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五次被结婚案”尘埃落定

  原标题:“未婚女五次被结婚案”尘埃落定

  导读

  “虽然我领证历经艰辛,但迟到的‘红本本’终于还是来了,真心感谢南通法院和法律援助!”2020年11月16日,被冒名五次登记结婚的尚女士终于领到了真正属于她的结婚证。她第一时间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报喜。至此,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离奇“未婚女五次被结婚案”终于案结事了。这起令人匪夷所思的“未婚女五次被结婚案”,是公民个人信息被冒用、滥用的典型个案。当事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穿梭奔波,就是为了证明“那个人不是我”。背负在她身上的别人的错误,最终在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得以彻底纠正。

  毫不知情未婚女“被结婚”五次

  2019年12月10日,尚女士与男友前往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尚女士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五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界首、江苏如东登记结婚,故婚姻登记机关拒绝为尚女士办理结婚登记。

  尚女士一头雾水!她根本不认识和她登记结婚的五名男子,也从未去过这五个地方。她和男友向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一再解释她从未结过婚,可是,因系统清清楚楚记载了她的五次“婚史”。更让尚女士感到生气的是,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暗示男友,要谨慎恋爱交友,别轻易把彩礼、房产等给女友。

  很显然,工作人员把尚女士看成了骗婚人。幸好男友没有怀疑她,十几年间男友从未发现尚女士与其他男子有过密的接触,坚信女友不可能背着自己与他人结婚。同时,他们还发现,尚女士五次结婚登记信息集中在2004年和2005年,可那两年,她一直待业在家,没有出过远门,身份证也没丢过。

  但登记处工作人员仍然拒绝办理,尚女士和男友既气愤又委屈,一时又觉得束手无策。

  无法领证无奈提起行政诉讼

  领不到结婚证,领取准生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小孩户口等都会受影响,尚女士陷入无尽的烦恼中。

  为了尽快消除黑婚史,尚女士选择了多渠道维权。她一方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积极与五个地方的民政局沟通,请求撤销相关的婚姻登记。河北省公安机关经调查后,给当地民政部门出具了调查材料,民政局直接撤销了尚女士的两起结婚登记信息。

  但其他三地民政局均称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她的请求。无奈之下,尚女士分别向各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20年4月24日,南通开发区法院收到尚女士的诉状,要求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的尚女士与沈某的婚姻登记。

  登记无效判民政部门删除信息

  南通开发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尚女士身处外地且怀有身孕,为使尚女士免受奔波之苦,承办法官立即为尚女士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并展开走访调查。沈某及其家人、邻居一致确认照片上的尚女士并非2005年与沈某结婚的冒名女子。南通开发区法院通过支云庭审系统,远程连线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冒名婚姻登记案,查明尚女士被冒用身份、婚姻登记错误的事实。

  法庭上,民政局对于他人冒用尚女士身份进行登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只有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才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像尚女士这种“被结婚”的情形,民政部门无权撤销。

  南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的案件,民政局将毫不知情的尚女士登记为婚姻一方,明显违法,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且尚女士的“婚史”仍存于全国婚姻登记系统之中,这一无效行为对她的婚姻权益将持续侵害。民政局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纠错义务,主动依法补救,而不能以没有职权为由,放任这种错误信息的存在。

  为确保违法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南通开发区法院于2020年8月判决确认尚女士与沈某在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并责令民政局一并删除尚女士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

  爱心接力实现和美圆满大结局

  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决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受到广泛关注。尚女士令人匪夷所思的五次“被结婚”遭遇,牵动着社会大众的心,人们都希望尚女士能够早日如愿领取到真正属于她的结婚证。扬州一位律师看了媒体对本案的报道后,主动联系尚女士为她代理。安徽、山东两地法院先后作出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确认冒名婚姻登记无效和冒名婚姻关系不成立。

  凭着这三份“沉甸甸”的判决书,尚女士终于证明了自己从未结过婚,底气十足地和男友再次走进当地民政局,民政局主任亲自为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看着来之不易的“红本本”,尚女士感慨万千,想起南通开发区法院在这起案件中对她的帮助、关怀,她第一时间报喜,还特地通过手绘画、感谢信、锦旗等多种形式传达她的无限感激。

  规则阐释

  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

  本案判决确认尚女士被冒名的婚姻登记无效,体现了以下三条裁判规则:

  一、“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为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的安定性,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救济的请求。但是,对于可能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持续损害当事人权利的行政行为,不应受法定起诉期限的限制。无论在社会一般观念、社会评价还是法律评价上,登记结婚又离婚与未经登记结婚的效果完全不同。名誉是人格权益的重要内容,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本案被诉结婚登记行为作出于2005年7月,尚女士在15年之后提起诉讼,形式上确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在尚女士确有证据证明在完全不知情时被冒名登记结婚,致其法律上婚姻关系混乱、婚姻自主权受到侵犯,以及严重损及名誉权的前提下,如仅以超过起诉期限拒绝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难以体现司法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和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立法宗旨。在法律适用的价值位阶上,对公民权利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均高于对客观行政法律秩序的维持。因而,对持续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确有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审判机关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会。

  二、登记机关应当严守行政程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证件和证明等材料。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登记。国家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缔结婚姻的意思自治,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关系形成的确认,必须经过必要行政程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本案尚女士被他人冒用姓名、身份与沈某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未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审查,以致结婚登记的对象明显错误,结婚登记内容客观上无法实现,并严重侵犯了尚女士的婚姻自由权和名誉权。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将“重大且明显违法”作为认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标准,错误婚姻登记行为符合“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三、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性。

  对明显违法且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及时、主动纠错,以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的依法行政原则。对于未依职权主动纠错的行政行为,经行政相对人、相关人申请,行政机关也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快启动调查和纠错程序,最大程度减少权利人损失。本案尚女士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屡次遭到拒绝的原因在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除受胁迫的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但无论是被冒名登记的婚姻,还是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均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名誉权的损害程度相当,并不能机械地认为只有后者才属于应当纠错的情形。法律以抽象规则调整繁杂的社会生活,执法者当有举一反三、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而不能僵化执行法律。在适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将明显违背社会生活常识、明显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情况下,应当结合个案,对法律作出合目的性解释,以充分贯彻依法行政要求,体现法律的正当性。

  专家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保护公民权利是法治的重要追求

  “被结婚”会造成很多困扰。比如,会影响受害人真实的结婚登记需求,甚至造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婚。而且,很多人忌讳配偶有过婚史,“被结婚”还会让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令人匪夷所思的“未婚女五次被结婚案”,是公民个人信息被冒用、滥用的典型个案。当事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穿梭奔波,努力证明“那个人不是我”,发生在她身上的错误却长期得不到纠正。由于法律条文的一些小漏洞,她向法院起诉都成了疑问,案件似乎进入了“法律的死胡同”。

  本案判决体现了三个非常有价值的导向:

  一、保护公民权利是法治的重要追求。无论是被冒名登记的婚姻,还是受胁迫缔结的婚姻,都违反当事人的意愿,都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侵害。对于明显违背社会生活常识、明显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有关机关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甩手不管,无所作为。行政机关及时、主动纠正重大错误,将行政行为修复至合法状态,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也是执法为民的内在要求。行政机关未依职权主动纠错,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本着法律的精神予以受理和审理。该案判决为纠正虚假登记行为树立了法律的界碑,充分展示了实质法治的精神。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注重全面保障当事人权利,实质性解决纠纷。本案法院不但判决确认结婚登记行为无效,为尚女士解除“被结婚”之“枷锁”,还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删除婚姻登记系统中尚女士此前的结婚登记信息记录,为尚女士彻底解除“后顾之忧”。这样的判决是真正负责任的判决,不但实现了公平正义,也塑造了司法的良好形象。

  三、本案再次提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公权力机关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不当采集行为增多、个人信息泄露现象频发、个人信息被违法使用的几率增大。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新型人格利益予以保护,即是立法对人民日益增强的个人信息保护需求的回应。要使法律规定发挥实效,政府有必要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系统,从根本上消除“被结婚”“被股东”等乱象。(吴彩丽 古林)

重庆二被告人销售假冒知名品牌产品获刑

  原标题:重庆二被告人销售假冒知名品牌产品获刑

  本报讯(记者 刘洋 通讯员 曾相强)阿迪达斯、耐克是享誉世界的运动品牌。不法分子大量售卖假冒的“阿迪达斯”“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企图通过“走捷径”的方式牟取暴利,最终落入法网。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6万元,判处被告人谌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王某租赁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某户外广场一档口,聘请员工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至2018年9月10日,销售金额总计6000元左右。民警查获其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价值21.4万元。2019年3月,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谌某又共谋承租重庆市大足区步行街一门市来共同经营假冒品牌的运动鞋和服装,从他人处购买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总计50余万元。2019年6月21日,民警在该门市查获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价值共计43.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谌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可不区分主从。未销售的鞋子、服装系犯罪未遂,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谌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结合谌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郑渊洁系列图书被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宣判

  日前,由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渊洁系列图书被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公开宣判,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均获采纳。

  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单位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各判处罚金5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王某、李某判处四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300万元、26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漆某某等8名被告人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执行缓刑,各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

  该案由“童话大王”郑渊洁实名举报,被列为2019年度全国“扫黄打非”十大案件之一,全国扫黄打非办、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最高检四部门挂牌督办。经查,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两家被告单位和王某等11名被告人(其中一名被告人因在异地涉及其他犯罪正在服刑期间,将另行宣判)印刷、销售侵犯著作权书籍近百万册,涉及被侵权出版社21家。(记者 卢志坚 通讯员 张珍)

“人脸识别第一案”背后的安全之忧

  原标题:“人脸识别第一案”背后的安全之忧

  新华社杭州11月25日电 题:“人脸识别第一案”背后的安全之忧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 吴帅帅

  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近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删除其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但驳回了郭兵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落槌,如同一颗石子落入湖水。这一案件所激起的关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话题,值得社会各方思考。

  “人脸识别”背后的安全之忧

  “人脸识别第一案”表面上是一场看似有些较真的诉讼,但背后反映出的是随着近些年技术进步,人脸识别等应用快速铺开后的安全之忧。

  近期,某视频平台上一段名为“戴头盔看房”的短视频火了。爆料人表示,出现这种滑稽现象,是因为房地产“老带新”、商业中介、自然看房人等不同类型客户可以拿到不同程度的买房优惠,所以看房人极力掩盖面容,以“对抗”售楼处用人脸识别判断客户类型。

  一位网络安全专家表示,目前,摄像头捕捉人脸静态画面的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如果你在看房过程中留下了个人信息,那么你的生物特征信息、身份证号、出生年月等就形成了一个‘信息包’。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人会征求你的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因为技术的成熟、成本的降低,许多应用开发过程中,已经可以购买现成的程序模块嵌套进系统,相当于做好了一个成熟的输入、输出接口的代码组件,可以直接实现人脸识别功能。有些这样的模块已经完全免费,因而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得以大面积铺开。

  网络安全企业奇安信集团网络安全专家陈洪波说,人脸识别的大面积推广应用,无论是出于方便管理、便利客户还是其他商业目的,但技术的推广必须让用户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并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

  信息泄露“细思恐极”

  此前接受采访时,“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当事人郭兵曾表示,自己并不是一个技术上的“保守者”,是面对越来越多的应用场景,人脸识别技术大规模铺开,他习惯多问几个为什么,这些问题几乎都让他想到数据安全问题。

  在技术层面,陈洪波说:“现在对数据的存储,无论是本地服务器还是托管到公有云,实际上都面临被攻破的风险。更何况许多企业推广人脸识别并没有有效的安防措施,在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随意采集人脸信息很难保证数据安全。”

  一旦数据因为黑客侵入、员工倒卖、企业私自使用等原因泄露,人脸等“不可更改的”生物识别信息就会流入网络黑灰产市场,可能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

  陈洪波介绍,一方面人脸识别存储原本只是一张静态图像,但现在一些新技术可以通过静态图片来模拟动态行为,可以攻破一些识别系统;另一方面,如果人脸、个人身份信息一一对应挂钩,这样的“信息包”价值密度将更高,可能对个人的损害也更大。

  记者此前调查也发现,为了通过实人认证,达到注册虚假账号或者侵犯他人账号等非法目的,人脸信息已经成为黑灰产的重要交易信息,并催生出了“过脸产业”:人脸信息泄露后,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照片活化”,将照片制作成动图,按照相应登录软件规定程序,图片可以完成点头、眨眼等认证动作,顺利通过部分软件的人脸认证。

  “人脸识别”技术呼唤加强监管

  “人脸识别第一案”宣判后,郭兵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法院并未支持他关于“确认多项告示、通知内容无效”等诉讼请求,他已考虑针对这部分诉请提出上诉。而相较于个案本身,部分受访法律、网络安全专家表示,通过民事诉讼维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更希望这一个案能引起相关方面的重视,进而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对人脸识别的规范和监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这一案件很有启发性。除了个人提起民事诉讼以外,未来还可能出现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或者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等,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遏制。

  实际上,在法律层面,针对生物特征信息采集储存,我国已对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做了具体规定。例如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属于敏感信息,要求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要与个人身份信息分开存储;原则上不应存储原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仅存储摘要信息。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张延来表示,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指纹、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在搜集使用的边界层面已经比较明确。“比如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中,对采集信息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三原则的规定都是高度一致的,民法典也专辟一章规定公民信息保护。”

  陈洪波表示,除了法律,目前在技术层面,监管是相对成熟的,也就是说通过监测、爬虫等手段可以自动发现隐私收集的情况。除了个案捍卫自身权益,有关部门监管还需真正“亮剑”,进一步净化行业,推动人脸识别规范安全有序发展。

非法收购野生保护动物 获刑十余年罚金十几万

  原标题:非法收购野生保护动物获刑十余年罚金十几万

  近日,由湖南省沅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石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被告人向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至2019年11月,石某非法收购没有合法来源的竹鼠、石蛙等野生动物,后销售给梁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为8万余元。2019年11月,公安机关从石某家查获一批野生动物。经鉴定,查获死体或活体野生动物包括:鸟类66只、蛇类177.66公斤、哺乳动物57只,4只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2只红腹锦鸡和2只小灵猫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均为国家三级野生动物,分别为60只灰胸竹鸡、56.88公斤乌梢蛇、100.38公斤王锦蛇、20.4公斤尖吻蝮、45只花白竹鼠、2只果子狸、1只豹猫、6只猪獾和1只鼬獾。向某则帮助石某收购了其中2只白颈长尾雉和1只红腹锦鸡。

  检察机关认为,石某、向某非法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石某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石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销售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石某、向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认罪认罚和退赃的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向晓玲)

江西抚州宣判一起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

  原标题:江西抚州宣判一起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

  本报讯(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元春华 潘丽)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陈江、冯灿等32名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39名被害人损失共计491.5万元。

  据介绍,这32名被告人来自湖北、安徽、广东、江西、山东、内蒙古、河南、陕西、浙江等九省,年龄最大的33岁,年龄最小的22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3月期间,刘某、陈某(两人均在逃)等人购买电脑、手机等诈骗工具,先后在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等地设立公司,以提供高提成、高福利待遇工作岗位为诱饵,大量招募青年员工。刘某、陈某等人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获取大量的公民电话号码,分发给公司部门总监,再由总监交到所属部门经理,由经理本人或安排本部门人员将公民电话号码导入AI智能语音系统,自动筛选意向股民。

  被告人陈江、冯灿等人通过网络招聘或朋友介绍等方式进入公司后,按照各自不同分工,通过公司提供的微信号添加股民,部分人伪装成知名证券公司操盘部的“证券分析师”等专业人士,其余人则充当网络“水军”,对“老师”进行炒作,同时发送虚假股票盈利截图迷惑股民。然后,以提供“核心股票”“内幕股票”获得高收益为诱饵,诱导股民到虚假的“万盛财经”“乐悉策略通”“深圳汇智”“天天策略”“亿点远期策略”等APP平台上注册、开户、充值,并交易虚假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产品,从而达到骗取股民钱财的目的。

  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江、冯灿等32人先后骗取4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02万余元,其中1名被害人在该案审理中已得到全部退赔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江、冯灿等32人在刘某、陈某等人的组织、领导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在相对较长的时期和较为固定的场所内,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组织严密,层级分明,有明显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各环节分工明确,涉案数额特别巨大,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构成诈骗犯罪集团。依据各被告人在该犯罪集团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红通人员”程宣回国投案
“红通人员”程宣回国投案

  

  “红通人员”程宣回国投案

    “红通人员”程宣回国投案

  近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经北京市、东城区纪委监委共同努力,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协助配合下,“红通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程宣从境外回国投案并积极退赃。

  程宣,女,1963年3月出生,中国石化财务公司营业处原出纳员,涉嫌贪污罪,1998年1月外逃。1998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2016年6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2017年4月,该案移交北京市东城区监委办理。

  中央追逃办负责人表示,程宣归案是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追逃追赃职责,深化国有企业领域反腐败的重要成果。其外逃22年后归案再次表明,腐败分子无论逃到哪里、逃了多久,最终都难逃法律制裁。再次正告所有外逃人员,彻底放弃幻想,尽快回国投案,争取宽大处理。


上海办理首例药品领域公益诉讼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近日通报近年来该院食药品安全领域犯罪案件处理情况,同时公布了上海首例药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被告人石某在没有任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间,大量采购原料不明的阿胶裸片,利用加工机器、铁板等工具,安排他人将上述阿胶进行切割、塑封,冒用“东阿阿胶”品牌以及“OTC”标志进行包装生产,并予以销售。经查,该案涉案阿胶均系假药,涉案金额达132万余元。
  
  经起诉,今年5月,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万元。
  
  考虑到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11月19日,三分院对石某等十人生产、销售假药案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十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警示公告并赔礼道歉。
  
  记者了解到,该案系上海首例药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目前还尚未开庭审理。
  
  2015年至今年6月,三分院共计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一二审案件78件211人6单位,立案公益诉讼案件3起,其中包括11·25日本牛肉案,假冒婴儿奶粉案,法欣面包案,特大走私疫区冷冻肉制品案,劣质大米冒充品牌大米案,生产、销售假冒品牌阿胶案等案件。(记者余东明  实习生张若琂)

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努尔•白克力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新华网北京5月7日电(于子茹)最高检7日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努尔·白克力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努尔·白克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努尔·白克力,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努尔·白克力利用担任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代主席、主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案专家论证会在京召开

   (论证会召开现场)


      (本网讯) 2019年4月7日,法讯参考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关于张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案件的专家论证会。


     本次论证会邀请到来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外国语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所等机构的知名法律专家到会进行专题论证。在论证会上,各位专家就该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权威建议。


      论证会上,当事方代表对案件进行了简要说明。2018年1月13日,被害人崔某某驾车送被告人张某回家途中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下车将崔某某从驾驶座拽至路边隔离绿化带并对其进行殴打,遭到崔某某反抗,后被告人张某猛将崔某某推入河中致崔某某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将他人推入水中致他人溺水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2月26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某家属一方认为本案量刑过重。首先,事发后被告人张某对崔某某具有多次施救行为;其次,归案后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对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最后,该案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有待商榷。


       与会专家在充分、详实了解案情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案情,从不同的案件角度指出本案疑点,并为本案后续诉讼方案提出了指导性建议。(作者:木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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