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核准判处深圳“鹦鹉案”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

  深圳4月28日电(记者周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披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该院对“鹦鹉案”被告人王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事判决。该判决28日送达后正式生效。

  2016年5月,被告人王鹏因售卖6只家养鹦鹉(其中2只为小太阳鹦鹉,属濒危野生动物)被刑事拘留。随后,公安机关在其宿舍查获该种鹦鹉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鹦鹉1只,共计45只。

  2017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今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上诉人王鹏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鹏承认知道涉案鹦鹉为法律禁止买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非法收购、出售,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鹏为了牟利而非法收购、出售4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鹦鹉,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综合考量王鹏能自愿认罪,出售的是自己驯养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鹦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45只鹦鹉尚未售出等情节,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兰州“科达”房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开庭 涉案金额超8亿元

  兰州4月26日电 (王文嘉)4月2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单位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长虹等5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一案。

  据了解,该案犯罪金额达8亿余元,受害群众涉及甘肃省兰州、白银等地及浙江东阳等地近2000人,案卷材料达300余册。

  据公诉机关指控,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1年以来先后开发了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明珠”项目和会宁县北河坪新城区滨河东路“西湖庭院”项目。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吕长虹设立了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售楼部,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聘请被告人徐关委组建的销售团队,通过业务员发送彩页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商铺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酒店房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建设和开发的“西湖明珠”大厦部分房产非法进行39年的使用权转让销售,再以统一管理为名,以兰州鸿福珠宝城公司和兰州西湖印象酒店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或《酒店房间承包经营合同》,将使用权已转让的商铺及公寓进行反租。截止目前共有社会公众968人购买了西湖明珠大厦共计1287套铺面、酒店式公寓的使用权,涉案金额为3.55亿余元。

  2012年3月31日,吕长虹在浙江省东阳市注册成立了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聘请工作人员,以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在兰州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以兰州西湖明珠大厦作为抵押,并支付高额利息,在浙江省东阳市公开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截止目前,共向社会公众721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58亿余元。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吕长虹、沈晓峰以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甘肃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由时代置业公司给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同时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与时代置业公司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将已经出售了使用权的西湖明珠房产,卖给时代置业公司,以此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兰州科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长虹、徐关委等5人以售后返租的模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吕长虹、沈晓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时代置业公司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当日的庭审中,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基本认可,但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提出辩解意见。该案的庭审预计将持续两天。

  据记者了解,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受害人众多,追赃困难,不稳定因素较多的特点,制定了详细周密的工作预案,并于2018年3月29日下午组织该案公诉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受害群众代表等20余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征求公诉人、辩护人、受害人代表意见;明确双方就证据问题争议的焦点,通过召开庭前会议,为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重庆警方通报:侦破郭文贵陈志煜等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
重庆警方通报:侦破郭文贵陈志煜等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

  案件通报会现场

  重庆市公安局4月23日下午召开案件通报会,向中外记者通报重庆公安机关近期破获的郭文贵、陈志煜等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相关情况。

  根据通报,2017年8月以来,潜逃美国的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在逃人员郭文贵为寻求政治庇护,编造大量虚假信息,进行所谓网上“爆料”,授意并指使犯罪嫌疑人陈志煜、陈志恒伪造30余份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名义印发的国家机关公文,作为其“爆料”的主要内容,在境外公开散布传播,误导公众,造成恶劣影响。公安部指定重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2月18日,重庆市公安局分别在广东、湖南将陈志煜、陈志恒抓获归案,依法扣押了相关涉案物品。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对陈志煜、陈志恒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通报会现场

  支付工资,按照郭文贵授意和指使伪造

  据重庆警方介绍,郭文贵,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在逃人员, 男,51岁,户籍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同时拥有香港居民身份,河南裕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陈志煜、陈志恒为双胞胎兄弟,41岁,广东东莞人。陈志煜早年曾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等单位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2012年辞职后在加拿大生活;陈志恒2008年获得加拿大国籍,但长期在国内工作生活,现任广州某科技公司技术总监,负责软件开发工作。

  通报称,公安机关查明,2017年5月,陈志煜、陈志恒看到郭文贵公开悬赏征集中国政府所谓“秘密文件”等消息后,觉得有利可图,由陈志煜出面,化名“周国明”主动与郭联系。经多次试探接触,郭文贵认为陈志煜有很强的伪造文件能力,遂于2017年8月正式与其建立起合作关系。双方商定,郭文贵以每月4000美元的工资雇佣陈志煜,让陈志煜专职为其提供“爆料”所需材料,并为陈支付差旅费及购置手机等费用,郭文贵还承诺出资5000万美元建立基金供陈支配。此外,应郭文贵要求,陈志煜还四次到美国与郭文贵和其助手见面。

  根据通报,按照郭文贵的授意和指使,2017年8月以来,陈志煜、陈志恒2人伪造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秘密增派何建峰等27名国安部人民警察赴美值勤工作方案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调整针对特大犯罪嫌疑人郭文贵宣传工作策略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我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就进一步深化解决该国核问题开展沟通协调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力度打击以特大犯罪嫌疑人郭文贵为首的境内敌对势力的指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加强针对美国科学技术领域统战力度工作计划的批复》等30余份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安委、财政部、人社部等相关部委名义印发的国家机关公文,涉及“朝核问题”“统战工作”“境外情报”“科研项目”等所谓“绝密”“机密”内容,分批次提供给郭文贵。

  郭文贵陈志煜等人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样本

  手法专业,伪造公文涉及军事国防外交等

  重庆警方通报,2017年10月起,郭文贵及美国媒体“华盛顿自由灯塔”多次对外公布所谓得到美国政府机构验证的中国政府“秘密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秘密增派何建峰等27名国安部人民警察赴美值勤工作方案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我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就进一步深化解决该国核问题开展沟通协调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加强针对美国科学技术领域统战力度工作计划的批复》等,引起媒体高度关注,美国国务院也表示关注。经侦查鉴定,上述文件均系郭文贵、陈志煜、陈志恒三人伪造。

  重庆警方介绍,公安机关侦查调查和讯问勘验发现,郭文贵和陈志煜、陈志恒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过程中分工明确、手法专业。先由郭文贵提出文件涉及方向或主题,陈志煜利用其曾在国家机关工作过、熟悉文件起草和制作规范的经验,研究公文的行文规范和习惯,在互联网上大量搜索造假相关主题的资料、公文样式和最新信息、专业用语,编造所需的公文内容,再用公文制作软件,套用国家机关公文版式格式,编辑排版后加密传送给陈志恒。陈志恒利用掌握的计算机专业技术,将网上下载的文头、公章图谱进行编辑处理,套用于相应的伪造文件。伪造公文成型后,陈志恒将其打印拍照回传给陈志煜,由陈志煜提供给郭文贵。陈志煜、陈志恒从接到郭文贵指令到完成一份伪造文件,大约需要一个星期。到案后,陈志煜、陈志恒对受郭文贵指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通报称,公安机关侦查还发现,除受郭文贵指使造假外,为牟取经济利益,陈志煜、陈志恒从2013年起就开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并有偿提供给境外一些机构。到案后,公安机关在其电脑、移动硬盘里查获了大量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发文单位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安委、中宣部、中央编办、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等,涉及中国军事、国防、外交、统战、金融政策、经费预算等多个方面,甚至还有伪造的中纪委的办案案卷。

  重庆警方表示,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对陈志煜、陈志恒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郭文贵谎称假文件是经美国FBI等政府机构认证,以及发现的大量郭文贵向个别美国议员和前政府官员提供政治献金等情况,公安机关将通过执法合作渠道,与美方执法部门合作进行核查,相信美方执法部门也不会容忍这种犯罪行为的存在。

  警方表示,郭文贵、陈志煜、陈志恒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将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坚决捍卫国家利益,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这种严重犯罪活动。

  重庆警方通报称,侦查发现,郭文贵还伙同陈志煜、陈志恒等人编造了包括多位中央领导和省部级领导在境外有私生子、房产、情妇、巨额存款等虚假信息,以及涉及其他单位、企业和公民个人的虚假信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经涉嫌严重犯罪,公安机关还在进一步侦办中,并将继续公布相关案情。

  案件通报会现场

刘忠林“故意杀人案”改判无罪:羁押25年,再审历时6年
刘忠林“故意杀人案”改判无罪:羁押25年,再审历时6年

  背负故意杀人罪名28年后,50岁的刘忠林终于等来无罪判决。

  4月20日上午9点,吉林高院再审宣判刘忠林故意杀人案,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刘忠林无罪。

  吉林高院从决定再审该案,至今已历时6年,远超法定审限。漫长的过程被媒体称为“马拉松式再审”。而被囚禁25年多的刘忠林已于两年前刑满释放。

  该案案发于1990年10月28日,刘忠林被认定为一起凶杀案犯罪嫌疑人,1994年被判处死缓。据媒体调查,该案仅靠口供定案,物证奇缺,刘忠林带伤出狱,自称受到过刑讯逼供。

  刘忠林的辩护律师张宇鹏向澎湃新闻表示,在漫长的等待中,刘忠林一度放弃希望,抗拒前来长春面对判决。“这个问题并非个案,应当依靠公检法部门认真执行相应法律规定,从而真正解决审限超期的问题。”张宇鹏说。

  张宇鹏表示,国内媒体公开报道的冤案被羁押时间最长的是陈满,为8437天,而刘忠林案被羁押时间约为9215天(约为25年零90天),“算是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无罪判决是刘忠林期盼了28年的结果,是这么多年不断坚持得到的结果,是他应该得到的结果。”张宇鹏说。

  刘忠林在吉林省高院门口。澎湃新闻记者 宋蒋萱 图

  “马拉松式”再审,刘忠林曾绝望

  该案案发于1990年10月28日,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村民从菜地里挖出一具女尸,东辽县公安侦查后确认,该尸体的身份是一年前该村失踪的郑某某。之后,22岁的刘忠林被警方带走。

  1994年7月11日,刘忠林被辽源市中院一审判处死缓。判决显示,法院认定其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予从轻判处。判决书未就何种“具体情节”做出阐述。

  1995年8月8日,吉林高院核准死缓判决。刘忠林及其家属坚持喊冤。

  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做出(2011)吉刑监字第108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刘忠林故意杀人案再审。

  此后的4年,案件陷入沉寂,直到2016年4月25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当时,被囚禁25年多的刘忠林已刑满出狱。

  开庭后的两年间,案件一直没有宣判。直到2018年4月20日上午9点,吉林高院再审改判刘忠林无罪。

  此时,距离吉林高院的再审决定已过去近6年,严重超过法定审限,该案也被称为“马拉松式”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个问题并非个案,应当依靠公检法部门认真执行相应法律规定,从而真正解决审限超期的问题。”张宇鹏说。

  张宇鹏还称,该案再审历时间跨度长,一度导致刘忠林丧失希望,抗拒面对判决结果,“刚开始都说不想来长春,不想听法院宣判,还是陷在过去的阴影里。”

  经律师劝说,4月19日近凌晨,刘忠林才乘火车从打工地河北到达长春,准备休息时已接近宣判当日凌晨3点。

  刘忠林拿到了改判他无罪的再审判决书。 澎湃新闻记者 宋蒋萱 图

  被羁押九千余天,自称受刑讯逼供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刘忠林案存在众多疑点:刘忠林在侦查到审判期间,多次认罪又多次翻供,作案过程、工具、方式乃至动机都有多个版本,刘忠林笔录呈现“不认罪,认罪,翻供,再认罪,再翻供,又认罪”的现象。

  1991年1月,辽源市检察院曾以“证据不足”和“被告人口供不稳”将本案退回东辽县公安局。

  同时,本案的关键目击证人的证言也多次反复,仅其描述的带走郑某某的绑匪人数就有1人、2人、3人三个版本。

  2016年1月22日,被羁押25年多的刘忠林刑满释放。2016年服刑期满出狱的刘忠林双手十指指甲坏死、变形,右脚趾因坏死截肢。刘忠林的亲人和邻里可以证实,刘忠林被侦查机关抓捕前肢体健全,其肢体受损是羁押期间产生。

  他曾多次向采访他的媒体记者控诉,称入狱前遭到刑讯逼供,办案人员用竹签扎遍他十根手指,他右脚大拇趾也被铁棒砸伤,不得不在监狱医院里截肢。

  张宇鹏介绍,2016年4月该案再审开庭时,刑讯逼供问题是合议庭调查的重点之一。

  与此同时,张宇鹏称,此前在国内公开报道的冤案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是陈满,为8437天(约为23年零42天)。而刘忠林案被羁押时间约为9215天(约为25年零90天)。“此案改判无罪,刘忠林应该是媒体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长时间的牢狱生活使得刘忠林患上严重的抑郁。张宇鹏称,出狱后的多年来,刘忠林一直希望通过打工赚钱后,返回家乡回归正常的生活。但由于再审迟迟未有结果,刘忠林的精神状态始终不稳定,未能融入正常社会生活中。

  “无罪判决是刘忠林期盼了28年的结果,是这么多年不断坚持得到的结果,是他应该得到的结果。” 张宇鹏说。

贩卖家庭摄像头信息 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有不少人会买一个摄像头,安装在家里,通过手机实时查看或回看家里情况。但在安全监控的同时,随时可能成为别人偷窥的眼睛,让家里的活动变成现场直播。

  日前,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例新型网络黑客犯罪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2017年初,景宁警方陆续接到多起以拨打卖房、推销等骚扰电话实施诈骗的案件。随后,景宁警方对各大论坛网站开展了网上巡逻。就在警方深挖该起疯狂买卖公民信息案件时,发现了一条贩卖家庭摄像头信息的线索。

  与贩卖公民信息案一样,河北籍的黑客王某也是通过QQ群来联系和发展业务的。

  2017年7月,王某在网上看到家庭用的摄像头可以被别人入侵控制,就加了QQ群。买了教程和软件,再加上群里“高人”的几番点拨,王某成功破解网络摄像头IP,并通过破解网络摄像头密码侵入到家庭摄像头,偷窥到了他人家里的秘密。

  为了获取利益,王某在网络上组建了5个QQ群,将侵入、控制他人家庭摄像头信息系统的软件、教程、IP打包,出售给他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侵入并控制了30余台家庭摄像头的信息系统,向50余人次提供入侵、控制他人家庭摄像头信息系统的软件和方式,从中获利2000元,贩卖淫秽物品28个,获利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获取利益,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50人次以上,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对30余台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入侵和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王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刘媛媛)

西安市国土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查处违法占地申请,被判违法

  西安一农民张选利向西安市国土局递交申请书,要求该局查处一公司违法占地等行为,并对此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但西安市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对此申请作出书面回复。张选利将西安市国土局诉至法庭。2018年3月30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确认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的申请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8年3月12日,西安一村民张选利以西安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其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原告张选利诉称,2008年西安市政道桥建设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分公司未经原告成员同意,将原告的承包地占用变为建设用地,原告向被告市国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于2017年8月23日答复无此信息、无法提供。

  2017年12月,原告与丈夫向被告寄交申请书,要求被告查处陕西省西安市政道桥建设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分公司违法占用原告耕地、未经国家批准作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书并书面告知原告;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原告。被告于12月26日收到,但至今未给原告答复,也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原告向被告寄交的申请书中的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申请查处的道桥公司对其承包经营地的占用行为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纠纷,应当依法进行民事诉讼;就原告所述违法占地事实,被告已在2017年5月18日进行了书面答复,且经相关司法程序终结,本次原告申请事项属于重复申请行为,其申请事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西安市国土局针对原告2017年12月25日的申请事项,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同时,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其认为原告构成重复申请及重复起诉的辩称未被法院认可。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法院认为,根据《管理法》之规定,本案被告市国土局具有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依法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的行为构成违法。

  2018年3月30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确认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张选利的申请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安徽宿州开审18人涉黑案

  4月16日电 今天,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10项罪名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大卡等人涉违法犯罪事实共计30起。史大卡通过打砸等手段至1997年逐步形成了恶势力团伙,带领多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一人重伤,五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2005年,被告人史大卡逐步控制埇桥区芦岭镇电渣全部经营权,实际控制经营利群超细粉有限公司10余年,为史大卡犯罪组织发展壮大奠定了有力的经济基础。被告人史大卡犯罪团伙初步形成了成员相对固定、层次较为分明,以史大卡为首,马灿、贺备战等10余人为组织成员的犯罪组织。

  2005年,被告人史大卡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8年,其控下的宿州市利群超细粉有限公司正常经营。2012年,史大卡出狱后,收拢残部人员并网罗新人,采取分享生意、发工资、入股分红等形式纠集人员,以史大卡为中心的犯罪组织再次形成。史大卡凭借自己在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强势地位,争抢芦岭矿副产品生意,有组织有预谋的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打压有可能阻碍其挣钱的人员,以黑护商。2012年后,形成了以被告人史大卡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刘飞等14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史大卡及其组织成员为追求非法经济利益,利用其强势地位和恶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使用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巧取豪夺等手段,获取大量非法利益,聚敛了巨额钱财。有组织地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威胁党委政府、企业领导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及其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参与破坏基层选举;砍伤无辜群众;无视法律法规,侵犯群众、集体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产生了强烈的精神强制,严重破坏了芦岭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妨害作证罪。

  3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近百名群众旁听了案件庭审。据悉,整个庭审将历时5天。(原标题为

宁夏一公司干部挪用公款800余万元买彩票,一审获刑12年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宁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原主任安铮因犯贪污、挪用公款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查,2013年年底,被告人安铮利用其担任宁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伪造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私自以单位名义将公司所有的房屋出售给朱某,并将售房款39万余元全部用于购买彩票。任职期间,他还多次挪用公司应收客户的房屋租金共计107万余元,用于购买彩票。

  2016年至2017年,安铮在担任所在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期间,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备用金、单位职工体检费等公款22.7万余元,同样用于购买彩票。

  2014年,安铮所在公司与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约定通过公司工会委员会账户收取职工团购房预付款。2014年至2016年,安铮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473.6万元职工团购房预付款挪用,购买彩票。同时,安铮在负责协调公司团购房项目期间,重复从公司及某房地产公司套取退房款178.5万元,用于购买彩票。

  经统计,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安铮共贪污公款39.1万余元,挪用公款782万余元。

宁夏一公司干部挪用公款800余万元买彩票,一审获刑12年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宁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原主任安铮因犯贪污、挪用公款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查,2013年年底,被告人安铮利用其担任宁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伪造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私自以单位名义将公司所有的房屋出售给朱某,并将售房款39万余元全部用于购买彩票。任职期间,他还多次挪用公司应收客户的房屋租金共计107万余元,用于购买彩票。

  2016年至2017年,安铮在担任所在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期间,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备用金、单位职工体检费等公款22.7万余元,同样用于购买彩票。

  2014年,安铮所在公司与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约定通过公司工会委员会账户收取职工团购房预付款。2014年至2016年,安铮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473.6万元职工团购房预付款挪用,购买彩票。同时,安铮在负责协调公司团购房项目期间,重复从公司及某房地产公司套取退房款178.5万元,用于购买彩票。

  经统计,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安铮共贪污公款39.1万余元,挪用公款782万余元。

陕西洋县回应“村委换届候选人曾因强奸获刑”:合规,已落选

  4月14日,就“有强奸前科人员成为村干部候选人”一事,陕西汉中市洋县政府在其官网作出通报。通报称,该人员张红光系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五郎庙社区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所推荐,已在4月13日举行的正式选举中因票数未过半而落选。

  日前,有知情人向澎湃新闻反映称,一名曾有强奸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成为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五郎庙社区党支部委员候选人。该知情人向澎湃新闻提供的五郎庙社区支部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公示名单显示,生于1968年的张红光位列其中。公示信息还显示,张红光为大专学历,入党时间为1988年9月。

  候选人预备人选公示名单里,张红光位列其中。 知情人 供图

  上述知情人提供的《洋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候选人预备人选征求意见表》则显示,纪委、扶贫、信访等部门在各自意见栏均未提异议,而在法院意见一栏中,洋县法院标注“张红光曾于1997年因强奸罪获有期徒刑3年,判决文号(1997)第82号”。

  4月14日,洋县换届办就上述情况,通过洋县政府官网作出通报。

  该通报显示,张红光系洋县戚氏办事处五郎庙社区十组人,生于1968年,其因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从1997年4月1日起至2000年3月31日止。

  不过,在该通报中,张红光学历为初中而非前述公示信息中的大专学历,入党时间也由1988年9月改为1989年3月1日。

  通报称, 2018年3月13日,五郎庙社区举行的第一次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推荐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但由于参加推荐大会的村民代表数与实际村民代表数不符等问题。洋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办派出调查组核查后,宣布该社区第一次推荐会议无效,推出的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无效。

  2018年3月28日,该社区再次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推荐党支部委员初步人选,张红光得票过半,在第一轮推荐中被推荐出来。

  知情人 供图

  此后,戚氏街道办事处党委按照要求,对五郎庙社区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张红光等6名同志进行资格审查,作出了“同意”的明确意见后,将审核表送至县换届办资格审查组成员单位联审,除县法院标注了“张红光曾于1997年因强奸罪获有期徒刑3年,判决文号(1997)第82号”外,纪委、扶贫、信访、卫计、公安、环保、国土等部门均已加注意见无异议。

  洋县换届办对照省市县文件规定的“五选八不选”条件,综合审核:第一,张红光犯强奸罪(未遂)的问题。对照“八不选”中“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条件,张红光已超过规定的刑满释放后5年时限;第二,张红光曾被县纪委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但处分期已满;2017年4月23日,县纪委下发《关于按期恢复张红光同志党员权利的通知》,从2016年3月5日起恢复张红光党员权利。张红光从2016年3月5日起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照“八不选”中“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时限的”条件,张红光在本次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时已经超出处分影响期。第三,张红光在前后两次推荐中,票数均过半。

  县换届办综合各部门意见,鉴于五郎庙社区社情民意复杂,决定充分尊重党员、村民代表推荐情况,批复同意戚氏街道办事处党委上报张红光作为五郎庙社区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符合规定。

  上述通报显示,2018年4月8日至12日,戚氏街道办事处党委将五郎庙社区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了公示。4月13日,该社区召开党员大会进行了正式选举。选举有效,闫文刚、任建丽、杨三林、杨新如等4名候选人过半当选,张红光等2名候选人得票均未过半而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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