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再审庭审持续两天 百余项原审证据存争议
顾雏军案再审庭审持续两天 百余项原审证据存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13日至14日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顾雏军案再审有何看点?这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案件存在哪些争议?“新华视点”记者直击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申诉5年终获再审

  6月13日一早,位于深圳的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气氛肃穆,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坐在原审被告人席上的顾雏军,是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他身边坐着的还有其他6名原审被告人。

  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

  2012年9月,顾雏军在刑满释放后向最高法提出申诉。2017年12月,最高法宣布,顾雏军提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决定提审此案。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已于2018年5月18日在第一巡回法庭召开了该案庭前会议,处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关的程序性事项,就检辩双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对原生效裁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并听取检辩双方意见。

  根据当庭宣读的庭前会议报告,法庭同意将顾雏军等人以及检察机关提交的部分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纳入法庭调查,同意调取顾雏军申请的部分证据材料,决定通知辩方申请的部分证人出庭作证。

  原定13日下午结束的庭审持续到深夜仍未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次日继续审理。14日的庭审也超过10个小时,最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百余项原审证据存争议

  13日和14日的庭审开始时,顾雏军都向法庭申请两名参加诉讼的检察员回避,声称这两名检察员参与伪造证据。他的申请均被法庭驳回。

  “证据是否是伪证,由法庭全面审理后再决定。”审判长说。

  顾雏军等原审被告人在庭审中不时情绪激动,被法官多次提醒和训诫。同时,对于辩方提出的针对现场检察员质证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官也予以采纳并及时提醒检察员。整场庭审虽交锋激烈,仍有序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按照原判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3项罪名分别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先对原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分组质证,再对新证据逐一举证、质证。

  庭前会议报告显示,辩方对原二审裁定列举的证据中的百余项提出了异议。

  辩方在庭审中提出,原审认定3项罪名的多份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而检方对此表示,在案件的办理中,侦查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客观反映了案件事实。

  从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检辩双方围绕多个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顺德格林柯尔申请变更登记过程中是否存在来回倒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虚报货币注册资金6.6亿元?

  ——科龙电器的“压货销售”属不属于虚假销售?

  ——从科龙转至格林柯尔的2.9亿元,是公司之间归还欠款还是个人挪用?

  ——涉及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一份《付款通知书》为何出现3个版本?

  ……

  庭审中,顾雏军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意见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

  检察员还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相关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谋取了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再审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人民法院将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顾雏军案就是其中之一。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人民法院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具有标志性示范意义。

  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说,顾雏军案社会反响较大,从庭审来看,存在疑点也较多。这一类重大涉产权典型案件的再审,能够让企业家感受到我国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决心。

  彭新林等专家同时认为,在庭审中,原审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了保障。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也能增强社会各界的产权保护意识,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正的法治环境。

  庭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严友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经征求证人意见,并结合案件办理需要,决定通知2名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庭审中还有1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

  专家们认为,提高证人出庭率是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司法公正迈出的重要一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说,司法改革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等目标,提高证人出庭率是大势所趋,这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目前,不少刑事案件的审理都在力推提高证人出庭率,在这一点上,顾雏军案具有示范作用。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罗沙、杨维汉、毛一竹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查办贺福宝、金星、唐国栋、郑见龙、王永忠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查办贺福宝、金星、唐国栋、郑见龙、王永忠

  最高检微信公号6月13日消息,内蒙古、湖南、广西、宁夏四地检察机关依法对五名厅官提起公诉。

  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贺福宝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起公诉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贺福宝(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贺福宝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贺福宝,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福宝在担任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县长、县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私自决定将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正确履职,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金星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提起公诉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金星(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案,近日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金星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星,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星在担任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超越职权,违法评估和拆迁补偿;不正确履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湖南省检察机关依法对唐国栋提起公诉

  2018年6月12日,湖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原总队长唐国栋(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唐国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唐国栋,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国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财产收入、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郑见龙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原副主任郑见龙(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近日由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郑见龙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见龙,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见龙先后利用其担任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宁夏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永忠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永忠(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永忠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永忠,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忠利用其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事业管理局局长,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还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中卫市党工委副书记、中卫市委副书记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假冒版“团圆”寻人软件被停用
假冒版“团圆”寻人软件被停用

  近日,因与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的“团圆”系统同名,一款名为“团圆”的软件让不少网友误以为该软件也为公安部所有。这款软件让使用者录入掌纹、面部信息的做法,也让很多人担心会泄露隐私。

  对此,6月7日,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官方微博通报称,手机商城中出现的“团圆”软件系假冒,与平台无任何关联。正规的“团圆”系统是一款全国6000多名打拐民警内部使用的软件,不能在互联网上下载。警方还提醒公众注意识别并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

  网上现“团圆”寻人手机软件

  用户使用前需录入掌纹等信息

  近日,有网友反映称,在手机软件商城中可以下载到一款名为“团圆”的软件。由于该软件自称采集用户的信息后,能够帮助用户寻找失散的亲人,这让不少网友感到疑惑:软件与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的“团圆”系统是否有关联?

  6月7日,北青报记者下载该软件后发现,该软件宣称可以确保“所有人的孩子、老人、精神障碍者都不会丢失”,并提醒“被抱养的孩子”应该使用该软件。

  这样一款软件,对有孩子走失的家庭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按照软件的指引,用户使用“寻人”功能前,需要录入掌纹、面部信息,并上传“(扫描脸部的)监控视频或录像”等。对此,软件介绍中解释,掌纹具有“非侵犯性和唯一性”,“只要家长采集过孩子(或老人、精神障碍者)的掌纹(或人脸)并匿名保存,一旦孩子走失并经家长申请,系统将比对通过各个渠道获得的所有照片、监控视频、痕迹,自动寻找丢失人员。”

  软件介绍中还显示,一旦丢失孩子,“系统还将自动按丢失时间计算辐射范围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并金钱奖励民众帮助寻找孩子,包括警察在内的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地通过比对掌纹或人脸找到家长。”此外,软件介绍内容显示,如果使用者成功帮助找回丢失人员,经过确认后会奖励1000元。

  开发者称软件系私人开发

  承认没有与公安部合作

  这款“团圆”软件曝光后引发众多网友热议。不少网友疑问:软件宣称的“寻人”功能如此强大,是否与公安部的“团圆”系统有关?如果二者没有关联,该软件要求使用者录入多种个人信息,是否有安全隐患?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该软件由深圳一家公司开发。6月7日晚,北青报记者致电涉事公司开发者。他介绍,这款软件“刚出来不久”,“目前还在测试阶段,用的人还不多。”

  问及为何与公安部的“团圆”系统“撞名”,开发者自称是“巧合”,并表示与公安部没有合作关系,“软件是私人开发的,目前我们在寻找可以合作的慈善机构。”

  紧接着,北青报记者询问其如何通过掌纹、面部信息等实现“寻人”功能?开发者称,如果家中已有孩子丢失,拿出孩子以前露出手掌心、面部的照片进行扫描,可以录入信息,“信息保存在系统里,会自动比对。”但他补充道,“软件还在不断调整,目前还没有成功的案例。”

  对于掌纹、面部信息等是否会有泄露的风险,开发者回复称,“应该不会的”。他称,采集到的用户照片、电话号码等都会做模糊和隐藏处理,并称“用户随时可以彻底删除自己采集过的照片、信息”。

  正规“团圆”系统是内部软件

  公安部提醒公众注意隐私安全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正规的“团圆”系统作为公安部唯一官方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自2016年5月上线以来,两年间共发布3053名儿童失踪信息,找回儿童2980名,找回率达97.6%。

  对于网上出现的这款“团圆”软件,6月7日,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该平台“团圆”系统是一款全国6000多名打拐民警内部使用的软件,不能在互联网上下载。

  通报称,近日,有人利用广大网友和热心群众的反拐热情,利用家长担心孩子走失被拐的心理,假冒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在软件下载商店使用所谓“团圆”系统软件名称,混淆、偷换概念诱使广大用户下载,并要求用户上传掌纹、人脸等隐私信息,号称用于管理员或公安人员比对。在此,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团圆”系统郑重声明,该软件与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无任何关联,而且警方不会让群众上传个人信息,请大家注意识别并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

  截至6月8日下午,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涉事软件内页及“寻人”功能目前已无法使用。开发者称,已收到相关部门的通知,正在将该软件下架。对于目前部分用户已经上传的个人信息,开发者称“都封存在系统里,应该不会被盗用”。

最高法谈张文中案改判:洗刷了罪名,系产权保护“标杆”案件
最高法谈张文中案改判:洗刷了罪名,系产权保护“标杆”案件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同案原审被告人张伟春、同案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无罪。

  纠正张文中案有什么重要意义?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妥善处理?为什么要改判张文中无罪?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吸取教训?就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

  记者:依法改判张文中案有何重要意义?

  答:张文中案件的改判,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产权保护、加强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对待,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战略要求。

  张文中案件,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案件的改判,对于张文中及物美集团来说,洗刷了他们长期背负在身上的罪名,恢复了他们的名誉和财产;对广大企业家来说,看到了党和国家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进一步营造了企业家健康成长的环境、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将进一步增强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财富安全感,使广大企业家能够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张文中案件的改判,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精神。中央关于产权保护的意见指出,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同时,要坚决消除影响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政策、法律和体制性障碍,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努力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民营经济的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正义可能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张文中案件的改判再次说明了这一道理。本案的改判,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依法保障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的改判,也必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国家法治的信心、对人民司法的信任,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记者: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妥善处理?

  答: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民营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就业、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一段时期也确实存在对民营企业不公平、不合理对待的现象,对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设置了不少门槛,导致民营企业在与国有企业的经济交往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民营企业家为寻求企业发展,不得不采取挂靠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方式,也就是俗称的“戴红帽子”,在经营过程中有一些不规范行为。对此,我们应当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

  本案中,根据1999年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虽未明确禁止民营企业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但这些项目基本上都投向了国有企业。2002年物美集团申报时,虽然政策有所调整,但民营企业不平等地位尚未彻底改变。物美集团以中央直属企业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与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不无关系。对物美集团在申报项目及实施项目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及在与国企交往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也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

  依法妥善处理特定历史条件下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从执法、司法机关来说,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民事赔偿等等方式妥善处理,但是不能把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做刑事犯罪来处理。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或者定罪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充分听取了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诉讼代表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依法改判张文中、张伟春和物美集团无罪,维护了企业家和企业的合法权利。

  记者: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等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原判认定张文中等构成诈骗罪,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改判张文中等不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是:

  第一、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符合国家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条件,原判认定物美集团不具有申报主体资格与当时的政策不符。1999年国家有关部门虽然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投向国有企业,但并没有明确禁止民营企业申报。随着我国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家进一步明确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同时,为鼓励支持国内流通企业发展,推进流通现代化,国家将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连锁企业信息化建设列入国债贴息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也就是说,2002年物美集团申报国债技改项目时,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已经发生变化,国债技改贴息政策也已有所调整,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符合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虽然,物美集团在距申报截止时间比较紧的情况下,为了申报的方便快捷而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进行申报,程序上不规范,但物美集团始终是以自己企业的真实名称进行申报,并未使审批机关对其企业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因此,原判认定物美集团不具有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资格,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并非虚构,而且申报后部分实施。作为一家大型流通企业,物美集团的经营发展离不开物流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一直投入大量资金。在物流项目申报后,物美集团即与北京市通州区政府签署了《合作协议书》,后又委托相关机构对其物流项目进行了环境评估,但因“非典”疫情和物流产业园区土地政策的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在原址实施、未能获得贷款,但物美集团为了完成项目,又在异地进行了实施;同时,物美集团在经营活动中也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信息化建设,信息化项目获批后,在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过程中,虽然有签订虚假合同等不实情况,以及在贷款获批后将贷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等违规行为,但并不能否认其信息化项目的真实性。

  第三、物美集团虽违规使用3190万元贴息资金,但并没有侵吞、隐瞒该笔资金。物美集团获得3190万元贴息资金后,虽然将该款用于偿还公司其他贷款,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规定,但一直将该笔款项作为“应付人民政府款项”,列入物美集团财务账目,并未侵吞、隐瞒该笔资金,且物美集团具有随时归还的能力,故其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

  综上,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项目和使用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方面虽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但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等并无骗取国债贴息资金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记者: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及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依据是什么?

  答: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给予梁某500万元好处费和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纠正。

  第一、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粤财公司的股权交易价格是粤财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的,最终的成交价格也是在粤财公司预期的价格范围之内,物美集团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在股权交易过程中没有为物美集团提供任何帮助,股权交易未损害粤财公司的利益,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交易中没有第三方参与收购,物美集团不存在通过行贿排斥其他买家、取得竞争优势的情形,双方的交易是正当商业行为,没有违背公平原则。

  第二、无论在股权交易中还是在交易后,物美集团和张文中都没有主动给予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好处费、梁某也没有向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索要好处费。粤财公司意欲出售所持泰康公司5000万股股份,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建议张文中收购,又向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提出让张文中给梁某好处费。但是,在双方股权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梁某没有答应为物美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物美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物美集团实际上也没有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因此物美集团和张文中并没有向梁某支付任何好处费,梁某也没有向张文中索要好处费,一方无行贿的意图和行为,另一方也无受贿的意图和行为。股权交易完成后,双方也都没有提及此事。之前陈某某关于让张文中给梁某好处费的提议实际上已经落空。

  第三、广州华艺广告公司李某某通过陈某某向物美集团索要500万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文中有向梁某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梁某也没有实际收受。双方签订股权协议数月后,李某某未经梁某同意,擅自通过陈某某向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索要500万元,此时股权交易早已完成,物美集团没有从交易中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已成为事实,故张文中已经没有向梁某支付好处费的理由。事实上,当李某某收到这笔款项后告知梁某,梁某也明确表示这笔钱与自己无关,拒绝收取。这笔款项就一直放在李某某公司的账户上,直到案发。因此,对这笔5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不能认定是物美集团与张文中向梁某行贿。

  第四、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给予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单位行贿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不是“唯数额论”。物美集团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属实,但同时具有下列情节:在股权收购过程中,物美集团没有意图及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赵某某也没有为物美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购中物美集团不存在排斥其他买家、取得竞争优势的情形;收购价格在国旅总社的预期范围内,收购不仅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通过收购解决了国有企业的资金紧张。综合考虑数额和其他情节,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的行为达不到构成单位行贿罪必须具有的“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记者: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可以看出,构成挪用资金罪,除了要有挪用资金的行为,还必须证明挪用的资金是归个人使用。如果不能证明归个人使用,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等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申购新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在案证据显示,涉案资金均系在单位之间流转,反映的是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没有进入个人账户;在案证据中没有股票账户交易的记录,该账户上的具体交易情况及资金流向不明,无证据证实张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购新股所得赢利;关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证据都是属于言辞证据,且存在供证不一、前后矛盾等问题。因此,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

  记者:再审改判张文中等无罪,对已经追缴的财产、判处的罚金如何处理?如何进行国家赔偿?

  答: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不仅宣告了张文中等无罪,而且判决对已经执行的罚金、追缴的财产依法发还。宣判后,有关部门将及时执行判决,把已经执行的罚金和追缴的财产发还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等人。

  关于国家赔偿问题,法庭宣判后,审判长已向张文中等作出释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如申诉人提出申请,相关赔偿程序将依法及时启动。

  记者:人民法院要从张文中案件中吸取什么教训?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对甄别、纠正涉产权案件还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张文中案件的改判,纠正了原判的错误,依法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公平正义。同时,我们要深刻吸取教训:一是要严格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二是要严格贯彻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也不能将一般的违规行为当作犯罪处理;三是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支持,定罪证据不足的要依法宣告无罪;四是要准确理解国家政策的精神,把握政策的发展变化,防止用过去的政策衡量行为发生时的企业经营活动。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党中央的统一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司法保护,努力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于涉企业家产权申诉案件,要畅通申诉渠道,加大审查力度,逐一进行甄别,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经审查发现案件确有错误的,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并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对原判执行、追缴、没收不当的财产要依法予以返还,充分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二是深入剖析涉产权错案产生原因,健全体制机制,从源头上预防错案的发生。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在司法救济、倒逼防错中的功能作用,加快建立健全涉产权错案防范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确实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加快清理和修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不利于产权保护的规范和制度,不断完善产权保护司法政策,推动产权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三是加强对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要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不断丰富和积累产权保护司法经验。深入调研涉产权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加强产权保护精准度。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涉产权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标准

山西一公安局长受贿获刑11年半:让煤老板出千万在北京买房
山西一公安局长受贿获刑11年半:让煤老板出千万在北京买房

  北京一套三百平方米的房子,一千多万元的购房款,成为指控刘有才受贿的主要证据。

  案发前,1963年出生的刘有才是山西省襄垣县县长助理、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5年9月,他涉嫌受贿罪被逮捕。2018年5月,山西省沁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有才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定,刘有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五次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1262万元,其中包括他向一名煤矿老板索取的购房款1192万元。而在此前的庭审中,刘有才让煤老板付房款属于民事纠纷还是索贿,一度成为焦点。

  赴京买房不怕缺钱:“守着大老板,还怕买不上房”

  刘有才受贿案的一审判决书,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沁源县法院认定刘有才共受贿五次,包括招录公安局工作人员时,他先后收受郭某、魏某、梁某现金共40万元,以及向承建襄垣县看守所工程的施工队负责人李某索要现金30万元。

  法院认定刘有才受贿的最大一笔款项,是2010年北京一套住宅的购房款1192.6212万元。这笔钱由襄垣县的煤老板李忠(化名)支付。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的一天,刘有才与襄垣县原人大主任刘某在襄垣县金鑫集团董事长李忠家里聊天,刘有才提议三人到北京各买一套住房。刘某与李忠的证词均证实,当时刘某说北京房价高,买不起,刘有才则指指李忠说:“守着大老板了,还怕买不上房?”李忠称,他当时并不情愿,但还是表示:“钱不是问题”。

  法院查明,2010年4月,刘有才在北京海淀区选定三套住房后,以李忠的名义交纳了三套住房的定金60万元。当得知每套房子面积300平方米、售价约达1200万元时,刘某和李忠都不愿购买。李忠后来提出,愿意赔偿刘有才支付的60万元定金。刘有才则坚持要购买看中的北京“国悦府”10111号商品房,并要求李忠用现金为其支付该房款。

  当年4月20日,李忠安排人员向北京的房产销售公司转账808.8544万元。两个月后,刘有才再次要求李忠支付剩余房款。当年11月25日,李某安排人员向房产公司再转账383.7668万元。两次转账共计1192.6212万元。

  法院查明,2010年12月,刘有才让李忠在相关购房协议上签名。一周后,北京“国悦府”10111号这套价值一千多万元的房产,转到了刘有才女婿肖某的名下。2013年8月,刘有才将这套房产转卖给他人,获得1258万元。

  法院还查明,2011年2月至2015年2月,刘有才陆续退还李忠购房款870万元。

  公安局长让商人支付房款,是民事纠纷还是索贿

  在当地颇有名气的煤老板李忠,为什么要为刘有才支付购房款一千多万元?

  判决书显示,李忠在接受调查时称,刘有才是县公安局局长,而他经营的煤矿所用的炸药等火工品需要公安局审批,否则煤矿就得停产,“停产一天就损失100多万元”,所以他不敢得罪刘有才。

  不过,在庭审中,刘有才的辩护律师认为:刘有才与李忠之间关于购房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受贿;李忠是因自己购房才支付房款1192万元的,后来刘有才履行房屋转让协议多次付款给李忠;刘有才未利用手中权力要求或强求李忠为其支付房款,未向李忠提供过任何权力帮助和谋取过利益。

  沁源县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李忠的襄垣金星煤业公司向襄垣县公安局申请购买爆炸物品,该局审批56次,其中局长刘有才审批8次。

  2010年6月至11月,刘有才安排工作人员对襄垣金星煤业公司的基建矿井检查多次,期间停止对该煤矿供应火工品十多天。那段时间,刘有才在北京看中那套商品房的第二笔房款380多万元,李忠尚未支付。

  襄垣县公安局当年分管民爆工作的副局长李某的证言称,刘有才曾安排他带民警去李忠矿井检查两次,未发现违规行为。他汇报检查结果后刘有才很生气,后来要求李忠的基建矿井得修建民爆物品储存库。

  李忠向调查人员表示,当时他准备花800万元修建新的炸药库,“考虑到接下来还不知道怎么整我,不如把剩余的房款付了。”于是,当年11月底,他通过转账支付了第二笔房款383.766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有才作为公安局长,其法定职权对李忠的企业有特定管理职责,他与李忠之间存在职务和业务上的制约与被制约、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差别,而他利用权力影响力让李忠为其支付房款,实际上就是对财物的索取或接受,是受贿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刘有才在哪个环节完成了受贿过程?法院认为,刘有才从去北京购房到催促李忠支付房款,再到将房屋过户到其女婿名下,完成了从犯罪动机产生到犯罪既遂的全过程。当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其女婿时,刘有才取得了对房屋的实际支配权,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

  2018年5月7日,沁源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有才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其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中国人保原总裁王银成受贿870万余元,一审获刑11年
中国人保原总裁王银成受贿870万余元,一审获刑11年

  2018年5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原党委副书记、总裁王银成受贿案,对被告人王银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王银成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银成利用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党委书记、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党委副书记、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子女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70.2966万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银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银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银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湖南煤业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覃道雄贪污受贿一审被判九年
湖南煤业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覃道雄贪污受贿一审被判九年

  5月22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煤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金时代)原董事长覃道雄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覃道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覃道雄利用其担任湘煤集团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和黑金时代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人事安排、工程发包、工程款支付、企业改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许晓霞(另案处理)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代为支付的各项费用等,价值共计人民币207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覃道雄利用担任黑金时代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其亲属的书法作品举行首发式,并以招待费名义在本单位财务报销5.5万余元相关费用。

  2008年3月,被告人覃道雄在未经湘煤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私自同意集团下属子公司湘能公司收购长田煤矿。长田煤矿因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过户并办理扩界扩能手续,被列为关闭煤矿、保留矿权。被告人覃道雄未督促湘能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0129万余元。

  被告人覃道雄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覃道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在国有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应当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偷拍上司通奸”民警涉罪,已被台州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偷拍上司通奸”民警涉罪,已被台州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情通报

  经查,池文(男,1974年出生,黄岩区人)自2015年起,先后从网上购买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设备,对池某、潘某、胡某等10余人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台州市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指定我局管辖办理。现我局已对池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临海市公安局

  2018年5月21日

江西李锦莲“毒糖杀人案”二次再审开庭:检察员建议改判无罪
江西李锦莲“毒糖杀人案”二次再审开庭:检察员建议改判无罪

  5月18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李锦莲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出庭检察员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法院对李锦莲改判无罪。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98年10月9日18时许,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一起中毒事件。该村11岁的李某林和10岁的李某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警方从现场获取的三张“桂花奶糖”包装纸上检出“毒鼠强”成分,认定该案系投毒。翌日,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锦莲被警方带走。

  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锦莲与同村肖某某有多年的两性关系,被发现后,肖某某提出断绝两性关系,引发李锦莲的不满。1998年10月9日,李锦莲将一包“速杀神”鼠药,挑入四粒“桂花奶糖”中,乘机放在肖某某家附近的石壁上,致使肖的两个儿子捡到毒糖食用后死亡。

  2000年5月,江西省高院驳回李锦莲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2月24日,该案迎来变化。经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而当年11月10日,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江西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2017年上半年,最高检经复查后向最高法提出了再审建议。当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锦莲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第二次指令江西省高院再审。2018年2月,江西省高院向李锦莲送达再审决定书。

  2018年5月18日上午9时,该案二次再审开庭在江西高院举行。江西高院专门安排法庭让媒体记者视频旁听。

  庭审现场,李锦莲及其辩护人和出庭检察员对原判认定的证据分别发表辩护意见、出庭意见,李锦莲作了最后陈述。

  澎湃新闻注意到,出庭检察员在检察意见中认为,该案在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证明李锦莲存在故意投毒的行为,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法院改判李锦莲无罪。

  庭审持续了3个半小时。最后审判长表示,将充分考虑李锦莲及其辩护人和检察员发表的意见,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作出裁判,择期公开宣判。

杭州“蓝色钱江”保姆放火案二审开庭 将择日宣判

  新华社杭州5月17日电(记者魏一骏、吴帅帅)17日上午9时,浙江省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当日近9个小时的庭审中,检辩双方围绕莫焕晶是否成立自首、物业消防缺陷是否足以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一审判处死刑是否适当等核心问题进行辩论。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将另定日期宣判。

  2017年6月22日5时许,杭州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火灾,造成该户女主人及其3名未成年子女死亡。后经警方调查此次火灾系人为放火案件,该户保姆莫焕晶有重大作案嫌疑。

  今年2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莫焕晶不服,提出上诉。

  莫焕晶在陈述其上诉理由过程中表示认罪,但造成4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并非其所愿。莫焕晶上诉状主要内容为:一审认定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及火灾发生后即逃至室外与事实不符;一审量刑时未考虑物业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责任;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当日下午进行的两轮法庭辩论中,辩护人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不持异议,主要围绕放火罪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从莫焕晶纵火后的行为等来看,其有点火故意,但对火灾造成的严重后果持反对态度。此外,物业消防设施缺陷导致消防水枪压力不足延误了灭火时间,扩大了火灾后果。

  检察员认为,莫焕晶的放火行为和本案4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莫焕晶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未供认放火事实,因而不能认定自首。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最后陈述环节,上诉人表示认罪、悔罪,若二审维持原判,其也接受。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将另定日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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