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撤无常行政处罚书岂能成儿戏

  本报记者 韩宇

  “原本举报邻居‘擅自违法凿拆楼板,私装楼梯和电梯’,不曾想引火烧身自己反成了被举报人。”说起最近的遭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教授王利民一脸无奈,“案件处理拖拖拉拉、程序混乱、事实认定漏洞百出。法律文书下了撤、撤了又下,反反复复。仅最终处罚决定书就先后制作四份,下达三份,撤销两份。”

  身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的王利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作为一名法律学者,对自己所经历的这场“官司”,有点“看不明白”。

  2018年4月6日,王利民就其邻居擅自违法凿拆楼板,私自改建楼梯口后安装楼梯和电梯、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一事,向大连市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实名举报。其举报虽然最终有了处罚结果,但过程离奇,他自己还反成了被举报人。就此事,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同一违法行为三份处罚决定

  2015年10月,王利民以女儿名义购买了位于大连市高新区的云川园(橡树庄园)58-2号房屋(四层四联排)。

  据了解,58号联排别墅根据规划设计在空间布局上,1号与2号、3号与4号的楼梯口,分别隔墙相对,均与本户和相邻户的起居房间保留一定的空间距离,以避免楼梯和安装电梯的使用可能给各方造成影响。

  王利民在装修过程中发现,相邻的58-3号业主管某某在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的规划设计,在原楼梯口之外的相反位置,即与自己房屋的各层起居房间隔墙直接相邻的部位,擅自凿拆楼板,私自改建楼梯口,并安装楼梯和电梯。

  王利民告诉记者:“擅自凿拆楼板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危害房屋安全,而且严重损害了我本人的相邻财产权益,隔壁上下楼的声音严重影响了我家的起居生活,于是我进行举报。”2018年4月6日,王利民就其邻居管某某违法行为向高新区执法局实名举报。案件由龙王塘执法大队负责执法,承办人为李宏伟。

  据了解,当天下午,执法人员来到小区了解情况,同小区物业经理王雷一同进入管某某房屋的装修现场,发现电梯已安装完毕。管自称,其涉及举报内容的装修行为,已经事前与邻居王利民进行了沟通,并得到王利民、小区物业及开发商三方的口头同意,其改建行为是在征得以上三方同意后才实施的。

  4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小区物业公司了解情况并下达《调查通知书》。王雷介绍,王、管两家已是矛盾重重,虽一直从中调解,但没有效果。

  经调查,5月4日,高新区执法局向管某某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月21日,下达《期限拆除决定书》。

  6月21日,王利民从龙王塘执法大队队长牛学仁处了解到,高新区执法局法制处审核认为:“限期拆除决定”因“无法律根据”而需要撤销。

  7月6日,管某某在先前调查中已经承认没有施工图纸的情况下,开始向执法局提供补造的“图纸设计方案”。

  7月10日,高新区执法局就管某某“擅自凿拆楼板”的违法性,书面向区规划城建局征询意见,在得到该局“施工图纸依法应当履行审查批准手续”的复函后,第二次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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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6日,执法人员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将《拟行政处罚告知书》张贴在管某某家的车库门上,而在该告知书中原有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罚款柒万伍仟元”两项决定内容变成了“柒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一项。在王利民的要求下,执法人员当日对告知书进行了更正与替换,但是在违法事由上,“擅自凿拆楼板安装电梯和楼梯”变成了“安装电梯”一项。

  对此处罚意见,王利民认为不妥,又多次与高新区执法局交涉。9月17日,高新区执法局又作出《关于管某某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的处罚决定》。“但这一决定在事实认定上暗藏猫腻——‘管某某在室内安装电梯过程中,砸凿拆除楼板两处,面积均为长1.5米、宽1.1米’。”王利民告诉记者:“此案的违法事实是,邻居管某某在装修过程中砸凿拆除楼板安装‘电梯和楼梯’,且凿拆楼板的面积在长3米、宽2米以上。处罚决定不论是逻辑前提还是事实认定,都是错误的。”

  在王利民强烈要求和大连市纪委的过问下,10月24日,高新区执法局最后不得不更改了对管某某处罚决定中的事实认定。

  此时,案件执法已经延宕6个多月。

  举报人引火烧身反被举报

  经过一番据理力争,王利民以为总算有了一个难得的结果。然而没想到的是,自己又成了被举报人。管某某反举报他装修违法。其中主要有两项:一是在自家车库内的楼体基础之上下挖一米深的地窖;二是在原楼梯口内改造住宅室内楼梯并安装电梯。

  由于“住宅室内楼梯”并不在《办法》规定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之内,高新区执法局对此请求原建筑设计单位大连市城市设计研究院拿出“确认”意见。就此,大连市城市设计研究院拿出了“楼梯与建筑梁、板相连”属于建筑主体一部分的“确认意见”。

  “我对此明确表示反对,因为执法局不应该把执法依据交由一个企业去解释,一个企业怎么能有对住建部禁止性规定的解释权?”王利民提出质疑。

  “事实上房屋的哪一部分能不与建筑的梁、板相连呢?这一由企业作出的对住建部规定的主观性扩大解释,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王利民向高新区执法局争辩,执法局也意识到这一点,作出书面说明:王利民室内装修改变楼梯的行为不在本条款(《办法》第5条)禁止范围内,亦不能视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然而,案件在大连市执法局的过问下发生逆转。2018年9月11日,市区两级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调查。9月13日,市执法局领导亲自听取区执法局局长钟利锋等人的案情汇报并带领市区两局人员共同接访58-3号业主谢某某(管某某之夫)。事后,钟利锋打电话给王利民,要求其认下“地窖”这一项,其他举报事项不予处理。

  10月24日,在王利民要求高新区执法局更正对管某某的错误处罚决定后,10月31日,区执法局承办人李宏伟给王利民打来电话,称管某某举报其改造楼梯的事情,要重新调查。

  “同一件事情,先前已有过两次现场调查,区执法局也已明确有不违法不处理的意见,在没有新的事实根据的条件下,又再次被重新调查,这实在让人难以接受。”王利民说。因此,他拒绝了李宏伟提出的到现场调查的要求。

  11月9日,李宏伟坚持到王利民女儿单位进行了“送达”,态度强硬,最后把“通知”贴到办公室门上。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王利民认为,《办法》列明的建筑主体不包括楼梯,对自己改造“住宅室内楼梯”的行为进行执法,自然没有法律根据,即使是住建部作出新的解释与规定,也不应溯及既往并被适用于先前的住宅室内楼梯改造行为。

  “58-3号业主违法而不承认自己违法,却恶意举报我的正常装修违法,执法局出尔反尔,明知没有法律根据而反复立案执法,这还哪有公正执法可言!”王利民说。

  采访中,记者曾数次前往高新区执法局要求采访并发函,执法局仅就7月13日和7月18日的两次采访函作出回复。其中,第一次的回复对4月8日接到投诉后至7月12日的执法过程进行了介绍;第二次回复对为何撤销已送达处罚法律文书作出了解释: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及第三十八条“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的规定,本案在审核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办案人员改正错误行为,进行主动纠错。这一做法本身正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的体现。

  对于7月18日以后,记者发出的数份采访提纲提出的拖延送达、反复执法等问题,执法局未作任何回复。

  对于此案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治疗术五花八门行业收费存乱象 花钱真的能让孩子摘下眼镜吗?

  青少年近视率高企带火视力康复市场,治疗术五花八门行业收费存乱象

  花钱真的能让孩子摘下眼镜吗?

  如今,很多孩子在小小年纪就戴上了眼镜,近视的低龄化、重度化问题日益严重,“小眼镜”增多现象引起社会的关注。孩子近视后,不少家长选择通过“近视康复治疗”以求让孩子摆脱眼镜。面对庞大的市场需求,社会上出现了一大批近视康复治疗机构。这些近视康复治疗机构真的能让孩子摘下眼镜吗?近日,《工人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近视率高企,视力康复市场火热

  记者以“近视治疗”“视力康复”等关键词在百度、大众点评上检索发现,仅在北京,此类店铺的数量就多达300多家。其中包括很多加盟连锁店,有的青少年近视康复中心分店多达十几家。

  视力康复市场的火爆,与我国居高不下、节节攀升的青少年近视率以及家长们的普遍焦虑密切相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最新研究报告,目前中国近视患者多达6亿人。其中,高中生和大学生的近视率均已超过70%,小学生的近视率也接近40%。我国青少年近视率高居世界第一,而且这个数据还在逐年攀升。最近,一项对1951名中小学生家长的调查显示,73%的家长表示孩子已经近视,92%的家长担忧孩子的视力问题。

  “我班上已经有一半学生都戴上了眼镜,还有好几个高度近视。”北京一所中学的老师郑燕青告诉记者,现在的孩子生活中离不开各种电子产品,他们意识不到长时间对着电子屏幕对眼睛的损害有多大。

  北京市民徐先生的儿子今年刚上小学五年级,可近视已近200度,看黑板开始有些模糊。为了不让儿子成为“眼镜党”,他带孩子来到家附近的一家视力康复机构。“工作人员说可以通过仪器按摩和人工按摩的方式来慢慢恢复视力,5个疗程的价格是7000元。”徐先生说,绝不能让孩子这么小就戴上眼镜,“花再多的钱也得治疗,不然以后就摘不下来了”。

  据这家视力康复机构的负责人介绍,开业以来,已经有100多个孩子在他们这里恢复了视力,每年的寒暑假是生意最火爆的时候,去年一年的利润达数十万元。

  治疗方法五花八门,收费存乱象

  犹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视力康复机构虽然吸引了不少家长前去尝试,但是记者调查发现,当前的儿童近视治疗市场乱象重重。

  各类视力康复机构的治疗方法五花八门,提供的视力康复产品和服务也形形色色。一家主打“多功能近视弱视增视仪”的视力康复机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他们的视力矫正技术,“它是现代能量学与传统医学相结合的高科技产品,利用最新生物波技术,通过刺激眼部经络穴位,活血化瘀、疏通经络、补充元气,促使视觉中枢及眼部神经产生兴奋冲动。”另一家主打中医药技术的视力康复机构“维视力”则还会提供眼膏、眼贴、舒目茶等产品,其中眼膏在某电商平台上的价格在200元左右,眼贴价格在每袋6元左右。

  记者走访发现,不少视力康复机构的治疗方法相似,价格却相差很多。位于北京朝阳区的两家视力恢复中心都配备了视力训练仪,一家每个疗程包含30次训练,收费1000元。另一家每个疗程包含20次训练,却收费1500元。

  为孩子近视矫正而奔波多家视力康复机构的家长车影向记者介绍说,她曾对两家标价分别为268元和138元的机构提供的护眼仪情况进行了对比,“两家店铺的店员对护眼仪的原理、功能介绍完全一样,一字不差。”

  此外,一些视力康复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招揽加盟商时对加盟者几乎没有医学背景上的要求,也没有相关医师资格的门槛。记者在网络上检索发现,大多数视力康复机构提供的加盟页面上,要么没有“加盟条件”一项,要么只是要求加盟者有一定的启动资金和强烈的品牌意识,而对从业人员的资质却只字未提。

  真性近视不可逆,视力康复只有保健作用

  记者走访发现,目前,市场上不少视力康复机构打出了“不做手术1个月摘掉眼镜”“ 百分之百恢复视力”等口号。有的机构请“成功案例”现身说法,有的机构向家长打包票“1个月不见效,全额退款。”那么,这些“治疗”真的靠谱吗?

  去年,北京的赵女士发现正在读初二的女儿近视程度又加深了100多度。为了不让女儿视力恶化下去,赵女士带着女儿找到了一家通过按摩进行视力康复的机构。“我们按照工作人员建议坚持了1年,可孩子的视力不但没有变好,反而又增加了50度。”赵女士抱怨道。

  “如果是真性近视,无论是中低度还是高度,都是不可逆的。很多承诺能治愈近视的商家基本都是骗人的,他们常用的一个伎俩就是通过调节视力表的亮度以及一些简单的训练,来临时调节眼焦,从而让你感觉看得清楚了。”一位不愿具名的近视矫正从业者告诉记者,正规的视力康复机构主要针对假性近视、弱视和斜视等,对于已经真性近视的孩子,所谓的“治疗”并不靠谱。

  一名眼科专家表示,青少年近视是一个生理渐变过程,视力康复训练只能起到保健作用,没有所谓的“治疗近视”的效果,学生家长要学会分辨夸大宣传。中华医学会眼科分会角膜学组委员周跃华表示,一些视力康复产品和服务的原理都无非是通过神经肌肉的放松,其实它不能使近视消失,只能缓解一部分由于视疲劳而引起的症状。

工伤认定标准须与时俱进

  对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认定,应该与时俱进、科学合理地把握,及时完善有关制度,适应新的社会形势

  许某在某保险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医疗查勘定损岗”。2017年3月,许某在家中处理工作事宜时突发胸痛,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事发后,所在单位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许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家属诉至法院,法院撤销了人社局的决定,判决其重新认定(12月13日《北京青年报》)。

  在家工作时伤亡算不算工伤,在这个问题上,用人单位、职工家属和人社部门之所以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各方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即在家或其他不在单位的工作活动,是否符合条例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案中许某在保险公司负责医疗查勘定损,由于险情可能随时随地出现,因此从事保险查勘工作具有不定时、不定位的特点。一旦出险,查勘定损人员必须尽快到达现场,之后还要及时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如果是八小时以外接到险情报案,保险公司人员前往现场查勘定损后,就免不了要回到家里整理相关资料,这个过程中若出现意外伤情或突发急病猝死,就无法免除“工作原因”,应视同工伤。

  事实上,在信息时代,很多职业、岗位的工作,都已不再局限在固定的工作岗位与时间。在家里加班,外出休假、旅游时临时接到工作任务就地处理单位工作事宜,已越来越常见。那么,认定职工出现伤亡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词,就应当为“是否在工作”。如果我们承认,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的工作形式,就应进一步承认这种工作形式下“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内涵的变化。在这种语境下,社保部门对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认定,应该与时俱进,科学合理地把握,及时完善有关制度,适应新的社会形势。

  2018年5月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在家加班猝死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驳回了海南省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最高法审查认为,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许某“在家工作”的情况,显然符合最高法关于“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精神。法院撤销成都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撤销四川省人社厅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情合理。而这个再次出现的人社部门败诉的案例,更应成为类似职工伤亡事故中,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工亡)的一种样本。

  近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了5G实验频谱分配方案,这被认为是中国5G时代正式来临的一个标志。专家分析认为,5G时代的到来将深刻改变乃至颠覆传统的工作方式,移动办公和远程办公将扩展和渗透到更多领域。这种情况下,离开固定工作场所的“工作岗位”或许将越来越多。5G时代已经到来,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认定标准仍在原地踏步,无疑是不合时宜的,而立法层面则更应与时俱进。

洒水结冰致车祸 该谁担责不能含糊

  12月13日,江苏常州怀德桥上发生数起汽车连续相撞事故,导致路面长时间大面积出现拥堵。交警部门调查认为,桥面结冰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据介绍,桥面结冰是洒水车为路面进行除尘所致,但常州城管局环卫处的王炳伟处长表示,这次事故与环卫部门无关,应当是其他部门洒水所致。

  进一步的调查证实,此次事故肇事者为常州地铁施工单位。地铁施工需夜间运土,土掉落污染了路面,按照环保要求,该部门对路面进行了洒水清洗作业,因为晨起气温较低,导致路面出现结冰,引发事故。

  冬天洒水结冰导致交通事故并非一时一地的个案,之前多地都曾发生过,负责洒水作业的环卫部门饱受质疑。尽管如此,这种不长记性的低级错误却在现实不断出现。不过,这次常州环卫部门确属“躺枪”,目前,地铁部门已要求施工单位在进行路面清洗过程中关注气温变化,以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连一句道歉都没有,这就完事了吗?轻描淡写、避重就轻、一带而过,如果犯错成本如此之低,下次发生类似事故只是时间早晚问题。对车主来说,因洒水结冰而遭遇车祸,可以说是无妄之灾。接连发生数起汽车连续相撞事故,损失不是一个小数,那么车主的损失由谁来赔?司机认倒霉还是保险公司买单?肇事者应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问题不能回避,不能含糊其辞、不了了之。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铁施工单位明知或应知低温下洒水会导致路面结冰的情况下,仍进行洒水除尘作业,结果导致路面结冰,数辆车相撞,因此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财产损失的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寒冷天气下洒水作业事关公共安全,不可麻痹大意,一旦发生意外,洒水方轻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可能涉及犯罪问题。在有严格的执行标准的情况下,环卫部门冬季洒水作业还有“失手”的时候,其他部门或单位犯错的概率无疑更大。根据气温变化对路面进行清洗是常识,但有些单位连常识都没有,特别在环保压力下,有些单位更容易机械地进行洒水降尘作业。

  这次环卫部门的“躺枪”,恰恰暴露了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和漏洞。依照常州的洒水标准,气温低于5摄氏度时,对于桥面、隧道等路面就不进行洒水作业了;气温低于2摄氏度时,道路路面就不进行洒水作业了。但这样严格的标准,对在建工地、绿化养护等同样需要进行洒水作业的部门或单位,有没有约束力?相较于环卫部门,其他单位的洒水作业很业余、很随意,安全隐患更大。

  从今年7月深圳地铁“三天内挖断七根电缆”,到这次常州地铁“洒水成冰致撞车”,随着地铁建设快速推进,地铁施工往往成为城市多种事故的“主角”。作为现代化高科技的代表,地铁施工理应提高安全意识及全局意识,提升专业化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强事前预控、事中监管和事后严肃处置,才能及时消弭安全隐患,实现让城市更安全舒适的建设目标。

  这些年来,洒水结冰致车祸事件频繁发生,但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追偿却鲜有耳闻,这是不正常的。因过错酿成事故,如果肇事者不赔偿、不担责,类似事故自然难免。相关部门在依纪依法问责和追偿的同时,应建议车主和保险公司行动起来,依法追究涉事单位的法律责任——这不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也是为公共安全尽一份力。

“温情罚单”其实也是法定罚单

  面对违停车辆,湖北襄阳一位民警开出一张“温情罚单”。据报道,一名车主因孩子发烧紧急送医,在找不到车位的情况下将车停在路边,留下字条说明情况。民警核实后留了一张空白罚单,写下“警告一次”四个字,没有给予平时常见的罚款或扣分的处罚。

  对于这样的“温情罚单”,大多数网友都给予点赞和肯定,同时也有一些网友提出不同看法——“说好的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呢”?这些网友实际上是将人性化的“温情罚单”,与“违法必究、严格执法”摆在了一个相互对立、不可兼容的位置,认为这种仅仅给予警告的罚单,是不合乎甚至违反“违法必究、严格执法”要求的。这种看法存在着一些误解,需要予以辨析和澄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警告”事实上也是一种法定的处罚种类。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可见“警告一次”同样也是处罚,并非不罚。

  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后果并不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这样的处罚,事实上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也就是说,湖北襄阳警察对违停司机“警告一次”,不仅是人性化的“温情罚单”,同样也是依法执法的法定罚单。换言之,“人性化”“温情”等字眼,其实原本并不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而是法律内蕴的既有品质,所谓“法律无外乎人情”。

  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当然是对的,但这里的“必究”并不意味着“必罚(款)”。严格执法并不等于一味盲目地从严执法、严格处罚,温情、人性化执法同样也是一种“严格执法”。处罚本身并非执法的根本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正如《行政处罚法》所明确的,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校外培训,规范只是第一步

  全国共摸排校外培训机构40万所,存在问题机构27.3万所,现已完成整改24.8万所,完成整改率达到90%……一组最新公布的数据,展现出治理校外培训的进度与力度。

  自今年2月教育部等四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来,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方案、积极推进。比如,天津规定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书面作业;江苏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山东要求坚持零起点教学,严禁超纲超前等等。层层规范之下,校外培训机构逐步走向正轨。那些或是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是不具备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是实际教学与宣传内容相去甚远的校外培训机构,大多已经关停。

  培训机构虽然规范了,但现实中,校外培训热还在持续“升温”,家长们送孩子上培训班的“热情”也并未消减。尤其是寒假将至,排队报名、网上抢课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孩子们的负担依旧沉重。正如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所言,即使是完成了整改,也只是将校外培训机构初步纳入了规范有序管理的轨道,在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改革征程中,这只是其中一步。

  如何定位校外培训,防止治理成果反弹?如何规范秩序,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的作用?如何杜绝盲目攀比,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如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种种问题,还需标本兼治、内外联动、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应当明确的是,校外培训应该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者,而不能成为教育秩序的干扰者。对于那些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的课外班,我们应予以肯定。而对于那些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素质教育要求,开展“应试”培训,超前教、超前学,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和招生秩序,令学生痛恨、家长无奈、自己却赚得盆满钵满的培训机构,则必须依据“负面清单”,坚决整顿、绝不手软。

  校外培训的火热状态,应当引起学校教育的反思。毕竟,只有提高了中小学的教育品质、育人能力,才能从源头上降低学生和家长参与课外培训的需求。一方面,想方设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率,让学生在学校里“吃饱吃好”;另一方面,解决好“课后三点半”问题,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阔视野、增强实践能力,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只有不断提升学校教育的质量,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校外培训机构的野蛮生长。

  除了整治培训机构、提升学校教育质量,减负更需要一场观念上的革新。有些人执迷于“抢跑”“速成”,要求孩子以百米冲刺的速度跑长跑;有些人攀比心切,总是担心自己的孩子“输在了起跑线上”……正所谓“鸡汤喝得众人醉,错把忽悠当翡翠”,一些培训机构的虚假宣传迎合了家长的育儿心理。而事实上,对于基础教育阶段的孩子而言,品性修养、能力兴趣、身心健康等,才是比琐碎知识更重要的财富。因此,整个社会都应当提高教育素养,树立正确的成才观、成功观,为孩子铺就更广阔的人生道路。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涉及深化招生考试改革、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发展长效机制等各个方面。教育改革千头万绪,但再难也要推进改革,期待更多改革落到实处,为孩子营造更好的教育环境。

酒店客房频现摄像头,如何遮住暗处的眼?

  日前,陕西西安一家酒店被曝出现对着床的针孔摄像头,爆料人发现里边16G的储存卡已经拍了14G,约有1200个视频,里面录有大量不雅视频。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该酒店已被暂停营业,老板及员工正在接受调查(12月12日澎湃新闻)。

  酒店住户流动性大、涉及面广,客房隐藏摄像头,让房客隐私全无,社会危害性极大。对该事件的调查已经启动,可令公众惶恐的诸多问题却远远无法释怀。

  是谁在酒店安装了摄像头?视频是否已经流出?没被发现的针孔摄像头在哪里?还有哪些酒店正上演着同样可怕的一幕?这些问题得到彻底解答之前,每一位房客应有的安宁权、隐私权都会因此蒙尘。

  唯一能确定的是,事发酒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系酒店内部人员所为,酒店的责任不言而喻,用人不当、培训不严。即便不是内部所为,酒店同样难辞其咎——对客房安全保障不力、对安全隐患排查不足,自我监管出现漏洞。据报道,已拍摄视频的容量达14G之多,如此庞大的数据量恐怕不是两三天时间就能实现的,作为管理者,客房长时间处于一种窥探房客隐私的状态,酒店为何一直没有发现。针孔摄像头面世许久,被违法滥用于酒店客房并非首次,作为行业常见危机事件,作为足令一家或一个连锁酒店品牌名声扫地的类案,公众想知道,酒店是否具备基本的排查技术?是否将排查列入了管理日程?如何排查的?

  不雅视频的传播无疑令房客利益受损,第一时间切断传播途径是对房客权益维护的最好回应,也希望已经发生的传播能从线上线下得到自发清理。

  谁是摄像头背后的魔鬼,法律不会手软。对于偷拍他人隐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类似事件屡屡发生,不排除存在模仿效应,一些不法分子眼见违法代价不高,或许会纷纷试水。因此,严厉打击是对这类行为最有力的震慑。

  应对藏在酒店客房暗处的那双眼睛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对此,酒店不仅应该切实肩负起管理职责,更应成为技术上专业防偷拍的应对者,肩负起保护房客住宿安全的底线性责任。

  面对海量酒店偷拍房客的不雅视频事件,监管部门不应袖手旁观,放任酒店内部消化、“贼喊捉贼”,必须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力量,拿出铁腕手段,遏制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安心入住,安全出行,这是房客对酒店最基本的要求。

便宜的好货如何迎来“野百合的春天”

  “便宜有好货”的高性价比购物,始终是最真实的市场需求。

  “双11”才走,“双12”又来了。这些购物节已然成为一种品牌,对所有参与其中的商家来说,更是名副其实拿销量说话的品牌比拼日。多数的爆款,往往有共同的特点:便宜的好货。

  便宜也可以买到好货,电商的繁荣一再证明这个道理。好货也可以卖得便宜,恰是电商的最大价值之一。痛点在于,还有很多便宜的好货,就像山谷寂静角落里的野百合,因为没有品牌,无法为人所知。如何让那些便宜的好货打响品牌?这不仅是企业关心的,也是消费者关心的。

  品牌不响,没有知名度,渠道不畅,层层分销,成本很高,这是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局。一些中小微工厂,一旦出口需求量有所波动,内需需求量又没有打开,就会出现很大的经营风险。很多给国外产品做贴牌的国内企业,之所以把甘蔗最甜的部分拱手让人,并不是因为没有工艺,也不是因为没有品质,而是苦于没有品牌。

  深圳有家做扫地机器人的工厂,长期给飞利浦等一线品牌代工。同类别的产品,同样的标准、同样的工艺、同样的原料,甚至同样的生产线,质量没有本质差别,贴牌产品卖得很好,便宜几倍的自主品牌,过去却根本卖不动。后来,通过“拼多多”之类的电商平台,销售额达到近3000万元,企业从中看到了外贸转内销战略转型的可能。

  根据联合国经发组织的统计,在500多种主要工业品中,中国有220多种产量居世界第一,但在世界品牌百强中,中国只有华为、联想两个品牌入围。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飞速发展,一些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与研发能力并不弱,只是在“强生产”到“强品牌”之间,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从国家到地方到企业,一直相当重视扶持、发展自主品牌。自2014年以来,中国自主品牌的发展逐年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了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各地也陆续推出了中小企业品牌扶持计划。而各大电商平台也为企业提供了展示品牌的新渠道。诸如“新品牌计划”之类聚焦中小微制造企业成长,打通需求与生产端的信息流,帮助中小企业以最低成本培育品牌的电商行动,也应运而生。

  品牌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的追求,是供给侧和需求侧升级的方向,是企业乃至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互联网+”时代,利用互联网发展与精准的商业模式扶持中小企业打响自主品牌,不仅能助力中小微企业挖掘生产潜能,也能为消费者创造价值;最关键的是,这反过来为整个中国制造业产业升级赋能。

  “便宜有好货”的高性价比购物,始终是最真实的市场需求。哪怕是在发达国家,这也是最成功的商业模式之一。比如美国的著名商超Costco,以贴近成本的低价著称,将高质量的产品卖得便宜。德国也有这样的超市,比如Aldi。

  通过政策扶持、电商平台助力扶持,能不能让打造更多自主品牌、让便宜的好货成为可复制的成功商业模式,让山谷里的野百合也能有春天,这既是企业的需要,也是消费者的需要,更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

  舒圣祥 来源:中国青年报

优化营商环境要“硬杠杠”也要“软指标”

  据报道,国家发改委正在构建首个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在国内22个城市开展试评价以后,2019年开始将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级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2020年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铺开营商环境评价。

  今年以来,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成为各地推动经济转型以及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一个重要的手段。近段时间,北京等省市出台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包括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民间投资、鼓励科技创新、大幅度减税降费等。这些政策很受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欢迎,对激发企业创业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发改委构建首个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将对各地积极推进的优化营商环境起到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从今年在国内22个城市开展的试评价看,大都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特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收到了理想的效果。比如,北京作为一个特大城市,需要更好地履行首都职能,这是北京不同于其他大城市的一个鲜明特色,因此,北京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更侧重于开展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的综合试点,计划加快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的落地实施,以更高水平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优化营商环境之所以被提到十分重要的地位,一个方面的原因是,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些地方的营商环境拖了转型的后腿,各项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地方政府加快自身改革和转变职能产生了倒逼效应。目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通过对自身的审视,更加清醒地看到了改革的复杂性和紧迫性——一些长期附着于地方权力部门的实际利益,已经逐渐固化成为活跃营商环境、推动创业创新、促进经济增长的障碍,因此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搬走的,相当一部分正是一些地方权力部门长期享有的实际利益。

  前段时间,一些民营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持续经营的压力,表明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仍然不够理想。一方面,国内外经济走势中的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社会观念对民营经济的偏见依然存在,对民营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干扰。在此条件下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地方政府出台各种政策,通过明确的政策为所有企业搭建起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特别是要让民资、外资等非公经济享受到这种环境。

  目前,各地出台的各种优化政策,主要集中在一些看得见、可以量化的指标上。应该说,一个地方要根据这些“硬杠杠”来制订优化政策,并不是太困难的事,包括减轻税费负担、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但除此以外,如果一个地方未能建立起新型的“亲”“清”政商关系,那么,即使有了看上去很美的各种政策,仍然难以构建起良好的营商环境,民营企业的投资就可能遭遇各种“玻璃门”“旋转门”。在政商关系上,以前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一些政府部门利用审批权力向企业索取非法利益,经过多年的职能改革,这样的情况大有好转,但现在一些地方又出现了一些政府部门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理要求“冷淡以待”的情况,这对于当地的营商环境同样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从经济稳增长的层面为民企提供各种优惠政策,主要是“救急”的考虑,民营企业更需要一个长效、良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不仅需要明确各种看得见、可以量化的“硬杠杠”,也需要通过一些“软指标”建立起良好的“软环境”。这些“软指标”“软环境”通常是看不见的,也难以通过量化的数据进行评价和考核,但它能够让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切实感受到市场经营的前景,感受到公平竞争机制下的舒心和放心。国家发改委构建的首个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对于那些看不见、难以量化的“软指标”“软环境”因素,也应当有足够的考虑和具体的安排。

  优化营商环境的最高境界,就是地方政府从内心深处认同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市场主体,满腔热情地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向他们输送各种政策资源。通过这样的努力,优化营商环境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并且体现出应有的效果,成为促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保障。

国家公祭日,凝聚民族复兴的力量

  又到一年12·13国家公祭日。山河肃穆,草木含悲。中华门城墙上留下的弹孔依旧清晰可见,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里一件件实物记录着历史,凄厉的防空警报响彻南京上空。

  这是一个令无数人为之疼痛的日子,这是一段需要不断被铭记的历史。81年前的12月13日,侵华日军野蛮侵入南京,在长达40多天惨绝人寰的大屠杀中,30万同胞惨遭杀戮,人类文明史上留下最黑暗的一页。那段苦难深重的历史,山河破碎的血泪、生灵涂炭的悲剧、满目疮痍的痛楚,镌刻在每一个中国人的内心深处,构成民族共同的记忆,每一次回想起来总是让人痛彻心扉,每一次重温之时总是让人悲痛不已。

  昭昭前事,警惕后人。远离战争的烽火,告别亡国灭种的危机,今日之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具有保卫人民和平生活坚强能力的伟大国家,中华民族任人宰割、饱受欺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沐浴于改革开放春风,成长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宽广怀抱,今日之人民已经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转变。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任何时候,唯有铭记历史才能开创未来。国家公祭日设立的5年来,以一段悲壮历史的复原与定格表达当代人的深切缅怀,以国家名义的公祭仪式传递中国人不忘屈辱、守护和平的坚定信念。爱国情感的力量在汇聚、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决心矢志不渝,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脚步铿锵有力。

  “我们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公祭仪式,是要唤起每一个善良的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而不是要延续仇恨。”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一个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仪式上曾这样宣示。历史不会因时代变迁而改变,事实也不会因翘舌抵赖而消失。5年来,从纪录片《二十二》的热播,到《南京大屠杀史档案》正式列入世界记忆名录,再加拿大多伦多设立南京大屠杀遇难者纪念碑,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只有正义不被扭曲,和平才有可能”。和平犹如空气和阳光,受益而不觉,失之则难存。今天我们纪念死难同胞、铭记那段屈辱历史,就是要让更多人看到,中国珍惜和平、捍卫和平、维护和平的决心意志。

  落后就要挨打,发展才能自强,这是苦难历史带来中国的深刻教训。今年是改革开放40年,从“开除球籍边缘”的奋起直追,到现代化建设“杀出一条血路”,40年改革开放带来了“史诗般的进步”,迎来了民族复兴更加光明的前景。在曾经被侵略者蹂躏的这块土地,在无数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的这块土地,中国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发展奇迹,这何尝不是对历史最深沉的祭奠、对先辈最好的告慰!但历史同样启示我们,要时刻保持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接近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但也要看到改革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关头,国际形势和国内矛盾纷繁复杂,唯有激发“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奋斗精神、砥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历史担当,才能筑就民族复兴的坦途。

  每当一位幸存者离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照片墙上,就会有一盏灯熄灭,今年已经有20盏熄灭,劫后余生的幸存者已不足百人。但值得欣慰的是,国家公祭仪式上传来的青少年朗诵声音慷慨激昂、无数人在“默哀一分钟”中追古思今,一代代人把历史铭刻在了内心深处。81年过去了,有些变化沧海桑田,而有些追求和梦想却始终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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