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详解南京新街口伤人案件细节:一起突发性的恶性故意杀人案
警方详解南京新街口伤人案件细节:一起突发性的恶性故意杀人案

      中新网南京5月30日电(记者 申冉)30日,南京警方就29日晚该市市中心发生的伤人案件详细通报。警方表示,这是一起突发的恶性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连伤多人,情节恶劣。




        据南京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党委副书记李明杰介绍,2021年5月29日21时45分许,南京公安110接群众报警,称秦淮区金銮巷有人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于21时49分到达第一现场开展调查和追缉工作。




位于南京市中心的事发现场。 朱晓颖 摄




       经查,犯罪嫌疑人吉某某(男,41岁,江苏滨海人,在南京无业、无固定住所)与前妻张某(女,42岁,江苏睢宁人)因感情纠纷等矛盾,在南京金銮巷(第一现场)驾驶租赁的白色标致牌轿车撞倒前妻张某与其朋友刘某某(男,43岁,安徽宿县人)及路人何某某(女,54岁,暂住在本市秦淮区),随后下车持刀捅伤刘某某,又上车驾驶车辆数次碾压张某后开车逃窜,在程阁老巷路口将路人鞠某某(女,24岁,本市人)撞伤。随后,吉某某驾车在南京中山南路和中山东路路口(第二现场)与张某某(男,本市人)驾驶的黑色别克牌轿车相碰擦,吉某某下车割伤自己的脖子,张某某等人见吉某某持刀且身上有血遂弃车离开。因白色标致牌轿车安全气囊弹开已无法行驶,吉某某即驾现场碰擦的黑色别克牌轿车沿中山东路往东快速逃窜,在洪武路和中山东路路口(第三现场)与多辆汽车发生碰撞,并将两名路人周某某(女,27岁,本市人)、陈某某(女,25岁,本市人)撞伤。其所驾车辆失控撞至路牙无法继续行驶,吉某某即窜入停在现场的一辆宝马牌汽车,驾车左拐往洪武路逆向行驶,与被堵在现场的车辆发生正面碰撞无法行驶。此时市民邱某某(男,33岁,本市人)前来阻止,吉某某下车持刀将邱某某捅伤。22时07分,吉某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 




南京联合多部门通报案件情况和伤者治疗情况。 申冉 摄




       目前,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受伤的犯罪嫌疑人及受害群众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初步侦查,这是一起由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因个人感情等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严格依法抓紧办案。(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杨玉俊主动投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原标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杨玉俊主动投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杨玉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杨玉俊简历

  杨玉俊,男,汉族,1966年1月生,江苏盐城人,在职大学学历,198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10月参加工作。

  1984年10月—1995年6月,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起诉处干部、办案三科副科长;

  1995年6月—1997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处办案三科科长、贪检处办案二科科长;

  1997年4月—2001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贪检处副处长、审查起诉处副处长;

  2001年4月—2002年10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处副处长、公诉处副处长、市军天湖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正处级);

  2002年10月—2008年10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副处长、处长(其间:2004年6月任命为检委会委员);

  2008年10月—2013年2月,原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13年2月—2013年9月,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2013年9月—2016年9月,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2016年9月—2016年10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

  2016年10月—2017年2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党组书记;

  2017年2月至今,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浦东新区四届区委委员,浦东新区六届人大代表。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佘贵清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佘贵清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佘贵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佘贵清简历

佘贵清,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河北定兴人,199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

1992年7月至1993年7月,任解放军总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数学教研室见习、助教;

1993年7月至1996年6月,任解放军总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数学教研室助教、技术13级(副连);

1996年6月至1996年9月,任解放军总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数学教研室讲师、技术12级(正连);

1996年9月至1999年12月,任解放军北京军医学院医学工程系讲师、技术11级(副营);

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任解放军北京军医学院医学工程系讲师、技术10级(正营);

2000年3月至2000年8月,转业待分配;

2000年8月至2001年9月,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干部;

2001年9月至2005年10月,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主任科员;

2005年10月至2010年12月,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副调研员;

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处长助理、副调研员;

2011年12月至2014年3月,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副处长;

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审管办副处长、副主任(兼);

2015年1月至2018年8月,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息技术处处长(正处级);

2018年8月至今,任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干部处处长、审判员、二级巡视员李健平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干部处处长、审判员、二级巡视员李健平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干部处处长、审判员、二级巡视员李健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李健平简历
  
  李健平,男,汉族,1967年3月出生,天津蓟县人。1996年5月入党,1991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
  
  1991年7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见习;
  
  1992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见习;
  
  1992年7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科员级);
  
  1995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干部;
  
  1997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助理监察员(副科级);
  
  1998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助理审判员;
  
  2001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委书记、助理审判员(正科级);
  
  2003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聘管中心主任助理、助理审判员;
  
  2004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聘管中心副主任、助理审判员(副处级);
  
  2005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干部处副处长、审判员;
  
  2009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干部处副处长、审判员(正处级);
  
  2011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审判员;
  
  2013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14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兼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庭长、审判员;
  
  2015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干部处处长、审判员;
  
  2015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干部处处长、审判员;
  
  2019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干部处处长、审判员、一级调研员;
  
  2020年4月至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干部处处长、审判员、二级巡视员。
  
  (北京市纪委监委)

江西萍乡对一消费公益诉讼案被告判罚10倍赔偿金
江西萍乡对一消费公益诉讼案被告判罚10倍赔偿金

  原标题:江西萍乡对一消费公益诉讼案被告判罚10倍赔偿金
  
  本报讯 (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宋迎娟)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萍乡某经营部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其余四被告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萍乡某购物中心、某百货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召回案涉不合格批次大米的公告,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万元,并在报刊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被告萍乡某经营部从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购进一批次重量为10kg的大米20包,共计200kg。之后销售给被告萍乡某购物中心的超市,该超市对外销售15包,销售金额1050元。2019年2月,该批次大米被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镉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其余未售出的5包镉超标大米被退回至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
  
  2019年2月,被告萍乡某贸易公司从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购进另一批次重量为10kg的大米15包,共计150kg。之后销售给被告某百货公司经营的超市,该超市对外全部售出,销售金额1050元。2019年3月,该批次大米被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镉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五被告生产、销售案涉不合格大米的行为已结束,但食品安全并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事件发生之后的补救,五被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持续性,应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故五被告应当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为消除案涉不合格大米可能导致的危险,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萍乡某购物中心、某百货公司对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大米应发布召回公告。同时,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作用,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应承担销售不合格大米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道歉。查明以上事实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人民网>>法治)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胡问鸣决定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胡问鸣决定逮捕

  新华社北京1月21日电 记者2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胡问鸣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涉案金额超10.2亿元特大走私象牙案一审宣判首犯被判无期徒刑

  本报广州1月5日电 (记者 贺林平)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成宗等17人特大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判处首犯陈成宗无期徒刑。据介绍,该案涉案象牙价值超过10.2亿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陈成宗、林智勇、蔡守端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和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属国家和国际公约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成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林智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蔡守端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
  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同时分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共计211.5万元,查扣在案的涉案财物和赃物均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劳荣枝案一审庭审结束 将择期宣判

  新华社南昌12月22日电(记者 赖星)被告人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罪一案经过两天的公开开庭审理,至22日17时36分庭审结束,法庭宣布休庭,将另行择期宣判。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劳荣枝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劳荣枝及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发表了意见;劳荣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被告人及被害人亲属、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等旁听了庭审。

外卖骑手撞伤他人,谁来担责?

  伤者将外卖骑手、服务外包公司、订餐平台运营商均告上法庭

  外卖骑手撞伤他人,谁来担责?

  阅读提示

  由于抢时间送外卖,由外卖骑手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而这类案件中谁来担责也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日前,一名伤者将外卖骑手、服务外包公司、订餐平台运营商三方均告上法庭。一审及二审判决均表明,服务外包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能多送几份外卖,一些外卖骑手不惜超速行驶甚至闯红灯等,由此引发了不少交通事故。那么,外卖骑手在撞伤他人后,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在协商私下解决未果后,北京一名被撞伤的女士将外卖骑手、服务外包公司、订餐平台运营商三方均告上了法庭。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由于事发时薛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应由薛某所在的服务外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夜里送外卖撞伤他人引发官司

  2019年6月6日晚,薛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东城区送外卖时,与骑电动车的马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车辆左侧接触并损坏,马某也受了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

  当时,马某觉得伤情并不是很严重,就与薛某协商私下解决,但遭到薛某拒绝,于是她选择报警处理。马某后来到医院就诊,诊断为疼痛、肩袖损伤、软组织挫伤、冈上肌肌腱损伤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此后,马某将薛某、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佩仁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检查费、药费、挂号费)1122.35元、交通费77元、误工费315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配件及修理费480元,共计41079.35元。

  三方谁来担责?庭审展开辩论

  在庭审中,拉扎斯公司辩称,薛某与其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拉扎斯非其用人单位,亦非本案适格被告;经查实,薛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其用人单位上海佩仁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拉扎斯公司运营“饿了么”APP外卖订餐平台,提供的是网络平台服务,与受害人侵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拉扎斯非本案事故当事人,肇事车辆非拉扎斯所有,薛某也非拉扎斯员工,因此拉扎斯不存在任何过错,没有任何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定义务。

  上海佩仁公司则辩称,其与薛某之间仅是介于蜂鸟众包APP建立的居间服务关系,且通过调取骑手薛某的后台接单记录发现,薛某在当天的22时已完成订单,其后再无订单接单及配送记录。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显示事故发生时间为22时25分,因此在事故发生时薛某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薛某投保了骑手意外险种,该保险产品包含三者险,原告应通过薛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对此,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争议焦点为,事故发生时薛某是否在履行职务行为。经法院询问,薛某称事故发生后,其与马某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后马某才报警,故出警时间比事故发生时间晚。对此,马某予以认可,称发生事故时间是21时45分左右,当时其想私下解决,但薛某不同意,所以才报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时间是出警时间。

  另外,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上海佩仁公司提供的《网约工协议》相关内容,其作为平台运营者,由其向网约工支付网约工报酬并代扣代缴相应税费,并且负责处理网约工服务期间发生的所有用工问题。而根据拉扎斯公司提供的《服务外包合作协议》,拉扎斯公司作为提供信息的服务平台,仅提供配送服务的需求信息。综合考虑上海佩仁公司参与了骑手的配送活动,在配送骑手的管理、薪酬、福利、保险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故事故发生时,薛某应在履行上海佩仁公司的职务行为,被告拉扎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海佩仁公司应当对马某的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

  今年8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上海佩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1122.35元、交通费77元、误工费1.4万元、车辆修理费480元。

  上海佩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杨召奎)

杜绝高空抛物恶习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因家庭琐事心生愤懑,一气之下随手将工具箱从21楼窗户抛下,所幸只是砸碎了楼下的钢化玻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记者近日从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获悉,陈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公诉。

  8月22日晚,陈某某在家喝酒吃饭过程中,与儿子因琐事发生争吵,儿子生气从家中跑出。陈某某妻子担心儿子,便带着儿媳跟着出门劝说。

  当晚9时许,3人回家时发现未带钥匙。此时,陈某某在家中因赌气故意不开门,打电话也不接,家人以为陈某某不在家,就叫来开锁工人开锁。当房门被打开时,陈某某仍在家中喝酒。陈某某发现门锁被拆,顿时勃然大怒,站起来追打开锁工人。开锁工人见状被吓跑,将开锁用的工具箱遗留在了现场。陈某某一气之下直接将工具箱从其居住的21楼抛下,砸碎了该栋居民楼单元门上的钢化玻璃,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案发后,群众报警,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民警现场勘验发现,该楼栋一楼单元门口上方有两块钢化玻璃损坏,地上有大量玻璃碎渣,坠落的工具箱掉落在二楼的平台上,经判定工具箱已损坏。经查,工具箱为金属材质,内装工具,重量约10公斤。

  据开锁工人说,自己被房屋里的男子追打出来后,不久便听到“嘭”的一声,之后在一楼单元门附近发现一些零散的工具和大量玻璃碎渣,工具箱虽没有砸到人,但听到一名正要进入楼栋的妇女说:“谁扔的东西,差点砸到我。”

  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付了其行为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并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陈某某的妻子非常后怕,认为自己丈夫的行为危害很大,当时如果楼下有人被砸到,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检察官提醒,高空抛物威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已经不仅仅是不文明、不道德的陋习,更是视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为儿戏的恶习。

  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均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等。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认为,治理高空抛物行为除了以刑法规制作为后盾手段之外,还应当包括妥善化解相关民事纠纷,加强相关行政主体的执法活动,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更重要的是加强人民群众的文明法治教育,提升人民群众公共意识和法律素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记者 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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