海事法院应当更加主动承担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使命,充分发挥领先全国、辐射亚太、面向世界的优势,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切入点,以国际化、法治化为方向,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创新为突破,以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为动力,以建设国际航运纠纷解决中心为主功能定位,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和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为辅助功能定位,不断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化”内涵、程度及水平,积极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作为主功能定位的国际航运纠纷解决中心,是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目标。上海依托在航运主体国际化、纠纷数量规模化和纠纷类型新颖化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继续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促进海事法律适用统一,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吸引更多境外当事人选择上海诉讼。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引领国际规则发展,着力增强在全球海事规则和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高端航运要素的集聚地、航运纠纷解决的“优选地”和海事法律规则的“策源地”。

  作为辅助功能定位之一的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是找准海事司法与国家重大战略的结合点和工作着力点,为国家大局中心工作提供优质的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和专业智库支持。以全球视野和开放思维,围绕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海事司法理论与实践重大热点问题,集聚国际海事人才和资源,有效推动海事司法的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

  作为另一辅助功能定位的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是充分利用上海的国际化优势,搭建互联互通的海事司法信息交流共享平台,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对内对外交流网络,更好地与国际海事法律领域接轨,扩大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记者:请问,围绕您刚才提到的 “一个主功能、两个辅功能”的战略定位,上海海事法院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过程中开展了哪些探索实践呢?

  赵红:近年来,上海海事法院为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一是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融入国际航运经贸新格局。积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海事司法的需求,制定出台《关于强化海事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的工作意见》,全面服务各项国家战略,对接“十三五规划”各项部署。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依法审理南海黄岩岛附近海域重大海难事故引发的纠纷等重要敏感案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向国际社会宣示我国对南海海域的司法主权,树立中国海事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良好形象。积极推动航运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进程。每年向国际国内社会发布中英文双语版海事审判白皮书,发布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规则,梳理分析海事审判中反映出的航运领域值得关注的问题、风险和趋势,受到国内外广泛赞誉。对上海航运金融、邮轮产业等关键领域发展过程中亟待与国际接轨的薄弱环节,及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予以规范提示。积极拓宽海事司法公开渠道。打造中英文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维度海事司法公开平台,不断提高公开的信息量、便捷度和更新率,全方位、多角度实现海事司法公开。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邀请驻华领馆人员、国际合作交流人员旁听典型案件庭审,充分发挥涉外海事司法的国际窗口作用,海事司法透明度不断提升。

  二是公正高效解决航运纠纷,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实施,制定发布《关于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工作意见》,完善精品案件发现、审理、协同、评定和转化机制,积极运用判决方式创设裁判规则,向国际社会推出了一批具有规则示范意义、有影响力的精品案例,推动形成海事司法领域内的“上海规则”和“中国标准”。完善海事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设立航运金融、海洋环境保护专业合议庭,聘任一批在航运相关领域有深厚造诣的专家作为专家陪审员,完善海事案件鉴定、评估数据库,健全海事专业技术查认机制,推动海事审判水平与国际接轨。提升涉外海事司法工作水平。贯彻对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准确查明和适用国际公约、外国准据法,尊重国际惯例。在多起双方涉外案件中,外国主管单位和外籍当事人基于对上海海事审判水平的认可与信任,主动选择在上海提起诉讼。积极维护外籍船员的合法权益,彰显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得到外国驻沪总领事馆及全球知名航运媒体的高度赞誉。完善海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上海保监会等机构建立海事纠纷委托仲裁、行业协会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海事争议争端中的优势,有效满足了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规范仲裁案件司法审查标准。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中,坚持支持国际国内海事仲裁和适度监督的司法理念,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和中外法律的相关规定,统一司法审查尺度,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保障仲裁程序依法开展,有力提升了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

  三是深化海事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开拓制度创新试验田。优化涉外争议裁判方法。创设诉讼代理概括性授权委托书的司法认可机制,同意境外公司出具一份经公证认证的概括性总授权文件,在一段时间内免去逐案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繁琐和成本,受到众多国际航运企业的欢迎。在涉外案件审理中,采用网上视频方式对境外证据进行认证,提高境外证据审查认证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探索“互联网+海事审判”程序创新。加强信息化建设与海事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推动信息技术在网上立案、网上调解、远程网络视频庭审、船舶移动数据分析等领域的深度应用和系统升级,为当事人提供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起诉、参与调解和出席庭审的诉讼体验。创新海事执行方式方法。积极开展船舶网络拍卖工作,将网拍财产范围从国轮向外轮、从货船向工程船等特别用途的船舶、从商船向渔船延伸,提高了财产变现率和债权受偿率,网拍船舶数量、首拍成交率和溢价率在全国海事法院中位列前茅。执行效率和清偿率的提升对于吸引境外当事人选择我院管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是深化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合作,建设海事司法智库新平台。强化海事司法域内外交流活动。与清华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等高校签署合作协议,借助院校力量,提升海事司法智库的软实力。深入开展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的国际交流,围绕国际社会上关注的航运领域重大热点问题,发出声音,提出观点,贡献方案,增强在国际航运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深化海事司法智库法律研讨。以服务海事审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接轨国际海事规则为目标,承办或者参与国际国内高级别的学术研讨会,荟萃航运法律界智力精华,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和引领性法律研究,充分发挥海事司法智库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打造海事司法智库品牌。编辑出版中英文双语版涉外海事海商精品案例选、上海海事法院三十年文书、案例、论文精选等品牌化、系列化海事司法智库产品,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海事司法理念和最新成果,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海事法院裁判结果的合理预期,积极推动新型高端海事司法智库建设。

  五是加强海事司法队伍建设,培育国际化高端人才。创新人才发展机制。建立有利于海事司法人才培养、集聚、流动和发展的机制,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和提高航运法律复合型人才队伍结构、总量和整体素质,形成有归属感的人才培养氛围。加强应用型审判业务培训。形成定期更新知识的长效培训和学习机制,鼓励支持法官到国(境)外相关司法机构、院校学习、参训,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理论和实务水平。开辟与院校、科研机构产学研资源共享项目,与口岸单位、行业组织建立更为密切的合作培训机制,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应用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加强国际化专业人才培养。成立以青年法官、法官助理为骨干的海事翻译员队伍,不断拓宽国际视野,增强交流能力,推动形成海事审判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格局。

  记者:下一步贵院在继续深入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过程中还有哪些新的考虑?

  赵红:近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过程中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标准和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海事裁判规则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有待提高,国际影响力大、权威度高的案件裁判还不够多,国际标准、国际规则的创制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对国际公约、惯例和域外法的学习和了解有待进一步深入,外国法查明和准据法适用能力尚需加强,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管辖的案件数量和比例还有一定提升空间。三是海事诉讼程序和配套制度设置上,对国际海事司法需求的回应不足,诉讼的便利度、灵活性、高效性有待进一步彰显。四是国际化高端海事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有待加强,海事司法智库发展环境尚待优化,在国际舞台上的参与性、活跃度、话语权有待提升。

  通过区域性的“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提供实践经验,进而提高我国海事司法的综合竞争力,成功参与国际竞争,上海海事法院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推进国际航运纠纷解决中心机制创新。充分利用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以我院自贸区法庭为创新试验田,继续在域外送达、繁简分流、涉外案件程序设置、人民陪审员的域外选任、跨境证据远程认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等领域深入探索,不断创新海事审判程序和方式,优化完善与国际接轨、有独特吸引力的海事诉讼制度。

  二是推动国际裁判标准创制能力提升。深入学习研究国际通行海事规则和主要航运国家的海事司法和仲裁案例,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域外法查明机制,创新和改进庭审和文书制作方式,增强裁判的逻辑性、说理性和可预见性,以公开、公正、高效、可预期的裁判引领国际规则、国际标准的创制,努力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三是加强复合型高端海事司法人才培养。通过开展海事审判理论和航运实务培训以及为法官创造更多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交流的机会,不断提高法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努力造就一批精通国际公约,具备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能够站在国际海事法律前沿、在海事审判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海事法官,为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四是加大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研究力度。通过整合研究力量,完善运作模式,打造出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国际知名度的高水平海事司法智库。积极汇聚国内外智力资源,对标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和知名海事仲裁地纠纷解决状况,加强对国际知名海事争议解决中心发展经验的学习和借鉴,研究和探索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路径、运作模式、评价标准和发展指数。

  五是加强海事司法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推动组建海事司法“全球联盟”,搭建全球先进的海事法律信息通信网络,构筑海事司法、海事仲裁、国际航运组织、涉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学术研究平台和沟通合作平台,汇聚中外海事司法界、学术界、实务界各方面资源,形成海事司法新规则的发源地、新成果的培育地。

专访赵红:如何着力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集全国十家海事法院与上诉审高院之力,齐心协力共同打造完成。在新形势下,上海海事法院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创新为突破,以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为动力,以建设国际航运纠纷解决中心为主功能定位,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和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为辅助功能定位,不断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化”内涵、程度及水平,积极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针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构成要件和衡量因素以及上海海事法院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的战略定位等问题,本刊记者专门采访了上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

  

赵   红

  记者:伴随着国际经贸格局深度调整,世界航运中心逐渐东移,海洋经济、海洋权益的地位不断上升,海事司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内涵的解读,直接影响到法院发展的战略定位、建设思路和发展路径。请问您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构成要件和衡量因素有什么见解?

  赵红:我认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中心体现的应该是海事司法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需要各方面软硬件环境相互配合、协调推进。具体而言,是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优质的海事案件、精良的法官队伍、完善的审判机制为核心要件,以发达的航运经济、健全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优良的海事法律服务环境、开放的政策导向等因素为重要支撑,逐步提升海事司法在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度、吸引力、影响力和辐射力。

  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首先应具备四个核心要件。一是发达完备的海事法律体系。既要体现海事法律体系在历史渊源、规范价值选择上的独特性,又要符合国家的现实发展阶段和与既有法律体系的协调;既要积极吸纳各类国际通行规则,也要兼顾到保护国内航运和贸易利益的需要,并关注到国际经贸新格局下与时俱进的需求。二是大量优质的海事案件。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达到一定基数,涉外案件占据较高比例;案件类型丰富多样,高端新类型航运纠纷占据一定比例;案件整体审判质量较高,具有引领示范意义、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件占据一定比例。三是素质精良的海事法官队伍。有一支精通法学理论、谙熟审判技能、掌握航运实务、具备国际视野、充分参与国际交流、能够站在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和实践最前沿,具备一定国际声誉和影响力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四是高效完善的海事审判机制。积极对接国际海事司法需求,在审判组织运作、审判程序开展、涉外案件审理、远程开庭质证等方面不断优化创新,完善公正、高效的海事诉讼机制和审判方式。

  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还需要有航运经济、航运服务、法律服务环境和政策等因素作为重要支撑。一是发达的航运经济。以较大港口吞吐量、高效物流集疏运体系、高频次航运交易等为特点的发达的航运经济,促使航运企业、机构、要素和功能加速集聚,为海事司法职能作用的发挥提供更多的空间和更大的舞台。二是健全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航运服务功能健全完善,航运金融、评估、经济、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较高,拥有新型、高附加值、可持续发展的航运资本、知识和技术流,海商事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断发展,有助于促进海事司法理念和规则的变革和更新。三是优良的海事法律服务环境。海事律师和海事仲裁是海事法律服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对国际海事规则的深入了解和对当地法律和裁判规则的掌握,海事律师、仲裁员可以为海事纠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并通过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海事司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四是开放支持的政策导向。保持对航运经济创新的鼓励,以适度开放的商务政策、适宜的管理、税收和用工政策等优势吸引大型航运企业,给予海事司法发展更加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支持,以更高层次的开放创新发展,提升海事司法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我认为可以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衡量因素来进行评估:一是国际关注度高。海事司法的受关注程度,取决于其透明度和知名度。透明度,是指有没有将审判工作情况、裁判规则导向、法院工作动态向国际国内社会进行及时、全面的公开。知名度,相当于名誉和声望,是指一国海事司法状况被国际航运界的知悉和了解程度,以及出现在国际媒体上的曝光频率。二是自身吸引力强。从狭义上讲,是吸引涉外海事案件的选择管辖,使更多的外籍当事人,基于海事裁判的国际公信力,主动选择到一国进行诉讼;从广义上讲,优良的海事司法环境作为航运软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吸引物流、资金、信息、人才等航运要素、提高高附加值航运服务的市场集聚度也有积极的意义。三是国际影响力大。海事裁判规则能够体现国际先进海事理念和原则,能够被国际航运界所接受和广泛引用,成为海事法律领域内的国际标准和国际规则;同时,广泛参与国际海事事务,在国际海事制度创建和国际航运规则制定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四是功能辐射力广。在专注于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在国际范围内的带动作用、辐射功能,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交流,深入开展海事法律研究,成为海事审判发展的引领者、服务港航业发展的智库和海事法律文化向世界传播的重要基地。

  记者: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集全国十家海事法院与上诉审高院之力,齐心协力共同打造完成。各海事法院辖区特点和案件情况不同,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的分工定位和发展重点也有所区别。结合上海的区位特点和海事审判情况,贵院对于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的战略定位有什么思考?

  赵红:如何有效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夯实和超越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在全球海事争议解决中心的竞争中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不断深化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国际化步伐,科学合理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路径非常重要。

  随着“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不断推进,上海全球城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全面启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进入攻坚阶段,上海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面临着许多机遇。一是特殊区位优势为海事审判提供丰富实践资源。上海是我国沿海的主要国际枢纽港、对外开放的重要口岸,也是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长三角城市圈的核心城市,有着广阔的经济腹地和便利的集疏运体系。近年来在航运、金融、贸易、科创等领域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航运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高附加值产业创新不断涌现,涉外疑难复杂、大标的和新类型纠纷的数量也有所增长,对于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有更高的需求度,也为海事审判提供了丰厚的实践土壤。二是国家战略汇集实施促进航运要素集聚。“一带一路”、“海洋强国”、国际航运中心、国际金融中心、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一系列国家战略的交汇实施,有利于促进各类航运发展要素的汇集,提高世界级资本、信息、能源、资源的集聚度,为上海充分利用航运市场资源、实现海事司法的创新发展提供重要机遇。三是广泛国际交流推动海事司法国际化发展。随着上海的城市定位从2020年的国际文化大都市,发展为2040年的“卓越的全球城市”,包括航运领域在内的全方位国际交流交往将更趋紧密,全球性航运人才汇聚和海事法律交流更加频繁,上海高度开放、包容和多元化的环境将进一步推动海事司法的国际化发展,推动在上海打造中国特色、国际知名的新型海事法律智库和高端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四是海事审判实践成果厚植创新土壤。上海海事法院作为全国首批成立的六家海事法院之一,三十年来始终坚持公正高效司法,主动对接国际通行海事规则和惯例,审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近4万件,案件当事人涉及6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出了一批具有首创和示范意义、在国际国内有广泛影响的精品案件,为树立中国海事审判的良好形象做出了一定贡献,为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在新形势下,上海海事法院应当更加主动承担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使命,充分发挥领先全国、辐射亚太、面向世界的优势,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切入点,以国际化、法治化为方向,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创新为突破,以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为动力,以建设国际航运纠纷解决中心为主功能定位,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和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为辅助功能定位,不断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化”内涵、程度及水平,积极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作为主功能定位的国际航运纠纷解决中心,是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目标。上海依托在航运主体国际化、纠纷数量规模化和纠纷类型新颖化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继续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促进海事法律适用统一,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吸引更多境外当事人选择上海诉讼。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引领国际规则发展,着力增强在全球海事规则和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高端航运要素的集聚地、航运纠纷解决的“优选地”和海事法律规则的“策源地”。

  作为辅助功能定位之一的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是找准海事司法与国家重大战略的结合点和工作着力点,为国家大局中心工作提供优质的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和专业智库支持。以全球视野和开放思维,围绕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海事司法理论与实践重大热点问题,集聚国际海事人才和资源,有效推动海事司法的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

  作为另一辅助功能定位的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是充分利用上海的国际化优势,搭建互联互通的海事司法信息交流共享平台,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对内对外交流网络,更好地与国际海事法律领域接轨,扩大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记者:请问,围绕您刚才提到的 “一个主功能、两个辅功能”的战略定位,上海海事法院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过程中开展了哪些探索实践呢?

  赵红:近年来,上海海事法院为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一是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融入国际航运经贸新格局。积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海事司法的需求,制定出台《关于强化海事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的工作意见》,全面服务各项国家战略,对接“十三五规划”各项部署。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依法审理南海黄岩岛附近海域重大海难事故引发的纠纷等重要敏感案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向国际社会宣示我国对南海海域的司法主权,树立中国海事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良好形象。积极推动航运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进程。每年向国际国内社会发布中英文双语版海事审判白皮书,发布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规则,梳理分析海事审判中反映出的航运领域值得关注的问题、风险和趋势,受到国内外广泛赞誉。对上海航运金融、邮轮产业等关键领域发展过程中亟待与国际接轨的薄弱环节,及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予以规范提示。积极拓宽海事司法公开渠道。打造中英文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维度海事司法公开平台,不断提高公开的信息量、便捷度和更新率,全方位、多角度实现海事司法公开。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邀请驻华领馆人员、国际合作交流人员旁听典型案件庭审,充分发挥涉外海事司法的国际窗口作用,海事司法透明度不断提升。

  二是公正高效解决航运纠纷,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实施,制定发布《关于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工作意见》,完善精品案件发现、审理、协同、评定和转化机制,积极运用判决方式创设裁判规则,向国际社会推出了一批具有规则示范意义、有影响力的精品案例,推动形成海事司法领域内的“上海规则”和“中国标准”。完善海事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设立航运金融、海洋环境保护专业合议庭,聘任一批在航运相关领域有深厚造诣的专家作为专家陪审员,完善海事案件鉴定、评估数据库,健全海事专业技术查认机制,推动海事审判水平与国际接轨。提升涉外海事司法工作水平。贯彻对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准确查明和适用国际公约、外国准据法,尊重国际惯例。在多起双方涉外案件中,外国主管单位和外籍当事人基于对上海海事审判水平的认可与信任,主动选择在上海提起诉讼。积极维护外籍船员的合法权益,彰显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得到外国驻沪总领事馆及全球知名航运媒体的高度赞誉。完善海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上海保监会等机构建立海事纠纷委托仲裁、行业协会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海事争议争端中的优势,有效满足了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规范仲裁案件司法审查标准。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中,坚持支持国际国内海事仲裁和适度监督的司法理念,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和中外法律的相关规定,统一司法审查尺度,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保障仲裁程序依法开展,有力提升了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

  三是深化海事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开拓制度创新试验田。优化涉外争议裁判方法。创设诉讼代理概括性授权委托书的司法认可机制,同意境外公司出具一份经公证认证的概括性总授权文件,在一段时间内免去逐案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繁琐和成本,受到众多国际航运企业的欢迎。在涉外案件审理中,采用网上视频方式对境外证据进行认证,提高境外证据审查认证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探索“互联网+海事审判”程序创新。加强信息化建设与海事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推动信息技术在网上立案、网上调解、远程网络视频庭审、船舶移动数据分析等领域的深度应用和系统升级,为当事人提供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起诉、参与调解和出席庭审的诉讼体验。创新海事执行方式方法。积极开展船舶网络拍卖工作,将网拍财产范围从国轮向外轮、从货船向工程船等特别用途的船舶、从商船向渔船延伸,提高了财产变现率和债权受偿率,网拍船舶数量、首拍成交率和溢价率在全国海事法院中位列前茅。执行效率和清偿率的提升对于吸引境外当事人选择我院管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是深化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合作,建设海事司法智库新平台。强化海事司法域内外交流活动。与清华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等高校签署合作协议,借助院校力量,提升海事司法智库的软实力。深入开展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的国际交流,围绕国际社会上关注的航运领域重大热点问题,发出声音,提出观点,贡献方案,增强在国际航运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深化海事司法智库法律研讨。以服务海事审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接轨国际海事规则为目标,承办或者参与国际国内高级别的学术研讨会,荟萃航运法律界智力精华,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和引领性法律研究,充分发挥海事司法智库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打造海事司法智库品牌。编辑出版中英文双语版涉外海事海商精品案例选、上海海事法院三十年文书、案例、论文精选等品牌化、系列化海事司法智库产品,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海事司法理念和最新成果,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海事法院裁判结果的合理预期,积极推动新型高端海事司法智库建设。

  五是加强海事司法队伍建设,培育国际化高端人才。创新人才发展机制。建立有利于海事司法人才培养、集聚、流动和发展的机制,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和提高航运法律复合型人才队伍结构、总量和整体素质,形成有归属感的人才培养氛围。加强应用型审判业务培训。形成定期更新知识的长效培训和学习机制,鼓励支持法官到国(境)外相关司法机构、院校学习、参训,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理论和实务水平。开辟与院校、科研机构产学研资源共享项目,与口岸单位、行业组织建立更为密切的合作培训机制,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应用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加强国际化专业人才培养。成立以青年法官、法官助理为骨干的海事翻译员队伍,不断拓宽国际视野,增强交流能力,推动形成海事审判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格局。

  记者:下一步贵院在继续深入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过程中还有哪些新的考虑?

  赵红:近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过程中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标准和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海事裁判规则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有待提高,国际影响力大、权威度高的案件裁判还不够多,国际标准、国际规则的创制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对国际公约、惯例和域外法的学习和了解有待进一步深入,外国法查明和准据法适用能力尚需加强,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管辖的案件数量和比例还有一定提升空间。三是海事诉讼程序和配套制度设置上,对国际海事司法需求的回应不足,诉讼的便利度、灵活性、高效性有待进一步彰显。四是国际化高端海事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有待加强,海事司法智库发展环境尚待优化,在国际舞台上的参与性、活跃度、话语权有待提升。

  通过区域性的“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提供实践经验,进而提高我国海事司法的综合竞争力,成功参与国际竞争,上海海事法院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推进国际航运纠纷解决中心机制创新。充分利用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以我院自贸区法庭为创新试验田,继续在域外送达、繁简分流、涉外案件程序设置、人民陪审员的域外选任、跨境证据远程认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等领域深入探索,不断创新海事审判程序和方式,优化完善与国际接轨、有独特吸引力的海事诉讼制度。

  二是推动国际裁判标准创制能力提升。深入学习研究国际通行海事规则和主要航运国家的海事司法和仲裁案例,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域外法查明机制,创新和改进庭审和文书制作方式,增强裁判的逻辑性、说理性和可预见性,以公开、公正、高效、可预期的裁判引领国际规则、国际标准的创制,努力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三是加强复合型高端海事司法人才培养。通过开展海事审判理论和航运实务培训以及为法官创造更多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交流的机会,不断提高法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努力造就一批精通国际公约,具备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能够站在国际海事法律前沿、在海事审判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海事法官,为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四是加大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研究力度。通过整合研究力量,完善运作模式,打造出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国际知名度的高水平海事司法智库。积极汇聚国内外智力资源,对标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和知名海事仲裁地纠纷解决状况,加强对国际知名海事争议解决中心发展经验的学习和借鉴,研究和探索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路径、运作模式、评价标准和发展指数。

  五是加强海事司法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推动组建海事司法“全球联盟”,搭建全球先进的海事法律信息通信网络,构筑海事司法、海事仲裁、国际航运组织、涉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学术研究平台和沟通合作平台,汇聚中外海事司法界、学术界、实务界各方面资源,形成海事司法新规则的发源地、新成果的培育地。

  (本稿来源《人民法治》杂志社 记者/李强)


《“十三五”时期繁荣群众文艺发展规划》发布

  北京5月12日电 (记者郑海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文化部近日发布《“十三五”时期繁荣群众文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战略部署,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繁荣群众文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规划》指出,繁荣群众文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定文化自信,以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为中心环节,以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不断提升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有力支撑。《规划》确定了坚持正确导向、坚持群众主体、鼓励社会参与、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群众创造活力迸发、优秀作品不断涌现、人才队伍日益壮大、文艺活动蓬勃开展的群众文艺繁荣发展新格局。

食药监总局:用硫磺熏蒸玫瑰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北京5月11日电 (曾璇)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邀请多位专家就“硫磺熏蒸玫瑰花”进行了风险解析,并指出,用硫磺熏蒸玫瑰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国家食药监总局邀请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三室主任、研究员张俭波,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陈芳,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教授级高工元晓梅,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学院教授曹雁平就“硫磺熏蒸玫瑰花”一事进行了解读。

  硫磺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具有漂白、防腐等功能。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硫磺允许用于熏蒸水果干类、蜜饯凉果、干制蔬菜、经表面处理的鲜食用菌和藻类、食糖、魔芋粉等食品类别。被硫磺熏蒸过的食品,允许有一定的二氧化硫残留,上述允许熏蒸的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残留量从100mg/kg到900mg/kg不等。

  不过,玫瑰花属于GB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的茶制品(包括调味茶和代用茶)类,按照规定该类产品中不允许使用硫磺进行熏蒸。用硫磺熏蒸玫瑰花的行为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使用,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但同时也要考虑到硫本身是自然界的元素之一,玫瑰花作为食品也有可能有一定来自于自身或者环境的二氧化硫残留本底,因此需要结合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定是否有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同时上述专家指出,玫瑰花无论作为药材还是食品,均有相应标准规定其二氧化硫的限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增补本中规定:除11种中药材(山药、牛膝、粉葛、天冬、天麻、甘遂、天花粉、白及、白芍、白术、党参)工艺上必须用二氧化硫熏蒸的,其残留量不得超过400mg/kg外,其他未经熏蒸但考虑到本底存在的中药材及饮片,其二氧化硫残留量规定不得超过150mg/kg。FAO/WHO也规定“草药及香料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150mg/kg”,因此,玫瑰花如作为药材,应符合150mg/kg这一限量标准。此外,玫瑰花作为食品虽然在加工过程中不允许使用硫磺熏蒸,但是由于玫瑰花存在本底带入二氧化硫的因素,行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代用茶》 GH/T 1091-2014标准,其中规定:玫瑰花作为代用茶,其二氧化硫含量应不超过100 mg/kg。目前,玫瑰花作为代用茶还没有统一国家标准来限定二氧化硫的含量。

  而二氧化硫是否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是由摄入量决定的。食品中无论使用硫磺还是亚硫酸盐类作为食品添加剂,最终都会以残留二氧化硫的形式存在于食品中,人体通过食用含有残留二氧化硫的食品而摄入二氧化硫。二氧化硫进入体内后生成亚硫酸盐,并由组织细胞中的亚硫酸氧化酶将其氧化为硫酸盐,通过正常解毒后最终由尿排出体外,因此少量的二氧化硫进入机体可以认为是安全无害的。

  二氧化硫若摄入过量,就会破坏消化道和呼吸道,使器官的黏膜受损,并产生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长期过量摄入则会引起慢性中毒,破坏人体内酶活力,影响对钙的吸收。从生产的角度,使用硫磺熏干玫瑰花,会造成颜色漂白而变浅,并有二氧化硫的气味,后期还要除味、加香。这样造假成本会增加很多。但如果有证据证实确实用硫磺熏玫瑰花,则应按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处理。

  专家建议,(一)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法规,若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确有必要使用没有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应按照正常途径进行申报。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GB2760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并在标签中规范标识。若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确需使用没有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或使用未允许在生产的食品类别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准备安全性评估和工艺必要性的资料,按照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消费者不要过分追求产品的外观特性,应理性购买食品。由于二氧化硫等食品添加剂具有漂白等功能作用,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迎合消费者过度追求外观等非理性选择习惯,超范围、超量使用这些食品添加剂。因此,建议消费者理性消费,不要过度追求食品的感官特性,应该从科学和自然的角度去理解食品成分和感官质量。

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安受贿案一审开庭

  北京5月11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1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安受贿一案。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保安先后利用担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秘书,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综合司司长,黑龙江省省长助理(挂职),财政部部长助理、副部长,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项目审批、业务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428亿余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王保安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保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保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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