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事权利深入民生保护民生

  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审议新的民法总则草案。

  对老百姓来讲,民法典就是现实生活权利的宣言书。这次民法总则草案沿用原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以及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等。与此同时,历经三审的民法总则草案,总体上愈发显现“权利法”的色彩,呈现出创新与亮色。

  草案对特殊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增加了新规定。原民法通则没有设定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则,此次草案规定胎儿享有民事权可继承遗产,即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再如,在民法通则中,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一直是空白点。此次草案为失能老人等建立协商监护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当今社会已步入信息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甚至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所以,草案明确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多年来实践证明,民事权利保护还与国家征收征用制度相关。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此次草案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既是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意见,也体现了保护人民权利的思想。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见义勇为、自愿救助等好人好事,民法总则草案还新增了“自愿紧急救助免责”制度。即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实施救助的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实施救助的人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要承担适当责任。

  在此次草案中,诉讼时效制度也迎来了新的突破。现行法律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二年,例如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应在两年内提起诉讼。但社会生活已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日趋复杂,要求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有必要适当延长。所以,草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考虑到受中国社会传统观念影响,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此次草案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作了特别规定,即“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当然,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在此次草案中,环境资源保护成为公民行使民事权利的一个“硬约束”。资源和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资源占有量相对较少,生态环境形势严峻。为此,草案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保健品“坑老”,该治了!

 

  ■既要加强源头治理,规范市场供给,又要强化过程监管,不让漫天要价、坑老害老的假冒保健品有生存空间。更重要的是,必须加大力度狠打虚假宣传等违法营销手段

  我家有一位“月光族”,不是工作不到一年的弟弟,而是70多岁的外婆。外婆每月有近3000元退休金,在哈尔滨养老。本来生活无忧,经年累月还攒了几万元。但这两年,自从社区来了推销保健品的小妹,外婆不仅退休金“月光”,几年的积蓄也是“底儿掉”,换回的是汇健胶囊、骨密度丸等各式各样的保健品,以及豆油、大米等赠品。

  最近,刚学会用微信的外婆,又被拉入了某健康养生群,有位代理每天在群里推销“保健果汁”,说能“增强抵抗力,喝了不得病”,外婆又心动了。在群里购物,需要微信支付,外婆不会,就找我弟帮忙,这才被家人及时劝阻。保健品推销玩起了线上社群经济,让家人又多了几分担忧。

  保健品销售乱象给老人带来的不仅是金钱方面的损失,更有心理上的创伤。据报道,青岛一位老人购买了十几万元保健品,因为说好赠送的旅游项目没兑现,老人发现被骗,最终跳海自杀,舆论哗然。“坑老”的保健品推销现象,真的该治了!

  “坑老”保健品之所以泛滥,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执法难、取证难。目前我国经食药监局批准的保健品生产企业大约有2600家,然而,除此之外还有大量无生产资质、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日期或厂家的保健品在市场上销售。这些保健品的营销活动多藏身于分散的小区,营销员在宣传时,通常只做口头承诺,不提供书面材料,给监管取证带来很大难度。

  监管难度大,绝不等于监管可以放松。很多老年人文化程度不高,防范意识不强,很容易吃亏上当。打击“坑老”的保健品,监管部门更要积极作为,不能缺位、失语。一方面,及时查封没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清理市场上的“三无”保健品,让“坑老”的骗子无货可推销。另一方面,尽快完善保健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过程监管。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扫一扫包装上的二维码,生产资质、防伪标识、销售层级等信息都能通过官方平台实现可追溯并查验真伪。那么,漫天要价、坑老害老的假冒保健品也就没了生存空间。

  更重要的是,应加大对虚假宣传等违法营销手段的打击力度。为什么平常省吃俭用的老人舍得高价购买保健品?这与骗子的手段很有关系,他们在营销过程中有一整套步步为营的花招,让老人一步步“入坑”。比如,先举办免费健康咨询;之后经常与老人话家常,赢得老人好感和信任;最后,举办健康讲座进行洗脑,忽悠老人购买。在老人面前,这些骗子把自己装扮成贴心的晚辈,用甜言蜜语跟老人套近乎,其嘴脸十分可恨。监管部门应对虚假宣传、商业欺诈、诱骗消费者购买等进行动态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力处罚,把骗子清除出营销队伍。

  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人的健康消费需求越来越大,但大多数老人的健康消费素养有待提高。相关部门还要针对保健品“会销”等典型欺骗手段,及时开展消费教育;社区医院等下沉到基层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宣传理性的健康消费观;子女亲属也应帮助老人了解科学保健的知识,并多和老人沟通,给予他们关爱。老人的辨识能力提高了,就不容易受骗子诱惑,避免掉进假保健品的陷阱。

“10岁当公安”,制度为何层层失守

  据报道,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邱海山伙同民警刘萍、鹿邑县人社局公务员管理股原股长张季梅等人,在办理毕业生分配、干部调动、公务员登记和入警申报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其中,邱海山为女儿篡改档案年龄,最终实现其“7岁上警校、10岁当公安、长期领工资”目的。目前,邱海山、张季梅、刘萍3名涉案人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岁上警校、10岁当公安、长期领工资”,听起来匪夷所思的事,居然在现实中真实上演。更可怕的是,这样闹剧还并非孤例,除了邱海山,报道中提到的鹿邑县人社局公务员管理股原股长张季梅,也利用职务便利,将正在上中学的儿子孙某某变身为一名国家干部。这不免使人想问,堂堂公安局怎么成了少数人的家族企业?

  “10岁当公安”的背后,有权力自肥,有权钱交易,也有利益输送。众所周知,通常情况下,想当公务员必须经过“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等程序,对此公务员法有明确规定。可邱海山等人,经过一番捯饬,却能把未成年的孩子搞成了公务员。与其说他神通广大,占地利之便,毋宁说相关制度形同虚设,鹿邑县公安局内部制约也名存实亡。

  身为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邱海山有责任呵护制度尊严,维护公共利益,但他却监守自盗。当然,紧靠一人之力,他不可能打通所有的环节。邱海山之所以得逞,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他动用权力让鹿邑县公安局的一干内部人员予以配合,鹿邑县公安局原政治处民警张晓耀等29名违纪人员分别受到党政纪处分,就是佐证。另一个原因是,鹿邑县公安局管理混乱,近乎处于无人监管、无人负责的状态。

  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邱海山等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通报可知,鹿邑县公安局管理混乱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比如,印章无专人保管,随意加盖且不登记。其背景则与鹿邑县公安局原主要领导“长期懒政怠政,工作严重失职渎职”有关。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局领导不务正业,懒政怠政,其下属难免受到影响。一旦管理混乱,势必为入警造假提供可乘之机。邱海山等人能够上下其手,与其所在位置有关,也与相关环节全线“沦陷”有关。

  公安部不是普通的职能部门,如果管理混乱,不仅便于不法之徒造假,更会带来纪律松懈、作风疲沓、战斗力低下等乱象。如此一来,如何依法执法?又如何保障公共利益?邱海山居然先后为女儿办理了6个虚假户口和身份信息,这样的恶劣之举让公众怎么想?不可能不影响该局的公信力。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身为执法机关,公安局更有责任捍卫公平,而通过操弄把孩子变为公安人员,显然背弃了公平正义,尤其让人不能容忍。如今,邱海山等人已被移送检察机关,等待他们的必是法律的严惩。但是,这事所带来的反思短期内不可能停止,必须要问:如何重塑制度的威力,让制度不再成为少数人手中的橡皮泥?

“抓经济实在、讲政治缥缈”是错误认识

  讲政治,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政治本色、一以贯之的实践逻辑。但一段时间以来,党内不讲政治的现象却在潜滋暗长。有些同志认为,讲政治虚无缥缈,不如抓经济实实在在。这在认识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基于对中国社会和中国共产党所处历史方位的科学判断,我们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将其作为党的基本路线的重要内容来强调。但这绝不意味着只讲经济不讲政治,更不意味着讲政治要让位于抓经济。事实上,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本身就是政治选择,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讲政治的鲜明体现。

  有些人认为抓经济能立竿见影得实惠,讲政治无法在短期内见收益,因而只抓经济不讲政治。这是功利主义的算计,是对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曲解。讲政治的原则要求必须贯彻到党的一切工作中,经济工作也不例外。而且,讲政治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不讲政治就不可能真正抓好经济。近些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如收入差距拉大、少数党员干部贪污腐败、生态环境问题严峻等,都与一些党员、干部弱化甚至放弃了讲政治密切相关。

  政党是政治组织,丢掉了政治就失去了灵魂。尤其是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讲政治是突出的特点和优势。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不搞政治挂帅,但绝不能丢掉政治这一灵魂。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明确强调,“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

  讲政治就要讲方向,不忘初心。一个政党、一个国家信仰什么、追求什么、倡导什么,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方向最重要,方向不能搞错。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念,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人类社会作出更大贡献,这是中国人民百余年来的追求与担当。放弃了信仰,必然失魂落魄;背离了梦想,就会落后挨打。讲政治,核心是保持正确政治方向,任何时候都不放弃理想信念。

  讲政治就要讲立场,不忘本来。对中国共产党来说,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是否得民心是衡量政治讲得好不好、对不对的根本标准。中国共产党所讲的政治是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顺应民心的正大光明的追求,是不断增强最大多数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身体力行的奋斗,而不是见风使舵的“投机政治”,更不是西方的“金钱政治”“寡头政治”“政客政治”。尤其是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利益关系深刻调整的今天,党员、干部必须搞清楚“我是谁、依靠谁、为了谁”,永远站稳人民立场。

  讲政治就要讲看齐,不忘本分。对于中国共产党这样在发展中大国执政的大党,始终如一地凝聚起来、团结起来,形成强大战斗力,殊为不易,但势在必行。特别是在开创伟大事业、推进伟大工程、进行伟大斗争的历史新时期,更需要全党全国人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同心同德、革故鼎新、攻坚克难。因此,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无论处在哪个领域、哪个层级、哪个部门和单位,都要服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向党中央看齐,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

  还应强调,讲政治不是空喊政治口号,而要体现在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中,体现在扎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体现在做好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中。随着我们党的领导核心地位越来越巩固、党中央的权威越来越强、党的组织愈加严密、党的纪律更加严肃,我们党的自我革命勇气、自我净化能力、排毒杀菌的政治免疫力必将不断提升和增强,我们的政治必将越讲越好、越讲越到位。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公平公正促和谐 复议仲裁谋新篇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本刊记者/张慧超 杨旭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重要战略布局、加快建设法治内蒙古的进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极作为,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成效显著;民商事仲裁工作突出特色优势,在助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巨大成绩。
  “行政复议和仲裁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体两翼’,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各级单位和部门积极创新工作发展思路,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乔欣告诉记者。
  行政复议篇: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极作为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多年来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夯实工作基础,创新体制机制,使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复议机关以“为民”为宗旨,以“改革”为动力,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深入开展。
  拓宽受理渠道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功能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途径,具有快捷高效、程序灵活、成本低廉等诸多制度优势,但长期以来,老百姓对这一制度了解不多,甚至不知、不会、不敢运用行政复议解决矛盾纠纷。针对这一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复议机关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受理渠道、创新审理方式等措施,让老百姓了解行政复议,认识行政复议,从而选择行政复议。
  例如,通辽科左中旗、阿盟阿左旗等旗县区在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了法制联络员,扩大法制宣传,延伸工作触角,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矛盾纠纷;阿盟、乌海和锡盟阿巴嘎旗、多伦县、乌兰察布丰镇市等盟市、旗县在政务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室设立了行政复议窗口,制作行政复议指南、发放宣传材料、接受现场咨询,将符合复议条件的信访案件纳入到了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同时,各级复议机关不断创新审理方式、加大调解力度、坚持有错必纠等,有效促进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功能作用的发挥,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行政复议案件呈持续上升趋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复议案件数量增长迅速。201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复议机关共办理复议案件4061件,其中2015年办理1536件,为历年最多,较2012年增幅达到了42.2%。近三年,全区复议案件平均纠错率27.3%,高于全国10.02%的纠错率,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完善审理机制
  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办案质量是行政复议的生命线。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紧紧围绕提高案件质量这个关键点,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审理程序,行政复议公信力日益提升。
  一是探索行政复议相对集中审理机制。为解决行政复议权分散、公信力不强等问题,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确定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乌兰察布为试点地区。各地区按照自治区政府要求,积极探索实践,试点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将所有部门的复议权全部集中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使,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所有复议案件均通过复议委员会案审会进行审理,进一步提升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乌兰察布市实行专家议决制,提高了专家参与度,使复议更加公开透明。
  二是完善了案件审理机制。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对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普遍根据行政复议的“准司法”特点和要求,在案件审理中加大实地调查、公开听证力度,实行“阳光复议”,使群众以看得见、听得懂、说得出的方式参与其中,以公开透明的程序保障审理结果的公正,有效提高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本级每年实地调查累计行程平均3万多公里,鄂尔多斯市实现了实地调查取证和行政复议听证会常态化。乌兰察布市和阿荣旗在全区率先实行了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制度,伊金霍洛旗实行了网上复议。乌兰察布市在审理矛盾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时,尝试召开了行政复议案件解释说明会,针对申请人的疑问,行政机关和有关专家学者现场解答,既有效化解了争议,又维护了当事人各方之间的良好关系,使行政复议更加公开、透明、亲民。
  三是将调解和解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力争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全区调解和解率每年均在10%以上,锡盟和乌兰察布市达到30%。
  四是建立了行政复议案后跟踪制度。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及时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针对行政执法部门在办案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形式,要求执法部门限期整改,实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其中,通辽市政府还实行了典型案例回访制度。
阿拉善左旗配备无人机等办案设备,开启行政复议实地勘察新模式

  实行资格管理
  建设高素质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能力,决定着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专职复议人员资格制度。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复议人员缺乏必要的“准入”门槛和规范的培训考核机制,导致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建设专业化、规范化、高素质的复议人员队伍,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提出了“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改革任务。201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行政复议资格。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根据《办法》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于今年9—10月份在12个盟市分批次组织了全区首批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并为此开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软件,使用该软件对复议人员实行计算机考试,保证了考试的公平、公正、透明。

2015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召开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

研究部署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如何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开展规范化建设
  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不断加强
  记者了解到,为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水平和规范化程度,2012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经自治区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2013年年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提出了“加强旗县级行政复议机构建设”的改革要求。按照中央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自治区法制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行政复议工作改革实施方案》。《方案》设计了包括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5个方面的改革任务,重点是要解决基层行政复议机构虚设、人员短缺、素质较低难以胜任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改革要求,不等不靠,努力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办案设备设施更加完善,行政复议公信力不断提升。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10个盟市和7个旗县区单设了复议科,全区2012年以来共新增行政复议人员35名。乌兰察布市在部分旗县试行了行政复议联络员制度。各盟市法制办均设置了行政复议接待室、听证室及档案室,配置了照相机、摄像机等行政复议设备,阿拉善左旗还配备无人机开启了行政复议案件实地勘察新模式。通辽为复议人员发放了行政复议津贴。乌海在全区率先统一了行政复议办公制服,并设计制作了行政复议徽章。

辽为复议人员发放了行政复议津贴。

乌海在全区率先统一了行政复议办公制服,并设计制作了行政复议徽章。



乌海市设计制作了行政复议徽标,行政复议人员实现了统一着装

民商事仲裁篇:突出特色优势 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的民商事仲裁工作,自1995年第一家仲裁机构成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在各仲裁机构的努力下,始终遵循“中立、公正、廉洁、高效”的仲裁宗旨,秉持“减少对抗、构建和谐、实现双赢”的仲裁理念,牢记“便民、利民”的仲裁服务准则,二十多年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取得显著成绩。仲裁工作队伍不断壮大,仲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日益增强,仲裁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日益提升。
  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共有仲裁机构7家,分别是呼和浩特、包头、乌海、鄂尔多斯、赤峰、通辽和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各仲裁委共设立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28个。二十年来,各仲裁机构共受理仲裁案件13,779件,累计标的额达600多亿元。
  始终离不开党委政府支持
  自仲裁法颁布实施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持对仲裁工作的领导,始终把握引导仲裁事业发展,协调解决仲裁法实施中的困难,积极组建仲裁机构。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推行仲裁制度,促进了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将仲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改革目标中,明确提出“完善仲裁工作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的改革要求,并定期督促改革进展。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认真落实改革任务,建立了仲裁员名册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仲裁员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商事仲裁工作的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场所、办公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推进仲裁机构的重新组建工作。包头市将仲裁作为依法治市的重要工作来抓,连续几年将仲裁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点。包头市委还明确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拓展服务功能,提升仲裁公信力、影响力”的要求,2015年包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强仲裁监管,实行案件问责制”,市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指示,要打造全国一流的仲裁机构。包头市人大常委会为积极推进仲裁工作,先后于2009年和2015年两次组织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对全市贯彻实施仲裁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形成工作决议,提出加强仲裁工作的要求。通辽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仲裁工作专题会议,积极研究解决仲裁工作遇到的问题,推进仲裁工作深入开展。
2015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家金融仲裁院在包头成立

  始终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仲裁发展的核心是实现仲裁的社会服务职能。仲裁法实施20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各仲裁机构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化解全区的民商事经济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呼和浩特、包头和鄂尔多斯仲裁委在处理政府欠账、民间借贷、房地产、群众集中上访等群体性、突发性案件和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案件中充分发挥仲裁优势,积极为当地党委、政府排忧解难、化解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党委、政府对仲裁工作的信任和重视。凡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大经济活动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决策、规划、评估、对外签订合同等都要求仲裁委参与审定。包头的仲裁工作,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入手,着力做好服务金融领域的仲裁工作,建立工作对接机制,有力增强了老工业基地的向好发展后劲。仲裁法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仲裁工作稳中求进,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特别是近三年来仲裁受案量大幅度增长,全区各仲裁机构累计受理案件4604件,占历年受案总量的30%;标的额达到339亿元,占历年标的总额的50%以上。其中,2015年与2012年相比,受案量增加了39%,标的额增长了453%,受案量和标的额均实现了历史最大增幅。仲裁制度的优越性正日益凸显,仲裁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始终坚持规范有序运行
  制度建设是保障仲裁工作规范运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多年来,各仲裁机构都将健全完善制度作为全面推动仲裁各项工作的重要抓手,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各仲裁机构普遍建立了《仲裁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仲裁员办理案件规范》《派出机构管理办法》《案件鉴定规定》及《收退费办法》等,实现了靠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的目的,保障仲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和高效规范运行。包头仲裁委员会还制定出台了《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率先实行了仲裁员案件终身责任制。呼和浩特、乌海等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建立了联系沟通机制,定期举行协调会,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实现了仲裁机构和司法监督的良性互动。多家仲裁委员会组建了专家咨询委员会,保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得到公正解决。呼和浩特和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还组建了纪律监督委员会,对于标的额巨大、当事人意见分歧严重的案件,委派两名纪律监督员对案件开庭、评议、裁决进行全程监督,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和社会影响。
  始终坚持社会公益属性
  仲裁法实施20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各仲裁机构始终坚持仲裁工作的社会公益性,赢得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和信赖,公信力显著提升。鄂尔多斯仲裁委制定了《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缓交、减交和免交暂行办法》,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情况,适当放宽了仲裁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标准,尽可能地给予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最大程度的优惠。2011年至今,累计为当事人减免仲裁费用600多万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乔欣查阅仲裁案卷
  始终坚持开拓创新发展理念
  本着“改革创新、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务求实效”的原则,各仲裁机构不断创新工作机制,通过设立办事处和分支机构、设置仲裁联络员等,进一步拓宽了仲裁服务领域。多数仲裁机构分别在城建部门、消费者协会、大型企业、旗县乡镇、街道社区等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服务触角不断延伸。鄂尔多斯仲裁委在村、镇设置了仲裁联络员,通过对仲裁联络员的培训,使之成为宣传仲裁制度的排头兵,有效解决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为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的农村工作“十个全覆盖”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保障。包头、呼和浩特和鄂尔多斯仲裁委结合当前金融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的实际,设立了金融仲裁院,为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实践。鄂尔多斯仲裁委还设立了房地产与建筑业仲裁院和民间借贷仲裁院,实现了仲裁业务范围从传统单一的经济合同类型向多行业、宽领域、广覆盖转变。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将创新发展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也为仲裁事业确立了新的发展路径与方向。全区各仲裁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积极探索“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解决多元化”和“互联网+仲裁”工作机制。目前,鄂尔多斯仲裁委牵头研发建立了全区统一的仲裁案件信息资源共享数据库,实现了在线咨询、网上受理、在线缴费、远程送达、案件进度查询、证据提交、仲裁通知等功能,启动了仲裁为民服务网络平台。
  始终重视高素质队伍建设
  仲裁员是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核心,全区各仲裁机构普遍将提高仲裁员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着力从以下方面打造专业敬业的仲裁员队伍。一是增强职业认同感。通过加强对仲裁员的思想教育,强化仲裁理念,加强仲裁员对仲裁机构的认同感,激发仲裁员热爱仲裁、维护仲裁,与仲裁机构同心同德发展的热情。二是注重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各仲裁机构通过严格执行《仲裁员工作守则》、组织仲裁员和工作人员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参观监狱等活动,时刻提醒仲裁员在办理案件时,要严于律己,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代理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泄露仲裁庭意见,不断提高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和职业素养。三是大幅提高仲裁员报酬,激发其工作热情。包头仲裁委将仲裁员办案所得由受理费的20%提高至40%,极大地调动了仲裁员的工作积极性,构建了按劳分配、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四是加强业务培训。各仲裁机构普遍将仲裁员业务培训常态化,每年举办不同层次、不同专题、不同形式的培训班,邀请国家级专家教授讲解最前沿和最新的法律理论和实务,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共有仲裁员1053名,其中律师469名,占45%;行政机关和其他人员426人,占40%;退休法官和专家教授158人,占1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内蒙古自治区的民商事仲裁事业站在新的起点上,突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捷高效、调裁结合、一裁终局”的优势特点,必将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取得新的辉煌。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7年1月号)

中国行为法学会召开第六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

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与法律实施
中国行为法学会在京召开第六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
暨中国行为法学会第五届五次理事会

  人民法治网讯(耿振善)为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与法律实施问题研究,2017年1月15日,中国行为法学会在北京召开了主题为“全面从严治党与法律实施”的第六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暨中国行为法学会第五届五次理事会。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暨中国行为法学会第五届五次理事会开幕式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王乐泉在讲话中对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工作以及此次会议给予了充分肯定。王乐泉指出,在中国法学会主管的55个全国性法学社团中,中国行为法学会历史悠久、人员广泛、活动丰富、成绩斐然。历经近30年的发展,中国行为法学会在历届会长和理事会的带领下,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参与下,始终坚持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为己任,致力于从个体行为与社会运行的独特视角,总结我国法治实践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规律,为立法、行政、司法部门提供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为法治中国建设积极出谋划策。中国行为法学会职责定位准确,发展目标清晰,工作活跃规范,活动广泛深入。特别是近年来,在繁荣法学研究、开展法治宣传、推动法学交流、培养优秀人才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独具特点、卓有成效、影响深远的工作。中国行为法学会经过不懈努力,在学术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和决策影响力等方面不断扩大,是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研究力量。

  王乐泉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动这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成效,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当前改革任务重、压力大,要求我们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们要有大担当、大智慧。中国行为法学会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要紧密围绕大局组织开展法学研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理论支撑;要不断组织加强理论学习,重视政治修养,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的优秀人才队伍;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持续提升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能力水平。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在开幕式上作重要讲话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先后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有一个共同的主题,就是全面从严治党。本次会议专题研讨全面从严治党与法律实施问题,要回答的是执政党与法治这两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根本性要素,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架构、如何关联以及如何运转的问题。执政党与法治的关系,应当是立体的而不是线性的,应当是辩证的而不是形而上学的,应当是相互的而不是单向的,应当是发展的而不是僵化的。执政党与法治的关系,可以归纳为执政党与法治建设之间的领导关系、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一致关系、党内法规与全面从严治党之间的支撑关系、党内法规与法治体系之间的包容关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辅成关系、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导引关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与宪法法律之间的遵守关系、党的纲领目标的实现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之间的运用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统一关系以及党的执政特别是长期执政与法治之间的依存关系。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致开幕辞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何家弘、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主任王公义分别主持“全面从严治党与法律实施的理论研究”和“全面从严治党与法律实施的实践探索”主题发言单元,共27位专家学者作了精彩发言。
  围绕着两大发言主题,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吴高盛,中共中央党校中国干部学习网常务副总编、教授陈建才,杭州行政学院副教授蔡金荣,中共菏泽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督查科科长梁静,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系博士研究生侯嘉斌,主要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与党内法规建设,从党内法规的历史发展与理论发展问题、党内法规的规范建设和体系建设、党内法规的执行等方面作了精彩发言。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肖北庚,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副所长、研究员冯军,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党校副校长、湘西自治州行政学院副院长、湘西自治州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邓联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长秋,北京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张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预防室主任陈雄飞,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司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崔永东,主要围绕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研究,从全面从严治党的研究总结和展望、全面从严治党的法律视角、“严于治吏”的法文化传统等方面作了精彩发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李俊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莫纪宏,主要围绕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等方面作了精彩发言。
  中央纪委驻中国社会科学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教授卓泽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监事长朱小黄,西南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李永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教授徐汉明,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王小光,主要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中国建设,从全面从严治党与依法执政、全面从严治党与中国经济法治建设、党委领导与地方法治评估等方面作了精彩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忠,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吴建雄,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彭新林,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但未丽,主要围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特点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方面作了精彩发言。
  中南大学党委常委、副书记、教授蒋建湘,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熊文钊,主要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与企业商业治理,从党组织参与国企法人治理、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等方面作了精彩发言。
  随后举行的中国行为法学会第五届五次理事会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李文燕主持,与会人员听取了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田明海作的理事会工作报告,审议了本次理事会的表决事项,并听取了下属机构工作报告。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会议的闭幕式总结讲话中,首先肯定了此次会议的成果,并对中国行为法学会在2016年的工作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最后对中国行为法学会在2017年的工作作了重点部署。
  江必新要求,中国行为法学会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引,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王乐泉会长的讲话精神为指引,以“四个转型”为目标,实现中国行为法学会的新发展。2017年,要努力把学会的定位从“研究阵地”向“研究高地”转型,把学会的功能从“宣传教育型法治服务”向“务实管用型法治服务”转型,把学会的发展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型,把对学会的管理从“规范管理”向“从严治理”转型。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苏军,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中国行为法学会顾问、中纪委原副部级巡视监察专员戴俭明,中国行为法学会顾问、海军原政委、上将胡彦林,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苏泽林、李文燕、朱小黄、何家弘、卓泽渊、李仲智、郝宏奎、曹诗权、田明海,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张涛,以及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检法司等部门3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中国法律实施论坛是中国行为法学会于2011年创建的高端品牌论坛,自成立以来,论坛聚焦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具体法律实施问题,汇聚理论研究者和实务专家作出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回应。此前,论坛已成功举办了五届,分别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中国法律实施、法治中国建设与法律实施、法治社会建设与法律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法律实施、法治经济建设与法律实施等主题展开研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关键在落实

  文/沈峰
  背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通知称,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3月24日《广州日报》)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深化改革的重点,也是简政放权的要求。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两部委再次出手,取消和暂停41项相关收费,不仅有利于整合行政审批资源,而且将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一体化运行的水平,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符合政府逐步减少审批、转变职能的改革方向。
  事实上,这些年,中央三令五申要求进一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中央到地方,也不断亮出减免的“成绩单”。自2013年以来,中央已累计取消、停征、减免了400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1000亿元。
  就落实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而言,要让一些政府机关单位摆脱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的惯性,让既得利益集团及时收手,需要面对复杂的博弈。一方面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取消和停征相关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此次公布取消和停征的收费项目,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停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此外,各地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分别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为政之要,重在实干;实干之要,重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制定出一个好文件,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关键还在于落实”。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关键是要得到落实,即通过具体措施来保证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真正取消和停收。要认识到,改革不断深化,简政放权在“深水区”越趟越深。消除制约简政放权向纵深推进的阻碍因素,应不断在体制机制上破除围绕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形成的部门利益链条,全面落实行政权力运行的法治化。应从立法源头确保“收费法定、依法收费”,做到行政收费于法有据。
  只有把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剔除滥用公权行为的行动结合起来,多管齐下,才能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总之,政府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收费法定”和实现行政审批中的“零门槛”,也期待各地在发布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的同时,能及时出台相关的跟踪监督措施,明确相关的问责制度,巩固改革成果,由此才能实现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改革总目标。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7年4月号)

食品药品造假入刑契合民意

  文/张智全
  背景:2016年,公安部在食品药品打假“利剑”行动中,共破获食品犯罪案件1.2万起、药品犯罪案件8500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350余起案件全部告破,及时铲除了一批制假售假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有效摧毁了一批制假售假的犯罪网络。公安部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完善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司法解释,有力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3月21日《人民日报》)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食品药品事关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是不折不扣的民生问题。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对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公众对食品药品的造假恶行深恶痛绝,要求严惩食品药品造假行为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这种形势下,将危害民生福祉的食品药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以严刑峻法筑牢食品药品安全的大堤,无疑契合了民意的期待。
  关于依法打击食品药品造假行为,我国目前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但无论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还是2015年4月修订的被誉为“史上最严”新食品安全法,以及“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将源头造假行为纳入刑法直接惩治的范畴。这种情况下,食品药品造假的始作俑者很容易成为漏网之鱼,加之司法本身具有的滞后属性,刑法难以及时有效地对始作俑者形成有效的高压威慑态势。也正因如此,食药领域的造假行为才有了“割韭菜”般的恶性循环。故此,推动食品药品造假行为入刑,提高始作俑者的违法犯罪成本,势在必行。
  不可否认,尽管严刑峻法并非惩治食品药品造假行为的唯一良方,但严刑峻法能在最大程度上遏制食品药品造假行为,这是基本共识。正如“沉疴需猛药,乱世用重典”的道理一样。当前,我国食药领域的造假行为已成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毒瘤,刑法有必要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迈出更大步伐,取消起刑点将其直接入刑,显然更具有现实针对性。
  现行刑法对在食品药品中掺杂掺假行为的起刑点,规定为销售金额5万元。这种规定,过分强调考虑造假行为的销售金额,忽视了始作俑者的明显主观恶性和犯罪故意,以及其行为所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导致司法实际上对这种行为的惩处唯销售金额来定罪量刑,不但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而且也往往容易成为始作俑者逃避刑罚惩罚的借口。故此,只有摒弃唯销售金额定罪量刑的做法,将食品药品的造假行为直接入刑,才能真正让参与食品药品造假的始作俑者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进而倒逼其在刑法的高压威慑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
  民有所呼,政必有应。归根结底,食品药品安全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对危害无穷的食品药品造假行为取消起刑点而将其直接入刑,无论怎么严厉,都不为过。公安部表示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药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体现了依法严惩食品药品造假的决心,契合了更多值得期盼的民意。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7年4月号)

见义勇为一律免责须有配套机制

  文/符向军
  背景:昨日下午,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显示,见义勇为“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至此,“好人法”条款已经历三度修改。(3月15日《北京晨报》)
  立法是利益博弈的过程,需要平衡各方合法权益。为回应社会关切,立足于保护见义勇为善举的社会公益和社会共同价值取向,民法总则草案专门列入见义勇为“好人法”条款,围绕救助者、受助者的利益关系和法益保护,最终定为“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体现了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对“好人法”的强烈关注和重视,对见义勇为善举的极力推崇和保护。
  可以想见,随着全新“好人法”的修改出台,将有效卸下“扶不扶”的社会纠结心态,让见义勇为者服下“定心丸”,解除其后顾之忧,有助于更好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在立法上全力助推见义勇为、解除见义勇为后顾之忧的同时,也要基于法益衡平的法治原则,充分考虑和保护好受助者的合法权益。须知,见义勇为的目的是为了救助、保护陷于危难急困之中的受助者,如果因为不适当的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了受助者的“二次伤害”,带来不必要或本不该发生的严重后果,但所有不利后果却因为“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而全部由受助者或其家属“买单”承受,那对受助者或其家属来说无疑是伤口撒盐、雪上加霜,并不公平,见义勇为的善举也失去本来意义,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强调见义勇为,也要“见义智为”,如果是具有过错的“见义乱为”“见义盲为”,甚至“借义胡为”,并没有“一律免责”的法理基础,有违民法上“过错归责”等的一般侵权责任原则。
  因而,见义勇为必须有一种救济保障机制,为见义勇为“加害”的意外结果兜底,同时补上见义勇为一律免责的法律短板。为此,应配合这次民法总则“好人法”条款的修改出炉,及时制定完善细则,出台可操作的配套规定。
  比如,可以援用见义勇为救助基金或新设立紧急救助社会基金,建立见义勇为行为适当与否的评鉴机制。如果见义勇为导致被救助者“二次伤害”,则就其民事损害赔偿救济责任予以制度兜底。具体可结合救助行为是否适当、基本适当、不适当,来分析见义勇为“加害”的主客观原因和责任归属。救助行为适当,没有“加害”结果的,见义勇为当然免责;救助行为基本适当或不适当,造成一定伤害、严重伤害的,见义勇为免责之余,由紧急救助社会基金或见义勇为基金对被救助人予以适当补偿。但如果见义勇为不当造成危害,不是出于过失或“严重过失”,而是属于故意伤害等的,则涉嫌以见义勇为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应依法追究民事赔偿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而不能由相关救助基金为其“背书”,更不能让“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的“好人法”背黑锅。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7年4月号)

告别审批路上的来回奔波

  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评论”4月14日消息,一次买房得开3次单身证明,一个名字纠错要盖6个章走两遍流程……如此“跑断腿”的办证之痛,将有诊治方案。近日,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从今年上半年起,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行政审批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四类基本信息,将逐步实现全国共享。到2020年,我们有望通过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和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审批基本信息的归集和共享。

  这些年,随着简政放权走向深入,群众办事难问题受到更集中的关注。两方面的问题被反复吐槽,一种是让办事者承担不合理的证明责任,最典型的是“证明我妈是我妈”。这种偏好无形中放大了审批权,有的地方连化工产品配方、制造业工艺流程都要审批。还有一种是办事过程中申报材料经常需要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从逻辑上讲没必要,但程序上又必须有。这不同程度增加了办事难度,也影响了服务体验。

  应该承认,随着作风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群众到政府部门办事,在观感上有改善,但服务效率和质量仍然存在问题,这种情况被称为“脸好看,事难办”。这里面有权力寻租、作风问题的影响,但信息共享、部门协作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消除公共服务中的信息孤岛现象,成为接下来必须啃掉的“硬骨头”。

  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掌握着约80%的信息数据,但囿于管理体制、利益藩篱等限制,这些数据都静静地躺在各个部门的数据库中,等待办事群众的来回奔波把它们唤醒。曾有媒体报道,一对夫妻在卖房子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丈夫身份证上的名字和房产资料上不一致,需要纠错。可就在几个月前他们才刚完成纠错手续,为何错误还在?原来,他们在省级相关住房管理中心纠正了错误,但市房管局的电子信息却没能同步修改,还得重新办理。信息共享程度对审批事项办理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破除数据壁垒绝非易事,必须在政务信息共享的顶层设计上下功夫,建设一个覆盖全国、涵盖社会基本信息且能满足基本公共服务的统一平台,并制定严格的管理规范。从四类基本信息开始的全国共享一旦实现,不仅能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压缩寻租空间,让群众少跑腿,还将让一个重要的政务信息共享规则变得顺理成章,即凡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这一规则断了随意重复采集数据的“后路”,能最大限度减少审批过程中的无谓折腾。

  在破解群众办事难的征途上,实打实的制度建设和与时俱进的服务理念,是同等重要的事情。毕竟,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还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它也不可能穷尽群众在办事过程中遭遇的具体问题。只有从审查惯性转换到服务思维,才能真正展现公共服务的亲和力。近期,江苏省工商局推出“容缺受理”办法,如果企业办理登记注册事项时缺少个别非要件性材料,仍然可以办理而不必往返多次,只要进行信用承诺登记即可,这为干事创业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解决重复审批的问题,不让群众为一纸证明来回奔波,是信息时代的必然要求。寻求以更好的治理能力、更主动的姿态服务群众,不仅有利于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也有利于建设一个高效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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