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如何减少青春血色

  2017年,大学生自杀事件接连出现。1月11日,山东大学一女生被发现在出租屋内上吊自杀,被发现时已身亡四天;2月27日,广西大学一在读研究生烧炭自杀死亡;3月4日,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农学院一名大二学生在宿舍内上吊身亡;4月11日,厦门华厦学院大二在校女学生因卷入校园贷选择自杀。

  国家卫生部曾公布一项调查数据,数据显示,自杀在中国人死亡原因中居第5位,15岁至35岁年龄段的青壮年中,自杀列死因首位。在全球,自杀是导致15至19岁青少年死亡的五大原因之一。

  大学生自杀事件频发,在引人扼腕的同时让人深思,应该如何预防自杀事件的发生,家庭、学校、社会又应当承担什么角色?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事件频发,心理问题是主因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重庆地区近几年内曾发生数起大学生自杀事件。2014年12月24日,重庆地区一高校官方微博通报,该校2011级聂姓同学在校外自杀身亡。事隔几个月后,2015年3月20日,该校又发生一起学生自杀事件,2012级姜姓同学在宿舍自杀身亡。2016年1月6日,据重庆工商大学官方微博通报,该校文学与新闻学院赵姓同学在寝室内自杀身亡。

  2012年3月,重庆交通大学大学生生命教育创新模式构建课题组曾发布了一个关于“重庆大学生生命教育状况”调查数据,在接受调查的重庆十余所高校的近1000名大学生中,17.39%的大学生有过自杀念头。山东大学自杀预防研究中心也曾对大学生群体进行过调查,有自杀意念的学生占到被调查者的16.39%。

  记者采访西南大学心理学部应用心理学系副教授、心理学博士吴明霞了解到,自杀的原因各种各样。有的是因为原来就有一些心理疾病,当心理疾病严重到一定程度,病人都可能产生自杀的念头。另外一部分可能是因为突发事件,如天灾人祸或家庭发生事故,使他们感到压力很大,于是会想办法去解决这些压力,当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能力和资源无法解决问题,就可能产生自杀的念头。还有一些是出于愤怒、攻击等情绪。

  吴明霞教授同时介绍,自杀可能还会和天气、季节有关,每年的5月和11月是自杀的高发时期。在高校工作中发现,每年5月和11月来预约进行心理咨询的人数会陡增,其中一部分人有自杀念头甚至曾经实施过自杀行为。

  重庆工商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袁琳从社会学角度向记者介绍了大学生自杀的一些可能原因,表示家庭环境的影响,学校教育的缺失,社会环境的变化都会对学生产生影响。袁教授同时表示,社会价值观的取向,个人对生活意义的追求,家庭关系不良,教育以成绩为导向的追求等多重因素都在学生自杀事件中发挥着作用,而不是单纯的某一条件或某一环境的作用结果。

  生命逝去,莫让善后变“闹事”

  大学生自杀事件频发,在类似事件中一直存在责任划分问题争议,以及因事件产生的死者亲属到学校“闹事”的情形。

  记者经查阅了解到,根据教育部2002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其中的第三项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第四项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

  就大学生自杀事件中谁来承担责任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重庆一高校在校生。该学生认为,在这类事件中学校应负有一定责任,但学校不可能做到时时刻刻照看到每一位学生,不能苛责学校,应予以体谅。这类事件发生更多的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问题,我国在心理健康教育这方面重视程度还有所欠缺,不能将责任归咎于某个学校或者说大学整个群体。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聂炜昌的观点是,大学生一般已经满18周岁,是成年人,在民法的规定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自杀一事,是他对自己生命的放弃,他侵害的是自身的生命权,受害人是他自己,侵权人也是他自己,从法律角度上说,只有对他自己负责,但因为人已逝去,也就是无人应对此负责。

  袁琳认为,在责任划分上学校确有过错的应承担一定责任,但现在因家长“闹事”等情形使得学校责任有所扩大,这是不合理的。袁琳表示,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学校只承担一部分的教育责任,大学生活只是其生命历程中的短暂一段时间,一个人的性格心态的形成不是短短几年能决定的,和其成长环境,家庭、社会环境都有关,不能将责任都归结于学校。

  袁琳同时表示,现在社会在家长“闹事”时会倾向于将责任归结于学校,这将学校的责任扩大了,对于整个事件的责任分担以及事件的处理都产生了影响。大学生自杀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关注个体的心理健康,解决大学生的“空心病”,改变大学生生活无意义感的认知等问题需要整个社会来思考。

  重庆工商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2014级赵姓同学在寝室内自杀身亡后,网络曾有传言死者生前存在考试作弊被抓情况,学校经核实后进行了辟谣。在赵同学死后,其家属因丧女之痛采取了情绪化行为,拉着写有“还我女儿”字样的白布黑字横幅聚在学校门前讨要说法。面对家属的情绪化行为,学校仍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帮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那么,自杀学生家属到学校“闹事”扰乱教学秩序,是否要承担责任?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世伟表示,自杀学生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到学校“闹事”,并不无法律根据。但是,毕竟关系生命的逝去,学校应当尽最大努力与自杀学生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沟通。当然,如果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聚众严重扰乱教学秩序,后果特别严重的,也可能涉嫌犯罪。

  自杀预防,关注和教育是关键

  记者了解到,虽然不是所有的自杀都可防止,但是大多数自杀是可以预防的。

  吴明霞介绍,自杀存在3个阶段的发展过程,分为动机或意念形成阶段,矛盾冲突阶段和行为选择阶段,自杀预防的最佳阶段是自杀形成的前期阶段。

  自杀预防要做到关注观察关心,要周边的人多一些对人本身的关切。在自杀者面对负面生活事件或抑郁,开始进入动机或意念形成阶段,自杀者通常会表现出与平时的差异。这种变化差异会体现在饮食和睡眠情况改变,个人卫生状况变化等方面,个人情况的变化一般意味着内心的变化,这时需要身边的人多加以关心。

  处于矛盾冲突阶段的人一般会和其他人进行讨论,会较为明显地表现出自杀倾向,是最容易发现的阶段。自杀后期的人,因为其已经决定了自杀,放下了压力,整个人变得平和,状态反而会变好,会做出一些类似告别的行为。

  吴明霞以诗人海子为例向记者解释,海子的《面朝大海春暖花开》就是处于第三阶段时写下的作品,他当时已进入平和的心态,已经想开了,收获了不冲突的幸福,所以有了幸福的闪电的描述,这是一首诀别诗。第三阶段的人会开始掩饰自己自杀的意图,开始寻找自杀的工具和方法,这时会很难发现并改变。

  除了从个人角度出发进行预防,学校和社会也应该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袁琳称,高校应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虽然一直在呼吁,但是力度始终还是不太够。袁琳建议,可以将心理健康课程还有生命教育课程作为学生的必修课,对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很有意义。

  记者了解到,各个高校虽都设有心理咨询室,但存在着人力资源不够等问题。加强辅导员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建立相应的心理辅导团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讲座等方式都将有利于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发展。高校除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合理的预防机制也必不可少,有关专家曾提出学校可建立3级预防,包括积极治疗相关疾病,宣传相关知识,提高学生心理健康素质;对自杀高危人群进行危机干预,帮助其摆脱困境,打消自杀念头;采取措施防止自杀未遂者再次自杀。

  袁琳认为,大学生自杀现象涉及到很多方面,不只是单纯的家庭、学校的问题,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社会的导向都存在影响,减少大学生自杀需要的是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坦荡为官 不要怕向组织亮家底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简称《办法》)。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有机结合,将执行和完善报告制度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以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作了明确规定。此次修订出台《规定》、新制定《办法》,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报告工作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

  深刻领会《规定》和《办法》的精神实质与具体内容,有助于提升认识的深度、执行的力度。在报告主体上,体现干部分类管理、重点监督原则,坚持抓住“关键少数”;在报告内容上,更加突出了与领导干部利益和权力行为紧密关联的家事、家产情况,将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等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在抽查核实上,明确了查核方式、对象、比例以及查核联系工作机制;在结果处理上,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明确了漏报、瞒报的主要情形及处理措施。可以说,《规定》与《办法》既是方向标,也是线路图。

  实际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实施好些年了,绝大多数领导干部也都适应并恪守这项制度,按要求认真填报个人有关事项,但也出现了个别人不规范填写、错报、漏报等现象。当中,不排除有人出于种种原因故意瞒报,但是,嫌“麻烦”是一种普遍心理。房屋面积只填了大概数、收入多少凭印象写、配偶的理财问都不问……如此这般,不一而足。一句话,就是嫌“麻烦”。因嫌“麻烦”而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往深层说,是对组织缺忠诚度、对纪律缺乏敬畏心的表现。共产党员的忠诚,不是挂在嘴边、写在纸上的,而是要以行动表示,最起码,得说实话。于个人而言,这也不是一个明智之选,嫌“报告”小麻烦,不如实报告,可能惹上大麻烦,《规定》第十七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只要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就不怕向组织亮家底。身为领导干部,就是要有这种底气。(连海平)

环保监管:治鼠不能只靠猫

  ■有人把环保监管比作猫捉老鼠,目前企业环境违法比例居高不下,可谓环保监管遭遇了鼠患。治鼠患,投药,养猫,还得堵好鼠道,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否则,猫累死了,也抓不到所有的鼠。治理企业环境违法,同样如此

  为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质量,环保部近日宣布从全国抽调5600名环境执法人员,将对京津冀及周边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这被称为“环境保护有史以来,国家层面直接组织的最大规模行动”,首批执法人员已于4月7日到岗。

  4月8日至11日,28个督查组共督查946家企业(工地),发现679家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约占检查总数的72%;4月12日,共督查389家企业(工地),发现245家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约占检查总数的63%; 4月13日,这一比例是66%,14日更是达到了77%……污染物超标排放,甚至有部分企业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治污设施建设不完善或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甚至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可谓五花八门,而涉嫌违法违规的不仅有“散乱污”企业,也有新华制药、河北钢铁这样著名的上市公司。

  依托热点网格实施精准打击,督查每天都抓住了大量的违法现行。每日督查通报传来,带给我们的不是利剑斩污的快意,相反,在新环保法实施已经两年多的今天,违法企业比例如此之高、违法行为如此普遍,着实让人既气愤又心痛。

  过去,我们常把环境违法行为归咎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环保法在修订时也期望着力解决这一问题,将按日计罚等多项新规写入,并更好地与司法衔接,力图让环境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处。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境监管部门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从环保部调度的数据看,每月各地都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被追究,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乃至移送司法,可以说,环境监管能用的招都用上了,也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很多专家曾欣喜地点评,环保法以高压执法促守法的作用正在显现。

  然而,现实给我们泼了一盆冷水。此次史无前例地以5600人的规模督查28个城市,督查到的企业违法情况,或许更逼近真实。

  反思其原因,有人可能认为是环境监管还不到位。笔者以为,环境监管再高压,力量终究有限。虽然很难估算28个城市究竟有多少工业企业,但根据环保部的信息,“2+26”个城市仅报送“散乱污”企业数就有5.6万余家,再加上规模企业,以现有的环保监管力量,平摊到28个城市的企业,督查还是力不从心。

  有人把环保监管比作猫捉老鼠,目前企业环境违法比例居高不下,可谓环保监管遭遇了鼠患。治鼠患,投药,养猫,还得堵好鼠道,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否则,猫累死了,也抓不到所有的鼠。治理企业环境违法,同样如此。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这几年,中央着力向地方传递这样的环保理念。从目前的情况看,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情形虽有改善,但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形成。督查中,还有一些地方不顾环保责任,舍不得利税来源,对环境违法现象视而不见。

  对屡教不改的,发改委不批新项目、银行不给贷款、甚至工商部门不予年审;对“散乱污”企业,部门协作依法惩治,断其后路。对待违法企业,如果能以这样的行动来震慑,看看谁还敢猖狂地践踏法律的尊严。期待各部门真正联手,各尽其责,多措并举,让企业意识到环境违法路路不通,让“普遍违法”的怪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又一学子因"校园贷"寻短,如何让悲剧不再上演?

  据央视报道,4月11日,在福建泉州某高校学生街宾馆,女学生小雨(化名),因卷入校园贷,在催债电话、裸照的骚扰下,不堪还债压力,选择自杀。其父亲称,女儿1997年出生,是厦门华厦学院的一名大二学生。

  美好人生刚刚绽放,便戛然画上句号,令人不胜唏嘘。伴随“校园贷”而出现的罪恶,可谓多矣。据不完全统计,3月16日至4月9日期间,有4则校园贷相关的悲剧被媒体报道。这或是冰山一角,因借贷而被套,举步维艰,甚至走上不归路的大学生究竟有多少,不得而知。

  这类校园贷有三大特点。其一,借贷人基本上都是在校大学生,无论人生经验还是金融常识都较为匮乏;其二,一开始借贷金额都不高,但没过多久便翻几番,让借贷人不堪重负;其三,在放贷方非正常手段催逼下,借贷人不堪压力往往寻短。

  说到校园贷,不能不提近年来兴起的高校贷款业务。有统计显示,2016年面向大学生的互联网消费信贷规模已突破800亿元。近一年多,频频出现了黑代理、裸贷等“校园贷”陷阱,一些大学生因此成了受害者或是犯罪嫌疑人。2016年,网络借贷平台“借贷宝”的一份“裸条”压缩包在网上流传,其中包含了167名女大学生的裸照及视频,把非法“校园贷”等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正当合法的校园贷确有必要存在,它们满足了市场所需,急大学生之所急。但是,有的所谓“校园贷”,顶着校园贷的名义,设置陷阱,充满凶险,暗藏“杀机”,把一个个单纯的大学生当成砧板上的鱼肉。诱使有借贷需求的大学生上钩,然后利用各种暗黑手段围猎欠款的大学生,这已涉嫌违法犯罪,对这样的“校园贷”应该依法打击,并清理其存在的黑色土壤。

  值得一提的是,银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重点做好校园贷的清理整顿,禁止向未满十八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有关部门应积极行动,别等非法“校园贷”制造了悲剧才出手,更不能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打击之余更应该深思的是,如何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一方面应该提升大学生的金融素养。一项调查显示,近四成的受调查大学生完全不知道校园贷的相关金融和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要想办法满足大学生正常举债的合理诉求。另据调查显示,仅有不到四成的大学生创业者利用了外部资金,其中有24.7%的创业者利用了贷款。大学生创业如何赢得安全可靠的贷款,值得监管部门思考。

  多策并举,协同发力,让校园贷在法律范畴内回归其本义,让菁菁校园承担起应有的防范责任,让莘莘学子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并能合理举债,非法“校园贷”带来的悲剧才会减少。

让公众健康素养的提升跑到谣言前面

  最大程度消除信息的不对称,需要政府部门和权威机构用更深入浅出的表达方式、更灵活多元的沟通手段,帮助公众增强辨别真伪的能力,进而全面提升健康认知水平。

  据4月18日《人民日报》报道,有数据显示,网络谣言中“舌尖上的谣言”占45%,食品安全领域成为网络谣言的重灾区。食药监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要加大对食品安全谣言制造者的处罚、追责力度,提高公众科学素养,使谣言无处遁形。

  “真相还在穿鞋的时候,谣言已经跑遍半个地球。”通过耸人听闻的标题、刺激性语言、歪曲的加工,谣言往往具有“吸睛”的特质,当它插上互联网的翅膀,借助微博、微信等传播载体蔓延,其传播力和破坏力呈几何级数增长。食品安全谣言因其高社会关注度,往往“跑”得更快。这不仅会引发焦虑甚至恐慌情绪,还会给相关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日前网上流传的“塑料紫菜”谣言,据估计对福建晋江等地的紫菜产业造成近亿元的损失。

  从“小龙虾实为小虫虾”“无核葡萄抹了避孕药”到“吃大盘鸡能感染禽流感”“紫菜是塑料做的”,食品安全谣言之所以层出不穷、“圈粉”无数,不仅与造谣者违法成本低有关,也与广大民众缺乏辨识真伪信息的素养、对这类谣言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有关。要击碎“舌尖上的谣言”,亟待提升公众健康素养。

  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健康信息,并运用这些信息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中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为10.25%,即每100个15岁到69岁的人中,约有10人具备基本健康素养。尽管这一数字较之前几年已在稳步上升,不过整体水平仍然较低。国家卫计委联合九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要达到20%。

  要实现提升健康素养的“小目标”,在面对食品安全信息特别是耸人听闻的信息时,不轻信、不乱传是每个人应有的态度。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饮食健康问题越来越重视。统计显示,微信用户平均每天在微信平台上阅读5.86篇文章,排名第二的就是健康养生类文章。而由于相关知识的匮乏,大部分人对手机上疯传的食品安全类信息多抱以“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甚至乐于分享“致癌提醒”“养生信息”等链接。这样一来,很容易助长谣言的扩散。事实上,很多谣言得以大肆传播,钻的就是受众关注健康但又难辨真伪的空子。

  谣言止于智者。公众健康意识的培养、健康知识的积累,更有赖于政府部门、专业人士、相关企业、新闻媒体等形成合力。科普的内容本身往往是枯燥的,远没有忽悠人的谣言那般吸引眼球。最大程度消除信息的不对称,需要政府部门和权威机构用更深入浅出的表达方式、更灵活多元的沟通手段,帮助公众增强辨别真伪的能力,进而全面提升健康认知水平。

  让食品安全专业知识走近大众,各方正在努力。国家食药监总局在2016年发布了500多条科普知识和辟谣信息,并且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开通专栏回应提问,还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建立谣言批驳机制,与媒体合作建立谣言批驳平台,收到不错的社会效果。还有一些专业人士利用自媒体快速回应网络相关谣言,比如中国医疗自媒体联盟建立了近400个微信公众号,总粉丝超过2亿人。一旦出现谣言,这些自媒体会及时发出科学、权威的声音辟谣。

  食品安全无小事。治理食品安全谣言,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役。提升民众健康素养,让公众健康素养的提升跑到谣言前面,需要政府部门及各界人士协同努力,我们要做的事还有很多。

误采野花获罪,是否“草”菅了法律

  河南法制报报道,近日河南省卢氏县法院做出一起判决。秦某因在干完农活回家时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顺手采了3株,没想到它竟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结果被法院以触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报道说: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受到了极大震动。

  说实话,不要说秦某,看完报道后,连我也受到极大震动。我想:要是改天我在田间放牛,小牛误食了某种没有被标记出来的珍稀植物,那我是不是也要依法去坐牢了?没想到民谣唱得真没错:路边野花不能采,不能采啊就是不能采。这个案件的判决让人有些惶恐,看来如何确保人生与牢狱无缘,光法学本科毕业还不够,怎么也还得再进修个植物学博士的学位、遍识百草才行。不然,你连什么时候误采了某种珍稀植物、触犯了法律都不知道。

  大家对该案疑惑的地方是,卢氏县的这个判决到底合不合理?从现有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确切知道的是,秦某当初并不知道这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他顺手采野花的山坡上,也没有设置什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标志,或保护区的牌子。这说明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而为之,而且也没有作为盈利目的而进行。依照法典,构成“非法采伐、损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要件,只能在主观方面有故意才能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不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伐、毁坏,更不构成本罪。事实上,公安部门最终也是委托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才确定秦某采挖的“野草”是蕙兰,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可以说,鉴别蕙兰是个技术活,专家都很难鉴别,一个农民路过就这么随手一挖,就说他是有意的,以非法采伐罪定他罪,似乎很难服众啊。

  如果真要有罪的话,我觉得,该地区的有关部门倒是应当承担一些责任。既然这里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蕙兰,有没有将该地划为重点植物自然保护区?如果划了,有没有进行相应的科普和普法工作,让附近的人们知晓:采伐蕙兰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真这样做了,判罚秦某触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才能够成立。当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某项法律规定的存在或某种行为属违法,那么当公民违法时严厉地追究他们的责任,则让人觉得有些突兀。何况,按照一些科普作者的检索发现,将兰科植物列为重点保护植物的第二批名录目前还没正式公布,那么,在此情况下就将其定罪,合法吗?

  当然,因为这次有关的报道并不是很详细,卢氏县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否有其它未说明的情况还未可知。但是,法院在判决具体案件时,不应生搬法条,就如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在坚守底线的同时,要将个案的审判放在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不能再出现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获刑的事了。

偷29元的腊肉该不该判刑半年

  杨某偷盗价值29元的腊肉,虽说进了别人房间,但与寻常的小偷小摸并无二致,却要承担最为严苛的刑罚,如此有失人心公允。

  盗窃他人财物的小偷,那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不过有些时候,你非但恨不起来,反倒有些同情。

  4月17日,成都市检察院通报了一起盗窃案。该市一名杨姓男子因偷走一块价值29元的腊肉,构成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半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偷一块腊肉竟然被判半年,还罚了一笔钱,值得这么大动干戈吗?

  其实,从刑法上来看,对杨某的定罪量刑,算不上“离谱”。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对涉案财物价值并不作要求,偷一块腊肉也算。

  根据2013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从报道看,杨某看到他人房屋未上锁,推门入室后,从客房卧室拿走财物,构成盗窃罪应无疑义。

  同样是偷窃,为什么有的需要规定“数额较大”,而“入户盗窃”却没有这一硬性要求呢?那是因为,立法者主要考虑的是,“入户盗窃”侵犯的不仅是他人财产权,更是住宅的空间专属权,从主观恶性到社会危害性,都较一般的盗窃行为更大一些。在现实中,很多入室盗窃者被物主发现后,采取暴力抗拒抓捕等行为,由盗窃升级为抢劫,甚至是故意杀人,所以必须严厉打击。

  不过,具体到杨某的“入户”盗窃上,也不无可宥之处。应当看到的是,他属于临时起意偷窃,屋主的房门未上锁,由此才有可乘之机;入户行窃的罪行暴露后,他束手就擒,没有采取暴力对抗;虽说盗窃数额不影响该案的犯罪定性,但所获物品价值毕竟很少,远远不及四川省确定的1600元“数额较大”标准。

  由此也反映出,杨某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而犯罪情节也属于轻微之列。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还该不该定罪量刑呢?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两高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即便是盗窃的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也就说是,法律留有“余地”。

  况且,就一般公众的认知,杨某偷盗价值29元的腊肉,虽说进了别人房间,但与寻常的小偷小摸并无二致,却要承担最为严苛的刑罚,如此有失人心公允。刑罚不是目的,教育挽救才是目的。事实上,公安部门抓捕的扒窃小偷,如果数额不大,不是常犯,往往经教育处罚后释放。如对杨某依法“网开一面”,以行政处罚“代替”,既能让其承担“不利后果”,又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何乐而不为呢?

  从立法上看,相关司法解释也值得商榷。诚然,“入户”应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但作为“唯一项”,则有些“简单化”。很难说,进入没有上锁的房屋行窃,就一定比屋外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危害更大。如果在“入户”构成盗窃罪的基本条件之外,再加上一定的数额标准或其他条件,更能体现刑罚的“公平性”,也更容易达到刑罚目的。

  毕竟,在正义的天平上,法理和情理并不矛盾。

华北污水渗坑,治理不能再拖了!

  近日有消息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及天津静海区存在多处“超级”工业污水渗坑,面积最大一处达17万平方米。4月19日,环保部分别与天津市政府、河北省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现场调查。环保部表示将对相关渗坑污染问题挂牌督办。

  这些污水渗坑达到如此惊人的规模,并非一朝一夕,大都为废酸倾倒或偷排所致。据大城县政府向调查组反映,近期曝光的两处土坑均为多年挖土形成,2013年曾发生废酸违法倾倒事件,导致坑内存水及土壤受到污染。天津静海区的渗坑形成原因也大致相同。

  近年来,违法倾倒和偷排工业废水屡屡发生,已经成为破坏生态肌体的“毒瘤”。一些生产企业因为不愿意承担相应的环保成本,在污染处理上动起了歪脑筋、坏心眼,要么直接偷排,要么伙同部分不法分子把废水一卖了之,任其倾倒,戕害环境。

  在这次事件中,对能够查实的违规企业或个人,必须加以严惩,对其没有支付的治污欠账,一定要加倍补上。但更为重要的是,即使一时间不能明确“坑主”,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也应该担负起责任,尽快展开深度治理,把污染造成的环境伤害降到最低。

  其实,两地政府并未对污染情形完全听之任之,相关的治理工作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开始。大城县的废酸倾倒事件发生后,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治理,但工作一直未完成,还多次发生污染反弹。天津静海区政府也从2014年起开展渗坑废水重点整治工作,已治理完成14个渗坑。2016年底,该地政府又完成采购招标,对剩余4个渗坑进行深度治理,目前已治理完成1个。

  主动治污,本为好事,体现了进步和改善。然而,污染久治不愈,治而不灭,又让人遗憾不已。现在我们有些地方面对污染问题,一面表态要积极作为,一面动作却拖拖拉拉,治理的速度提不起来,措施跟不上趟,就只能使污染持续存在、继续为害,甚至或许已经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

  治污不力,信息没有及时公开是重要原因。治理过程中涉及的监测数据、修复方案、修复结果、监测达标、污水处置等情况,并没有向社会交代清楚,公众对治理情况基本处在盲区中。信息公开不到位,造成监督缺了位,没有外在压力和督促,政府自然可以从容不迫,按部就班,可动作一慢,污染就蔓,治理效果就会打折扣、有反复,一旦错过最佳时机,贻害必然无穷。

  此次华北地区出现的渗坑污染,治理已是刻不容缓。当地政府必须改变过去的治污“慢动作”,按照环保部的要求,按下“快进键”,立即对渗坑水体、土壤及周边地下水开展监测,抓紧制定整治方案,加快治理进度;同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测及治理信息,给自己上紧弦、加重压,尽快把这些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的“余毒”排干净、治彻底,还社会一个满意的交代。

民法典编纂撬动法治未来

  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体现,必然反映着最为鲜明的时代特征。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民法总则集中反映了中国特色,镌刻着时代烙印。着力加强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回应社会热点与时代诉求,是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的突出亮点,也将有效统摄和引领民法典的编纂。

  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也是民法总则编纂的重要目标。民法总则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关系到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着“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保护。无论是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还是对个人信息权益的确认和保护;无论是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更好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还是给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更多法律救济,民法总则始终以民事权益保护为核心,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未来,面对民事权利的新形态、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民法典编纂将以更科学全面的立法,塑造全社会尊重和保障民事权益的集体意识。

  正如法学家所说,法律是一个民族“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在于其深深扎根于我们民族的历史之中,体现了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与现代民事法律规范的融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道德底色的烘托,道德实践同样需要法律尤其是民法作为支撑。纵观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始终。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给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搭建起平等舞台;明确强调抚养赡养义务,为每一个家庭的和谐带来法律的守护;加强见义勇为施救人保护,匡扶公正、友善的社会风气……法律条文背后的人文温度,源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构筑的精神内核,得益于中华文明几千年来的历史积淀。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是民法总则的又一亮点。民法典的编纂,是在科学民主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将实践智慧转化为法律条文的过程。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需要既尊重立法规律,又尊重中国国情;既要讲法理、成体系,也要讲道理、合情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调整为8岁,充分考虑了当下儿童身心发育的实际情况;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及时回应了信息时代的权利诉求;坚决捍卫英雄先烈的人格权等权益,有力回击了少数人的历史虚无主义。逻辑严密的法律条文,不仅传递出自洽、准确、稳定的立法态度,更展现出民事立法对现实人情、国情、世情的深刻把握。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民法总则的施行,将为当代中国的民事实践构筑日趋完善的法律框架,护佑着每个人的未来。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坚实基础,更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优质的治理资源。今年10月,随着民法总则的施行,相信民事权利保护将更加完备,司法与执法也将更有遵循。以民法总则的制定和施行为支点,必将有力撬动中国法治的未来发展。

环境违法的底气是谁惯出来的

  作者:邓海建

  4月16日上午,环保部强化督查山东省济南市督查组在对山东绿杰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正常检查执法时受阻,并被非法扣留。“拒绝检查,不提供相关环保资料,同时立即将大门紧锁,不允许检查人员离开,扣留执法人员超一小时……”目前当地公安及环保部门正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处理。(4月17日北京青年报)

  百般刁难,态度凶蛮。拒绝检查也就罢了,竟敢非法扣留执法人员。如此戏码,简直就是热播剧《人民的名义》里作奸犯科桥段的翻版。地方企业对抗环保职权之彪悍,由此可见一斑。

  环保执法越是硬气,环境矛盾越是尖锐。

  今年4月5日,环保部宣布,从全国抽调5600名环境执法人员,对京津冀及周边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这被称作“环境保护有史以来,国家层面直接组织的最大规模行动”。第十五督查组对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山东绿杰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内燃煤手烧炉未列入当地燃煤小锅炉淘汰名单,电焊生产工段无粉尘及废气收集处置装置,车间内噪声比较大,地面粉尘较重。

  这些一目了然的严重问题,竟然非要等到环保督察组才能“发现”,这本身就是则意味深长的寓言。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涉事企业竟然如此“暴脾气”,在环保紧箍咒三令五申的语境下,难免让人联想两个问题:第一,环境违法的底气是谁惯出来的?如果“从小”就严格要求,怎会在明晃晃的疑似违法现象面前如此荒唐凶悍?第二,国家督察组尚且遭遇如此“礼遇”,地方环保执法部门会遭遇怎样的“嘴脸”?又或者说,如果是无权无势的市民举报,还会在地方执法语境下激起一丝涟漪吗?

  一轮接一轮的督查检查,一轮接一轮的违规违法。4月8日至15日,环保部督查组共发现“散乱污”违法企业259个。短短一周时间,沉下身子就能揪出数百个违法企业,公众难免想问一声:《环保法》也长牙齿了,环保投入也没欠账,怎么基层粗放而低级的违法乱象,竟然需要国家级的督查才能“火眼金睛”呢?基层环境执法生态究竟是个怎样的真相、违法企业在雷声大雨点小的环保执法中究竟养成了怎样的脾性……这些问题,难道非要等一部环保大戏来点明说穿?

  “扣留执法人员超一小时”之所以说是恶例,是因为此事就发生在环境治理刮骨疗伤之下,且是地方企业直接对抗国家级督查的恶劣行为。如果环保执法需要带着公安才能执行,如果环境监督需要带着纪检才能“壮胆”,那么,环保部门的行政构架,又有什么意义呢?环保部门虽举着执法的尚方宝剑,但执法资源有限。它的执法功能多停留在检查行为,若企业不配合,检查行为就无从展开;而检查不到位,就无法开出基于检查结果的罚单;即便开出了罚单,企业不认缴,也常常无计可施。

  2017年是“大气十条”收官之年。来自环保部的数据称:中国特色的中央环境保护督查,此前已督查16个省份,问责6400多人,今年将实现31个省份全覆盖,推动地方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国家级环保执法越是硕果累累、发现的问题越是粗放低级,越是叫人感慨良多,越是值得反思纠结——青山绿水的背后,还有多少“山水集团”在环境违法中嚣张跋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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