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男子持刀砍人案
上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男子持刀砍人案

  2018年6月28日11时31分许,上海市徐汇公安分局接110报警称,浦北路近桂林西街附近1名男子持菜刀砍伤3名男童及1名女性家长。接报后,公安民警立即到场处置,在过路群众的配合下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男,29岁),同时将4名伤者迅速送医救治。目前,2名受伤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另1名受伤男童和女性家长无生命危险。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已于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

武汉“面馆杀人案”凶手一审被判死缓 限制减刑
武汉“面馆杀人案”凶手一审被判死缓 限制减刑

  武汉“面馆杀人案”凶手一审被判死缓

  案发近1年半,武汉“面馆杀人案”迎来判决。6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行凶者胡某故意杀人罪名成立,鉴于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加上有法定从轻情节,故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2017年2月18日,武昌火车站附近,时年22岁的胡某因口角纠纷,以残忍手段杀害面馆老板姚永胜,并被随后赶来的警察带走。其后,司法鉴定结果表明,胡某是精神障碍者。

  受害者的妹妹姚芳告诉新京报记者,哥哥突然离去,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家人尽管有继续追究民事赔偿的想法,但因无力打官司,对于下一步的打算,目前仍在犹豫中。

  找工作被拒后行凶

  悲剧发生在中午12时25分,武昌火车站东广场附近的武南一村,22岁的胡某用极端残忍的手法,将面馆老板姚永胜杀害。

  武汉市公安局通报,2017年2月18日中午,胡某因口角纠纷,持菜刀在武昌区武南一村71号一面馆门口,将面馆业主砍死。

  现场视频显示,行凶后,胡某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蹲在面馆门口,前后长达十多分钟,身旁放着沾满血迹的菜刀,等待警察的到来。

  新京报记者从武汉警方获悉,当日约12时40分左右,两名巡逻的警察接报后赶来,并带走行凶者胡某。

  此时,姚永胜时年12岁的儿子正在家中写作业,听到外面的声音后,赶出门外,见到躺在地上的尸体,随后给姑姑姚芳打电话。

  姚芳回忆,案发前自己正在工作,下午一点多左右,收到消息后到达现场。“看到哥哥的身体用布盖着,但那个身形一看就是我哥哥。”她说,自己“当场晕倒”,很长时间才回过神来。

  关于胡某行凶原因,有传言称,因一碗米粉的售价,双方出现言语争执。不过,记者此前从武昌警方及受害者家属的辩护律师处获悉,调查结果表明,胡某杀人前,曾试图到姚永胜的面馆找工作,遭拒绝后行凶。

  行凶者为精神障碍患者

  案发后,胡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并移交检察机关。

  胡某家住四川省宣汉县三墩乡,其父亲提到,2016年10月26日,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曾向胡某颁发残疾人证,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

  新京报记者获悉,事发后,警方为胡某做精神鉴定,结果显示IQ值为69,属于“轻度智能低下”,“头颅平扫未见异常,脑电图正常”。根据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胡某评分为25,属于“部分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评定为38分,属于“部分丧失”。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根据“中国精神疾病诊断与分类系统第三版”,胡某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标准,伴有精神病性症状。胡某作案存在一定现实动机,未丧失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但作案过程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起因简单、缺乏预谋、不择场所、单独作案、当场抓获等特点,对自己当时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丧失。

  据此,鉴定结果显示,胡某基本丧失自我保护能力,“但不是在幻觉或妄想影响下作案,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姚永胜家属聘请的代理律师曾向记者透露,在会见胡某时,对方曾有过思维逻辑混乱的情况,但时好时坏,是“间歇性的”。

  一审被判死缓

  胡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5日上午首次开庭审理。胡某辩护律师于秋介绍,庭审从上午9时15分开始,持续超过4个小时。

  庭审中,公诉方提出,胡某因前往面馆找工作遭到拒绝而不满,最终报复,“手段极其恶劣,建议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于秋为胡某作罪轻辩护,希望法院轻判。胡某提出,个人可出4000元赔偿。受害方则称,胡某家人案发后没有道歉,也没有赔偿,对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因而提出超过100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要求。

  案件于6月27日宣判。新京报记者从武汉市中院、胡某辩护律师及受害者家属处确认,胡某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于秋律师表示,武汉市中院在判决中,既没有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也没有认定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法院一审认定,胡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及自愿认罪等,具有从轻量刑情节。

  法院认定,胡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一千元,同时限制减刑。此外,法院判处胡某赔偿姚家丧葬费25000余元。

  于秋律师表示,一审判决保障胡某作为精神病患者应有的权益,目前胡某家属未有上诉决定,“具体是否上诉,要再跟家人商量”。

  ■ 对话

  面馆老板妹妹:

  已欠下不少外债 是否追偿仍在犹豫

  作为被害方代表,姚芳昨日旁听了庭审全程。宣判后,她告诉新京报记者,法院未支持家属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尽管最终的结果并不能算是满意,但鉴于打官司已欠下不少外债,宣判后会不会继续追偿,自己也有些犹豫。

  “哥哥是家里顶梁柱”

  新京报:家人和你如何看待一审判决?

  姚芳:不满意。量刑太轻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法院没有支持我们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只支持了25000多元的丧葬费,赔偿这块是明显不够的。

  新京报:行凶者庭上表现如何?

  姚芳:他没有表态,也没有说一句话,全程比较平静,也没有道歉和悔罪。其实看到这些,我心里不是很好受。

  新京报:案发后胡家与你们接触过吗?

  姚芳:没有任何接触,没有道歉,也没有主动赔偿。

  新京报:这事对你们一家产生了怎样的改变?

  姚芳:哥哥本来是我们一家的顶梁柱。我们这个家庭比较特殊,哥哥在2010年离婚,我也是独自一人带着两个孩子,家里老人身体都不好,经济上一直依靠哥哥的面馆收入。

  “最可怜的是孩子”

  新京报:除了经济上,还有其他影响吗?

  姚芳:最可怜的是哥哥的儿子,也就是我侄子,今年才13岁,看到了案发现场,几乎可以说留下了一辈子的阴影。

  侄子成绩下降得非常厉害,以前排中上等,现在完全学不进去。哥哥离婚时他才5岁,从小就失去母爱,后来又失去父爱,心理创伤非常大,不怎么跟人接触,感觉现在有些自闭。

  新京报:家里现在的经济来源是?

  姚芳:侄子算是无父无母,暂时跟我一起过,我自己还有两个孩子要养,一个15岁一个10岁,都是要花钱的时候。现在主要靠我在武汉打零工,做了两份,每月能挣3000元不到,一天多的时候要工作16小时,我也不知道这样还能撑多久。

  新京报:有进一步的打算吗?

  姚芳:之前有想过继续申诉,要求杀人者赔偿,但现在的经济情况,已经不允许我们家这样做了。因为打官司,加上老人看病,现在我有大概30万元外债,如果继续索赔,还要花打官司的钱,还不一定能要到多少,所以现在有些犹豫。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明知故犯!国内首例买卖江豚案两被告获刑
明知故犯!国内首例买卖江豚案两被告获刑

  国内首例买卖江豚案两男子获刑

  明知江豚不能买卖依旧收购 两人均被判处缓刑

  男子鞠某通过鱼贩购买了4只江豚,在没有经过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鞠某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海鲜商行老板都某。都某在出售江豚时被北京市农业局渔政执法部门查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鞠某和都某在西城法院受审,法院当庭宣判,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买卖江豚的刑事案件。

  昨天上午9点半,鞠某和都某分别被带上法庭。根据检方指控,被告人都某、鞠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于2017年3月14日经价格协商,鞠某将江豚4只出售给都某,通过运输公司从山东荣成市运送到都某经营的北京某海产品商行。被告人都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经营的海产品商行欲出售收购的4只江豚,被北京市农业局渔政执法部门查获。

  经鉴定,涉案物种为窄脊江豚东亚亚种(N.a.sunameri),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鲸目的其它鲸类,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检方认为,被告人都某非法收购并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应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鞠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都某实施非法出售的行为属犯罪未遂,且到案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检方建议判处二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缓刑。

  对于指控,庭审中,都某、鞠某表示认罪。

  鞠某称,他是以100元的价格从鱼贩子手里买到4只江豚的,后来,他和都某商量好,以150元的价格转卖给都某。都某则表示,江豚在他老家被称为“江猪”,他干了10多年水产行业,知道江豚是不能出售的野生动物。当时鞠某说手里有4只江豚,他还是花150元买回来,但一直没卖出去。

  西城法院经审理对此案当庭宣判,法院认定,都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鞠某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都某在实施出售过程中,属于犯罪未遂。到案后,两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事实且具有坦白情节。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都某、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文/记者 李铁柱)

杨建勋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6月2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杨建勋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建勋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被告人杨建勋在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务人员从商场购买购物卡,以办公用品等名义从单位账上核销。2010年3月2日至2013年12月21日,杨建勋先后13次在商场购买黄金、手表等物品后据为己有,共计花费291.5万元,其中使用购物卡226.2万元。2003年3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杨建勋利用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阎良分局、长安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土地用途变更、转让等事项上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现金、银行卡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301.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建勋主动上交了涉案人民币、黄金、手表、美元等。其中有人民币、不明购物卡、美元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158.5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勋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杨建勋贪污犯罪具有坦白情节、受贿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上交了全部涉案财物,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杨建勋当庭未提出上诉。(记者 马黎)

安徽一男子比特币“挖矿” 1个月疯狂窃电15万度

  想通过比特币、以太币“挖矿”实现发财梦,便动起歪脑筋降低成本,一个多月疯狂窃电近15万千瓦时。近日,安徽省含山警方成功捣毁一个非法窃电团伙,现场查获比特币、以太币挖矿机200余台。

  据介绍,比特币是依托区块链技术的一种虚拟数字货币。比特币产生的过程依赖高性能计算机——矿机运算,耗电是其最主要的成本之一。

  今年4月,含山县供电公司在线路巡查时发现,含山县林头镇一段高压线路线损突然升高,超过正常值近10倍。异常情况引起了电力部门的注意,经过逐段排查,线损位置最终指向林头镇一个废弃的厂房。

  5月23日,电力部门向含山县公安局报警,警方在现场发现:厂房大门紧锁,但内部却隐约传出机器风扇的轰鸣声,种种迹象表明这里面有猫腻。随着厂房大门被打开,民警看到,近百米的架子上摆放着200多台正在高速运转的比特币、以太币挖矿机。对周边检查发现,这间厂房的电表箱已经被撬开,电表两端被几根电线短接。

  在进一步侦查中,民警确定这些比特币、以太币挖矿机属于租赁厂房的马某所有。5月24日,马某被含山警方抓获。审讯中,马某告诉民警:听说挖比特币、以太币可以挣钱,他便从4月份开始着手租厂房、买设备,然而刚运行没几天就发现,这些挖矿机每台功率都是1000多瓦,200多台机器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光电费每天就需要6000余元。为了降低成本,马某对电表动起了歪脑筋,通过短接使工厂用电不经过电表。

  经电力部门核查,马某一个多月疯狂窃电近15万千瓦时。马某因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男子猎杀朱鹮被判十年 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猎杀朱鹮被判十年 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20日下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冯某、郝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做出终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郝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事情发生在2016年6月,西安男子冯某和郝某一同前往铜川耀州区瑶峪村联系包工建房事宜。当行至瑶峪村附近路段时,郝某发现一只朱鹮,随即让冯某将朱鹮打落在地,用衣服包裹后带回车上。在返回途中,冯某见朱鹮带有脚环还有编码,担心被查处,于是将其仍到附近河道内,朱鹮死亡。

  事发后,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二被告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郝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的处罚,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西高院复查张玉环案:被控杀害两男童获死缓,已羁押25年
江西高院复查张玉环案:被控杀害两男童获死缓,已羁押25年

  身陷命案被羁押近25年后,申诉者张玉环终于在南昌监狱里等来了立案复查的消息。此时,距离他刑满释放还剩两年零九个月。

  2018年6月20日,澎湃新闻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江西高院已对张玉环案立案复查,并已通知律师阅卷。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年仅6岁的张磊和4岁的张翔忽然失踪。次日,被发现死在附近的下马塘水库内。几天后,时年26岁的同村人张玉环被警方锁定为嫌凶。2001年11月28日,经过长达8年的司法程序后,张玉环终审被判死缓。

  漫长的25年里,张家人一直四处奔走,持续申诉。

  2018年6月13日,本案代理律师王飞和尚满庆在查阅张玉环案的案卷材料后提出诸多疑点:物证缺乏鉴定,无法直接证明张玉环作案,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并形成证据闭环;全案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之间存在很大出入;江西高院终审时没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涉嫌程序违法等。

  当年张玉环兄长张民强堆放杂物的房间,法院认定系杀人及藏尸的现场。 张民强 图

  两男童失踪后浮尸水库,邻居雨夜守谷警方起疑

  1993年10月24日,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年仅6岁的张磊和4岁的张翔两男孩失踪,其家属及村民四处寻找未果。第二天上午,两个孩子的尸体在下马塘水库被发现。

  赶到现场的村医张幼玲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痕,劝说家属报警。经过勘查,警方初步认定张磊、张翔系他杀。南昌市公安局于1993年11月10日作出的法医学鉴定书称,两名死者均为死后被人抛尸入水,张磊为绳套勒下頦压迫颈前窒息死亡,张翔系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案卷材料显示,进贤警方对全村61户案发时在村内、且有能力实施犯罪的人员逐个进行了排查。

  1993年10月27日,被害人张翔的邻居张玉环被进贤县公安局带走收容审查。

  收容审查当天,警方对张玉环的第一份讯问笔录中,张玉环称其1993年10月24日上午在离家一华里外的自留地挑禾秆,期间共回家三次,时间分别是:10点50分、11点30分和13点,且前两次回家时,妻儿都不在。

  法医学鉴定书显示,法医依据死者张翔胃里残留的红薯皮,鉴定出两名孩子死亡的时间正是10月24日上午11点半。

  几天后,警方宣布案件告破,张玉环被指是杀害两个孩子的嫌凶。

  进贤警方于1993年11月10日作出的“10.25”凶案破案报告称,“24日当晚,天下了一些小雨,全村人都将平时放在晒场上守夜的谷收回了家,唯独张玉环没有,还反常地冒雨独自守谷。”进贤警方称,张玉环在24日夜里其当时的妻子宋小女睡着后,趁天黑下雨,独自拖板车去晒场收谷之机,将两具尸体装入从自家檐廊上拿走的一条旧麻袋内,拖至晒场后再背往下马塘水库实施抛尸。

  不过,关于雨夜移尸的情节,仅南昌中院第一次一审判决认定:“当晚十时许,被告人张玉环乘天黑下雨之机”转移尸体。后来,该一审判决被撤销,南昌中院的重审判决对此情节的表述是“当天夜里,张玉环借到晒谷场看谷之机”移尸。

  江西省气象中心出示的进贤县1993年10月17日至29日气象资料显示,1993年10月24日白天和夜间,进贤县都没有降水,最早的一次降水出现在10月25日凌晨4点。

  张家村的张玉环家老宅外景。张民强 图

  被告人喊冤二十多年,终审无辩护律师被指违法

  警方破案迅速,但该案此后经历了长达8年的司法程序。

  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张玉环分别作出两份有罪供述,12月29日他被逮捕,7天之后,即1994年1月5日,南昌市检察院以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南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张玉环辩称冤枉,是公安局逼打招认的。原一审判决显示,南昌中院对此不予采纳,认为他“纯系推卸罪责”。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环用手卡、绳勒、棍打的方式将邻居家两男孩杀害并抛尸水库,犯故意杀人罪。犯罪动机被认定为张玉环在拖禾草回家进厨房喝水时,看到张磊和张翔在其屋檐下玩时将阶檐上的土往下扒,对张磊打了两巴掌,张磊抓破了他的手,他顿起杀念,杀害张磊后又对张翔灭口。

  该判决中,南昌中院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行严重,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书显示,此次审判,无律师为张玉环辩护。

  因不服判决,张玉环上诉。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后,案件陷入了长达数年的停滞。

  时隔六年半,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审判决再次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和原一审判决相同结果的判决。

  张玉环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张玉环被送往监狱服刑,但他和家属持续申诉喊冤。

  张玉环现在的代理律师王飞认为,当时在严打时期,张玉环被认定杀死两个孩子却未判死刑立即执行,判死缓是“留有余地”。

  裁定书显示,江西高院终审该案时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且裁定书中并未显示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

  而当时适用的1997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王飞认为:“死刑案件却没有律师辩护,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多处矛盾,法院判决称情节基本一致

  无论是在当年的庭审中,还是后来的申诉过程中,张玉环始终坚称,他的两份有罪供述,均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2000年至2002年,阿青因犯抢劫罪跟张玉环一同关押在进贤县看守所第七监室,他告诉澎湃新闻,当时张玉环整天喊冤,在看守所里打架、绝食甚至自残。阿青称,张玉环曾对他说,他被刑讯逼供,几天几夜不让睡觉。阿青曾就上述内容,向律师作出一份书面陈述。

  案卷资料显示,在张玉环被带走前后,进贤警方对他进行的一次询问和前两次讯问中,他均不认罪。1993年11月3日,也就是其被抓后的第7天,在警方所称“再三的法律、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后,他招供了。第二天,他又作出一份有罪供述。

  这两份有罪供述成为张玉环最主要的罪证,但两者之间却在第一作案现场、作案工具、作案手法、藏尸地点等情节上存在诸多矛盾。

  比如,张玉环第一次供述的作案地点是在同村张建华的菜地里,第二次又称是在其兄张民强堆放杂物的房内;第一次供述中称其用手掐住张磊喉咙将其按在地后,从水边捡了一个蛇皮袋做绳子将张磊勒住,再用直径3厘米的杉树棍朝张磊击打致其死亡,第二次供述则称其用手掐住张磊颈部后,先用木棍击打张磊胸背部数下,再用一根长2米的麻绳顺着张磊嘴角两侧往后颈部猛勒数分钟,致其窒息死亡。

  此外,该案重审时的辩护律师邓小斌还发现,张玉环第一次作出有罪供述的地点,是在距其被关押地近20公里的一个乡政府内。

  南昌中院重审该案时,张玉环的法庭供述变成有罪供述是按照村里人的议论编造的。而重审判决则认为,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虽有出入,但在作案情节方面的交代基本一致,死者的伤痕特征与张玉环两次供述的杀人手段完全吻合。张玉环称遭刑讯逼供没有依据。

  法院认定的另一个与张玉环有罪供述吻合的情节,是其手上的抓痕。重审判决认定,张磊在被打后用手抓了张玉环,将后者两手背抓伤出血。进贤县公安局法医于1993年10月27日作出的人体损伤检验称,张玉环左手食指和右手中指的掌指关节背侧有两道手抓可形成的伤痕,且损伤时间约为3、4天前。

  而在同一天的问询笔录中,张玉环称左手背的伤是24日搬谷子到晒谷场时撞到墙壁弄伤的。张玉环哥哥张民强认为,若张玉环的手背真是张磊抓伤的,那么张磊指甲里应该留有张玉环的DNA,但当年警方在办案时未曾作此鉴定。

  关键物证被指缺乏鉴定,法院判决称与口供吻合

  除了张玉环在11月3日和11月4日作出的两次有罪供述外,警方在抛尸现场提取的一只带有补丁的麻袋和在张玉环家查获的一根镶嵌红头绳的麻绳,是当年法院判定张玉环杀人的关键物证。

  对于被认定是杀人工具的麻绳,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称约有两米长,用一根红头绳嵌进去作记号,“在我家就可以找到”。而据《现场勘察笔录》记录,警方在张玉环家谷仓提取到的镶嵌红头绳麻绳长为5米。重审判决认定,警方查获的麻绳与张玉环供认的特征基本相同,宋小女也证实其家有过两根红头绳作记号的麻绳。

  王飞指出,除了张玉环反复不定的口供以外,从张玉环家里提取的麻绳,没有任何指纹、血迹、皮肤组织等证据证实就是勒死张磊、张翔的作案工具,“发现小孩陈尸水库次日从水库中打捞到的麻袋,同样无法证实就是抛尸工具。”

  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的两次认罪笔录中,张玉环曾供认装尸体的是从自家拿的有破洞的麻袋。案卷资料显示,进贤县警方在出庭时,出示了一只带有补丁的麻袋,称是10月26日,即该案受害者尸体被发现后次日,在下马塘水库中捞起的,并称打捞时有许耀华、张小平、张鹏飞、张运海4人在场。但在庭审过程中,张玉环却当庭翻供,说麻袋并非自家的。重审判决则认定,张玉环供认的麻袋特征与抛尸现场提取的麻袋特征基本相同。

  王飞还注意到,案卷中还有当时张家村6岁女童杨某女的一份口述材料,她称自己曾在10月24日中午12点看到张磊和张翔朝下马塘水库方向走去,但对于这份证据,当时法庭并未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更未采纳。法院最终认定张玉环的杀人时间是上午11时许。

  张家人的申诉一直未获进展,而近年来多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让他们重拾信心。当年到过捞尸现场的村医张幼玲曾找到张玉环的哥哥张民强和弟弟张平凡,劝说他们,“一起凑钱也要给张玉环申诉”。

  2018年6月5日,张民强在江西省南昌监狱会见张玉环,告知了他立案复查的消息。从1993年10月被抓至今,张玉环已被羁押近25年,在获得多次减刑之后,距离他刑满释放还有两年零九个月。

  (文中张磊、张翔、阿青为化名)

黑社会组织欺压群众20年获刑
黑社会组织欺压群众20年获刑

  看法新闻6月19日消息,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军、王强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记者拿到长达124页二审判决书时,心不由往下一沉,此前的一审判决书就有177页。为害一方的王军、王强等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究竟做了些什么?

  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认定,王军、王强等人形成成员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多年来在砀山县及周边实施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等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严重破坏砀山县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王军、王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犯罪,分别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汪亚州、胡远杰等黑社会组织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7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组织、领导、参加该组织的成员聚敛的财富和收益,依法追缴、没收。

  开设武馆“树”恶名

  1993年,王军在砀山县砀城镇(原城关镇)开办精武馆收徒传技。他将教练胡远杰、王强及谭胜利、谭向阳、张鹏刚、王玉峰等人笼络在身边,多次采取暴力手段自行解决与他人发生的纠纷,在当地颇有恶名。1999年初,受害群众向司法机关控告,检举王军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2002年12月26日,王军及谭胜利、王玉峰、谭向阳等人均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刑。

  在这期间,有两起案件让王军团伙恶名远扬。1997年6月12日晚,张鹏刚(已判刑)酒后到砀山县原城关镇中原路大花园玩台球时,因琐事与尚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王强、胡远杰等人闻讯赶到。尚某某逃离途中被绊倒遭到殴打,张鹏刚从旁边一小吃摊上拿一把菜刀对尚某某连砍数刀。经法医鉴定,尚某某伤情为重伤。

  尚某某陈述中说,他被绊倒在地,这些人上来就乱打,其中有个人把台球杆都打断了,接着用打断的台球杆朝他右边肋骨捣,把台球杆捣进胸腔。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1998年。王军与蒋某某因争夺砀山县原西南门镇(现已并入砀城镇)供销社建筑工程发生纠纷。蒋某某说,之后镇政府出面,由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所长出面调解,约定当年11月14日上午在西南门镇司法所调解此事。当日11时许,王军等20多人开三辆车来到司法所,当场将他砍成轻伤,后来赔偿3675元医药费了事。

  王军不放过任何一次“树立”恶名的机会,哪怕是言语上不合,都会用暴力解决。一次,因言语不和,王军当场用发令枪将姚某某头部砸伤,后又带人再次殴打。还有一次,王军的妻子程某某与常某发生争执,王军赶到后对常某实施殴打,还叫来汪亚州等手下对前来寻找常某的亲属实施殴打。

  “王军家人出事不需要政府的人出面解决,自己就能处理好,且从不吃亏,老百姓只能打掉牙自己咽进肚子里,时间长了也就习惯了。”杨美荣在向侦查机关陈述中说,她家人惹不起王军,自己儿子张某被打伤没敢要求王军的儿子王博赔偿,当时没有选择报警,害怕被报复。

  重新纠集恶名远扬

  尽管因王军等人遭到打击短暂被判刑服刑,但出狱后,该团伙迅速纠集,死灰复燃。

  2003年,王军出狱后收拢了王强、汪亚州、胡远杰、张久锋、张强及王冠峰(另案处理)、胡明光(另案处理)、马金冬等人,结伙经营、重树强势地位;为追求混世名气及经济利益,谭超磊、谭威、陈根冬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慕名追随王军兄弟。

  2008年8月17日19时许,王军的儿子王博等人得知朋友蒋某某的女友与邵某发生矛盾,在赶去对邵某等人实施殴打的同时,找王军派人过来助威。王强闻讯持刀带人赶到现场,并将邵某父亲砍成轻伤。

  重新集结后,王军等人的恶性更重,组织更严密。通过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树立起在当地的强势地位。

  2003年,王军多次找砀山县砀城镇信庄村临街的信恒亚等7户村民,欲征用其土地搞开发。村民开始都不太同意,最后,王军约信恒亚等7户8人至饭店谈土地征用事宜,谁签字让谁走,一直签到凌晨三点才签完。该8人迫于压力与王军签订了征地协议,协议约定建成后的门面房按二八分成。2006年,房屋建成后,王军违反协议,拒不交付村民应得的13间门面房,提出以每间8万元的低价补偿村民,并威胁称“如果不接受连8万元,什么也得不到”。信恒亚、信小兵等村民被迫接受8万元一间的补偿。

  在另一起强迫交易案件中,被害人许明说,他与罗传海等人合股成立砀山县宣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王军出资176万元以王凯的名义购买罗传海等人所持有的宣广公司50.5%股份,他不承认王凯的股东地位,王军便安排罗传海、王凯等人签订一份价格为280万元的虚假协议进行公证,并因股权转让引发诉讼。王军还安排罗传海到砀山县公安局以王凯的名义控告许明职务侵占。砀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队长陈超(现已判刑)接受王军的授意,对许明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许明为避免追究刑事责任,同意以300万元的价格收购王凯名下宣广公司50.5%的股份,王凯不再控告。

  “王强看中了唐寨配货站,提出要入股,谁也不敢说不让王强入股,实际上王强什么事情都不用管,光等着分钱。王强入股后,没人敢在唐寨开配货站。”胡远杰供述称,王军在砀山县周边地区混的比较好,没有人敢惹,提到王军、王强的名字别人都害怕,老百姓都不敢和王军、王强打交道。

  王军、王强多次组织、指挥组织成员在砀山县、河南虞城县等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多年来,在砀山城区及周边区域,先后有几十名群众遭受王军犯罪组织的欺压。

  “一战成名”作恶多端

  对于王军王强兄弟来说,一起“火并”不仅“一战成名”,而且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并得到巩固。

  2009年1月20日23时许,王军在砀山县砀城镇嘉乐迪KTV门口与许建锋、许豆豆等人发生打斗,双方均受伤。王军到砀山县人民医院治疗,许建锋、许豆豆等人到砀城镇中心医院治疗。王军得知许建锋等人在砀城镇中心医院就诊,指挥王强纠集手下赶到砀城镇中心医院,直接将就诊室门跺开,对正在接受治疗的许建锋和许豆豆等人实施殴打,致许建锋、许豆豆受伤,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至此,以王军、王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并得到巩固。

  此后,王军所涉及的案件也越来越大:

  2010年,王强、胡远杰采用暴力将在唐寨与其竞争的配货物流的人打走;

  2012年,王军之子王博与某浴池负责人之子发生打斗,王军安排手下采取锁门等方式不让浴池开门营业,不但不支付打伤浴池负责人儿子的费用,还让浴池负责人支付王博5万元医药费及7桌饭菜开支,此后又采用威胁手段勒索10万元;

  2013年,王军安排王强等人到恒瑞公司冒充工人堵门起哄,阻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执行该公司被拍卖的设备,煽动该公司职工以解决工资、养老保险等为由妨碍执行,致使当日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之后,王军将设备买走,实施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攫取了大量经济利益;

  2014年,王军为追要商丘市恒宇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安排人员用搅拌车封堵砀山县金利大酒店大门长达6小时,致使酒店无法正常营业、安徽省政府扶贫办原预定房间不能入住、“心连心”化肥砀山总代理租赁的会场不能使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不仅在砀山县,王军王强黑社会组织的影响还波及到周边的河南省虞城县等地。2012年,王军在河南省虞城县镇里固乡房屋开发期间,得知乡政府要拆除违章建房,安排王强等手下十余人从砀山县城赶到镇里固乡,推倒村民李文民家的地基。李文民和家人得知后找他们理论时,王强带人对其实施殴打,将李文民及其儿子李重阳打伤。

  这些只是王军王强黑社会组织众多案件中的冰山一角。以王军、王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汪亚州、胡远杰为积极参加者,以张久锋、谭威、谭超磊、陈根冬、张强等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大量经济利益,并采取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安排吃喝等方式,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该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王军以馆长、师父的身份对整个组织起决策、指挥作用,王强依仗王军权威直接安排组织成员实施犯罪活动,是公认的领导者。”涉黑组织成员在供述中说,每年年初一,他们这些人都要去给王军拜年,拜年时给王军夫妇磕头。

  王军、王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涉黑案件。2017年12月28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军、王强等9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打破庭室分工,从三个刑庭分别抽调庭长、副庭长和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王强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系被刑讯逼供取得,一、二审合议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公诉机关未提交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未作为定案依据。

  2018年6月5日,宿州市中院对该案二审裁判结果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北洪湖市检察院一案例入选荆州市典型案例

  本网讯(通讯员  余骞   记者  吴学星)近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荆州市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八大典型案例(2015-2018)》白皮书,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的盛某、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列入第二大典型案例。
  2017年元月起,被告人李某分3次收取被告人盛某3万元,让其在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茶坛岛东南方向300米处(禁渔区)实施非法捕捞。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盛某使用禁用工具“迷魂阵”实施非法捕捞,变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获利1.2万元。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盛某、李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洪湖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盛某、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6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盛某、李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款3.6万元,用于修复其在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

湖北英山法院调处一起“夫债妻还”案件

  本网讯(通讯员  童曙明  王思淼  骆效朋)6月4日,一起“夫债妻还”的劳动报酬纠纷案在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光霞和立案庭干警郭娟的努力下成功调解,该案从起诉到调解只用了四天。

  三年前,原告叶某等8名农民工从被告方某丈夫手中接过一项劳务工程,工程款约7万元。完工后,尚下欠一万多元。2017年,方某丈夫过世,叶某等人只好去找方某讨债,方某以丈夫去世为由拒绝支付欠款。无奈之下,8名农民工只好将方某诉至法院,索讨工程款。

  英山法院温泉法庭的方勇法官了解情况后热心地为农民工指点诉讼程序,副院长江光霞和干警郭娟积极为原、被告方做思想工作,释法析理,使方某认识到虽然丈夫已过世,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劝导原告体谅方某的生活处境,给予适当的让步。经调解,方某承诺支付叶某等人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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