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审议新的民法总则草案。
对老百姓来讲,民法典就是现实生活权利的宣言书。这次民法总则草案沿用原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以及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等。与此同时,历经三审的民法总则草案,总体上愈发显现“权利法”的色彩,呈现出创新与亮色。
草案对特殊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增加了新规定。原民法通则没有设定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则,此次草案规定胎儿享有民事权可继承遗产,即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再如,在民法通则中,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一直是空白点。此次草案为失能老人等建立协商监护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当今社会已步入信息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甚至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所以,草案明确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多年来实践证明,民事权利保护还与国家征收征用制度相关。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此次草案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既是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意见,也体现了保护人民权利的思想。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见义勇为、自愿救助等好人好事,民法总则草案还新增了“自愿紧急救助免责”制度。即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实施救助的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实施救助的人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要承担适当责任。
在此次草案中,诉讼时效制度也迎来了新的突破。现行法律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二年,例如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应在两年内提起诉讼。但社会生活已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日趋复杂,要求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有必要适当延长。所以,草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考虑到受中国社会传统观念影响,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此次草案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作了特别规定,即“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当然,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在此次草案中,环境资源保护成为公民行使民事权利的一个“硬约束”。资源和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资源占有量相对较少,生态环境形势严峻。为此,草案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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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加强源头治理,规范市场供给,又要强化过程监管,不让漫天要价、坑老害老的假冒保健品有生存空间。更重要的是,必须加大力度狠打虚假宣传等违法营销手段
我家有一位“月光族”,不是工作不到一年的弟弟,而是70多岁的外婆。外婆每月有近3000元退休金,在哈尔滨养老。本来生活无忧,经年累月还攒了几万元。但这两年,自从社区来了推销保健品的小妹,外婆不仅退休金“月光”,几年的积蓄也是“底儿掉”,换回的是汇健胶囊、骨密度丸等各式各样的保健品,以及豆油、大米等赠品。
最近,刚学会用微信的外婆,又被拉入了某健康养生群,有位代理每天在群里推销“保健果汁”,说能“增强抵抗力,喝了不得病”,外婆又心动了。在群里购物,需要微信支付,外婆不会,就找我弟帮忙,这才被家人及时劝阻。保健品推销玩起了线上社群经济,让家人又多了几分担忧。
保健品销售乱象给老人带来的不仅是金钱方面的损失,更有心理上的创伤。据报道,青岛一位老人购买了十几万元保健品,因为说好赠送的旅游项目没兑现,老人发现被骗,最终跳海自杀,舆论哗然。“坑老”的保健品推销现象,真的该治了!
“坑老”保健品之所以泛滥,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执法难、取证难。目前我国经食药监局批准的保健品生产企业大约有2600家,然而,除此之外还有大量无生产资质、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日期或厂家的保健品在市场上销售。这些保健品的营销活动多藏身于分散的小区,营销员在宣传时,通常只做口头承诺,不提供书面材料,给监管取证带来很大难度。
监管难度大,绝不等于监管可以放松。很多老年人文化程度不高,防范意识不强,很容易吃亏上当。打击“坑老”的保健品,监管部门更要积极作为,不能缺位、失语。一方面,及时查封没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清理市场上的“三无”保健品,让“坑老”的骗子无货可推销。另一方面,尽快完善保健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过程监管。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扫一扫包装上的二维码,生产资质、防伪标识、销售层级等信息都能通过官方平台实现可追溯并查验真伪。那么,漫天要价、坑老害老的假冒保健品也就没了生存空间。
更重要的是,应加大对虚假宣传等违法营销手段的打击力度。为什么平常省吃俭用的老人舍得高价购买保健品?这与骗子的手段很有关系,他们在营销过程中有一整套步步为营的花招,让老人一步步“入坑”。比如,先举办免费健康咨询;之后经常与老人话家常,赢得老人好感和信任;最后,举办健康讲座进行洗脑,忽悠老人购买。在老人面前,这些骗子把自己装扮成贴心的晚辈,用甜言蜜语跟老人套近乎,其嘴脸十分可恨。监管部门应对虚假宣传、商业欺诈、诱骗消费者购买等进行动态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力处罚,把骗子清除出营销队伍。
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人的健康消费需求越来越大,但大多数老人的健康消费素养有待提高。相关部门还要针对保健品“会销”等典型欺骗手段,及时开展消费教育;社区医院等下沉到基层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宣传理性的健康消费观;子女亲属也应帮助老人了解科学保健的知识,并多和老人沟通,给予他们关爱。老人的辨识能力提高了,就不容易受骗子诱惑,避免掉进假保健品的陷阱。
据报道,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邱海山伙同民警刘萍、鹿邑县人社局公务员管理股原股长张季梅等人,在办理毕业生分配、干部调动、公务员登记和入警申报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其中,邱海山为女儿篡改档案年龄,最终实现其“7岁上警校、10岁当公安、长期领工资”目的。目前,邱海山、张季梅、刘萍3名涉案人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岁上警校、10岁当公安、长期领工资”,听起来匪夷所思的事,居然在现实中真实上演。更可怕的是,这样闹剧还并非孤例,除了邱海山,报道中提到的鹿邑县人社局公务员管理股原股长张季梅,也利用职务便利,将正在上中学的儿子孙某某变身为一名国家干部。这不免使人想问,堂堂公安局怎么成了少数人的家族企业?
“10岁当公安”的背后,有权力自肥,有权钱交易,也有利益输送。众所周知,通常情况下,想当公务员必须经过“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等程序,对此公务员法有明确规定。可邱海山等人,经过一番捯饬,却能把未成年的孩子搞成了公务员。与其说他神通广大,占地利之便,毋宁说相关制度形同虚设,鹿邑县公安局内部制约也名存实亡。
身为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邱海山有责任呵护制度尊严,维护公共利益,但他却监守自盗。当然,紧靠一人之力,他不可能打通所有的环节。邱海山之所以得逞,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他动用权力让鹿邑县公安局的一干内部人员予以配合,鹿邑县公安局原政治处民警张晓耀等29名违纪人员分别受到党政纪处分,就是佐证。另一个原因是,鹿邑县公安局管理混乱,近乎处于无人监管、无人负责的状态。
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邱海山等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通报可知,鹿邑县公安局管理混乱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比如,印章无专人保管,随意加盖且不登记。其背景则与鹿邑县公安局原主要领导“长期懒政怠政,工作严重失职渎职”有关。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局领导不务正业,懒政怠政,其下属难免受到影响。一旦管理混乱,势必为入警造假提供可乘之机。邱海山等人能够上下其手,与其所在位置有关,也与相关环节全线“沦陷”有关。
公安部不是普通的职能部门,如果管理混乱,不仅便于不法之徒造假,更会带来纪律松懈、作风疲沓、战斗力低下等乱象。如此一来,如何依法执法?又如何保障公共利益?邱海山居然先后为女儿办理了6个虚假户口和身份信息,这样的恶劣之举让公众怎么想?不可能不影响该局的公信力。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身为执法机关,公安局更有责任捍卫公平,而通过操弄把孩子变为公安人员,显然背弃了公平正义,尤其让人不能容忍。如今,邱海山等人已被移送检察机关,等待他们的必是法律的严惩。但是,这事所带来的反思短期内不可能停止,必须要问:如何重塑制度的威力,让制度不再成为少数人手中的橡皮泥?
讲政治,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政治本色、一以贯之的实践逻辑。但一段时间以来,党内不讲政治的现象却在潜滋暗长。有些同志认为,讲政治虚无缥缈,不如抓经济实实在在。这在认识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基于对中国社会和中国共产党所处历史方位的科学判断,我们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将其作为党的基本路线的重要内容来强调。但这绝不意味着只讲经济不讲政治,更不意味着讲政治要让位于抓经济。事实上,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本身就是政治选择,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讲政治的鲜明体现。
有些人认为抓经济能立竿见影得实惠,讲政治无法在短期内见收益,因而只抓经济不讲政治。这是功利主义的算计,是对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曲解。讲政治的原则要求必须贯彻到党的一切工作中,经济工作也不例外。而且,讲政治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不讲政治就不可能真正抓好经济。近些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如收入差距拉大、少数党员干部贪污腐败、生态环境问题严峻等,都与一些党员、干部弱化甚至放弃了讲政治密切相关。
政党是政治组织,丢掉了政治就失去了灵魂。尤其是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讲政治是突出的特点和优势。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不搞政治挂帅,但绝不能丢掉政治这一灵魂。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明确强调,“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
讲政治就要讲方向,不忘初心。一个政党、一个国家信仰什么、追求什么、倡导什么,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方向最重要,方向不能搞错。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念,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人类社会作出更大贡献,这是中国人民百余年来的追求与担当。放弃了信仰,必然失魂落魄;背离了梦想,就会落后挨打。讲政治,核心是保持正确政治方向,任何时候都不放弃理想信念。
讲政治就要讲立场,不忘本来。对中国共产党来说,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是否得民心是衡量政治讲得好不好、对不对的根本标准。中国共产党所讲的政治是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顺应民心的正大光明的追求,是不断增强最大多数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身体力行的奋斗,而不是见风使舵的“投机政治”,更不是西方的“金钱政治”“寡头政治”“政客政治”。尤其是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利益关系深刻调整的今天,党员、干部必须搞清楚“我是谁、依靠谁、为了谁”,永远站稳人民立场。
讲政治就要讲看齐,不忘本分。对于中国共产党这样在发展中大国执政的大党,始终如一地凝聚起来、团结起来,形成强大战斗力,殊为不易,但势在必行。特别是在开创伟大事业、推进伟大工程、进行伟大斗争的历史新时期,更需要全党全国人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同心同德、革故鼎新、攻坚克难。因此,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无论处在哪个领域、哪个层级、哪个部门和单位,都要服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向党中央看齐,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
还应强调,讲政治不是空喊政治口号,而要体现在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中,体现在扎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体现在做好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中。随着我们党的领导核心地位越来越巩固、党中央的权威越来越强、党的组织愈加严密、党的纪律更加严肃,我们党的自我革命勇气、自我净化能力、排毒杀菌的政治免疫力必将不断提升和增强,我们的政治必将越讲越好、越讲越到位。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2015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召开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
研究部署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如何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乌海在全区率先统一了行政复议办公制服,并设计制作了行政复议徽章。
民商事仲裁篇:突出特色优势 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王乐泉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动这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成效,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当前改革任务重、压力大,要求我们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们要有大担当、大智慧。中国行为法学会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要紧密围绕大局组织开展法学研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理论支撑;要不断组织加强理论学习,重视政治修养,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的优秀人才队伍;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持续提升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能力水平。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在开幕式上作重要讲话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先后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有一个共同的主题,就是全面从严治党。本次会议专题研讨全面从严治党与法律实施问题,要回答的是执政党与法治这两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根本性要素,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架构、如何关联以及如何运转的问题。执政党与法治的关系,应当是立体的而不是线性的,应当是辩证的而不是形而上学的,应当是相互的而不是单向的,应当是发展的而不是僵化的。执政党与法治的关系,可以归纳为执政党与法治建设之间的领导关系、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一致关系、党内法规与全面从严治党之间的支撑关系、党内法规与法治体系之间的包容关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辅成关系、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导引关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与宪法法律之间的遵守关系、党的纲领目标的实现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之间的运用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统一关系以及党的执政特别是长期执政与法治之间的依存关系。 文/沈峰
背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通知称,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3月24日《广州日报》)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深化改革的重点,也是简政放权的要求。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两部委再次出手,取消和暂停41项相关收费,不仅有利于整合行政审批资源,而且将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一体化运行的水平,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符合政府逐步减少审批、转变职能的改革方向。
事实上,这些年,中央三令五申要求进一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中央到地方,也不断亮出减免的“成绩单”。自2013年以来,中央已累计取消、停征、减免了400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1000亿元。
就落实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而言,要让一些政府机关单位摆脱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的惯性,让既得利益集团及时收手,需要面对复杂的博弈。一方面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取消和停征相关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此次公布取消和停征的收费项目,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停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此外,各地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分别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为政之要,重在实干;实干之要,重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制定出一个好文件,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关键还在于落实”。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关键是要得到落实,即通过具体措施来保证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真正取消和停收。要认识到,改革不断深化,简政放权在“深水区”越趟越深。消除制约简政放权向纵深推进的阻碍因素,应不断在体制机制上破除围绕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形成的部门利益链条,全面落实行政权力运行的法治化。应从立法源头确保“收费法定、依法收费”,做到行政收费于法有据。
只有把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剔除滥用公权行为的行动结合起来,多管齐下,才能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总之,政府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收费法定”和实现行政审批中的“零门槛”,也期待各地在发布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的同时,能及时出台相关的跟踪监督措施,明确相关的问责制度,巩固改革成果,由此才能实现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改革总目标。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7年4月号)
文/张智全
背景:2016年,公安部在食品药品打假“利剑”行动中,共破获食品犯罪案件1.2万起、药品犯罪案件8500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350余起案件全部告破,及时铲除了一批制假售假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有效摧毁了一批制假售假的犯罪网络。公安部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完善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司法解释,有力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3月21日《人民日报》)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食品药品事关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是不折不扣的民生问题。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对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公众对食品药品的造假恶行深恶痛绝,要求严惩食品药品造假行为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这种形势下,将危害民生福祉的食品药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以严刑峻法筑牢食品药品安全的大堤,无疑契合了民意的期待。
关于依法打击食品药品造假行为,我国目前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但无论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还是2015年4月修订的被誉为“史上最严”新食品安全法,以及“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将源头造假行为纳入刑法直接惩治的范畴。这种情况下,食品药品造假的始作俑者很容易成为漏网之鱼,加之司法本身具有的滞后属性,刑法难以及时有效地对始作俑者形成有效的高压威慑态势。也正因如此,食药领域的造假行为才有了“割韭菜”般的恶性循环。故此,推动食品药品造假行为入刑,提高始作俑者的违法犯罪成本,势在必行。
不可否认,尽管严刑峻法并非惩治食品药品造假行为的唯一良方,但严刑峻法能在最大程度上遏制食品药品造假行为,这是基本共识。正如“沉疴需猛药,乱世用重典”的道理一样。当前,我国食药领域的造假行为已成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毒瘤,刑法有必要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迈出更大步伐,取消起刑点将其直接入刑,显然更具有现实针对性。
现行刑法对在食品药品中掺杂掺假行为的起刑点,规定为销售金额5万元。这种规定,过分强调考虑造假行为的销售金额,忽视了始作俑者的明显主观恶性和犯罪故意,以及其行为所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导致司法实际上对这种行为的惩处唯销售金额来定罪量刑,不但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而且也往往容易成为始作俑者逃避刑罚惩罚的借口。故此,只有摒弃唯销售金额定罪量刑的做法,将食品药品的造假行为直接入刑,才能真正让参与食品药品造假的始作俑者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进而倒逼其在刑法的高压威慑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
民有所呼,政必有应。归根结底,食品药品安全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对危害无穷的食品药品造假行为取消起刑点而将其直接入刑,无论怎么严厉,都不为过。公安部表示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药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体现了依法严惩食品药品造假的决心,契合了更多值得期盼的民意。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7年4月号)
文/符向军
背景:昨日下午,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显示,见义勇为“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至此,“好人法”条款已经历三度修改。(3月15日《北京晨报》)
立法是利益博弈的过程,需要平衡各方合法权益。为回应社会关切,立足于保护见义勇为善举的社会公益和社会共同价值取向,民法总则草案专门列入见义勇为“好人法”条款,围绕救助者、受助者的利益关系和法益保护,最终定为“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体现了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对“好人法”的强烈关注和重视,对见义勇为善举的极力推崇和保护。
可以想见,随着全新“好人法”的修改出台,将有效卸下“扶不扶”的社会纠结心态,让见义勇为者服下“定心丸”,解除其后顾之忧,有助于更好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在立法上全力助推见义勇为、解除见义勇为后顾之忧的同时,也要基于法益衡平的法治原则,充分考虑和保护好受助者的合法权益。须知,见义勇为的目的是为了救助、保护陷于危难急困之中的受助者,如果因为不适当的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了受助者的“二次伤害”,带来不必要或本不该发生的严重后果,但所有不利后果却因为“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而全部由受助者或其家属“买单”承受,那对受助者或其家属来说无疑是伤口撒盐、雪上加霜,并不公平,见义勇为的善举也失去本来意义,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强调见义勇为,也要“见义智为”,如果是具有过错的“见义乱为”“见义盲为”,甚至“借义胡为”,并没有“一律免责”的法理基础,有违民法上“过错归责”等的一般侵权责任原则。
因而,见义勇为必须有一种救济保障机制,为见义勇为“加害”的意外结果兜底,同时补上见义勇为一律免责的法律短板。为此,应配合这次民法总则“好人法”条款的修改出炉,及时制定完善细则,出台可操作的配套规定。
比如,可以援用见义勇为救助基金或新设立紧急救助社会基金,建立见义勇为行为适当与否的评鉴机制。如果见义勇为导致被救助者“二次伤害”,则就其民事损害赔偿救济责任予以制度兜底。具体可结合救助行为是否适当、基本适当、不适当,来分析见义勇为“加害”的主客观原因和责任归属。救助行为适当,没有“加害”结果的,见义勇为当然免责;救助行为基本适当或不适当,造成一定伤害、严重伤害的,见义勇为免责之余,由紧急救助社会基金或见义勇为基金对被救助人予以适当补偿。但如果见义勇为不当造成危害,不是出于过失或“严重过失”,而是属于故意伤害等的,则涉嫌以见义勇为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应依法追究民事赔偿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而不能由相关救助基金为其“背书”,更不能让“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的“好人法”背黑锅。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7年4月号)
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评论”4月14日消息,一次买房得开3次单身证明,一个名字纠错要盖6个章走两遍流程……如此“跑断腿”的办证之痛,将有诊治方案。近日,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从今年上半年起,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行政审批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四类基本信息,将逐步实现全国共享。到2020年,我们有望通过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和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审批基本信息的归集和共享。
这些年,随着简政放权走向深入,群众办事难问题受到更集中的关注。两方面的问题被反复吐槽,一种是让办事者承担不合理的证明责任,最典型的是“证明我妈是我妈”。这种偏好无形中放大了审批权,有的地方连化工产品配方、制造业工艺流程都要审批。还有一种是办事过程中申报材料经常需要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从逻辑上讲没必要,但程序上又必须有。这不同程度增加了办事难度,也影响了服务体验。
应该承认,随着作风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群众到政府部门办事,在观感上有改善,但服务效率和质量仍然存在问题,这种情况被称为“脸好看,事难办”。这里面有权力寻租、作风问题的影响,但信息共享、部门协作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消除公共服务中的信息孤岛现象,成为接下来必须啃掉的“硬骨头”。
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掌握着约80%的信息数据,但囿于管理体制、利益藩篱等限制,这些数据都静静地躺在各个部门的数据库中,等待办事群众的来回奔波把它们唤醒。曾有媒体报道,一对夫妻在卖房子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丈夫身份证上的名字和房产资料上不一致,需要纠错。可就在几个月前他们才刚完成纠错手续,为何错误还在?原来,他们在省级相关住房管理中心纠正了错误,但市房管局的电子信息却没能同步修改,还得重新办理。信息共享程度对审批事项办理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破除数据壁垒绝非易事,必须在政务信息共享的顶层设计上下功夫,建设一个覆盖全国、涵盖社会基本信息且能满足基本公共服务的统一平台,并制定严格的管理规范。从四类基本信息开始的全国共享一旦实现,不仅能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压缩寻租空间,让群众少跑腿,还将让一个重要的政务信息共享规则变得顺理成章,即凡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这一规则断了随意重复采集数据的“后路”,能最大限度减少审批过程中的无谓折腾。
在破解群众办事难的征途上,实打实的制度建设和与时俱进的服务理念,是同等重要的事情。毕竟,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还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它也不可能穷尽群众在办事过程中遭遇的具体问题。只有从审查惯性转换到服务思维,才能真正展现公共服务的亲和力。近期,江苏省工商局推出“容缺受理”办法,如果企业办理登记注册事项时缺少个别非要件性材料,仍然可以办理而不必往返多次,只要进行信用承诺登记即可,这为干事创业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解决重复审批的问题,不让群众为一纸证明来回奔波,是信息时代的必然要求。寻求以更好的治理能力、更主动的姿态服务群众,不仅有利于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也有利于建设一个高效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