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违建别墅,不讲政治是根本

  近日,专题片《一抓到底正风纪》详细披露秦岭违建别墅整治始末。一幅幅触目惊心的画面,一个个阳奉阴违的细节,令人震惊,更发人警醒。

  没有实打实的作风,就难有实打实的作为。秦岭违建别墅“清查不彻底、整而未治、禁而不绝”的背后,正是不良作风在作祟。在整治上弄虚作假,在督察上走马观花,形式主义走过场,官僚主义不作为,如此作风之下,“边整治、边违建”的结果,可想而知。

  往深里看,不良作风是表现,不讲政治是根本。正是因为政治纪律这根弦松了,才让地方政府在中央三令五申的情况下,依然敷衍了事,在落实上不认真、不彻底,在执行上打折扣、搞变通;正是因为政治规矩这个意识淡薄了,才使得部分领导干部表态多、行动少、空喊口号,甚至与不法者沆瀣一气、成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伞。

  习近平总书记曾告诫,“在政治纪律方面放松警惕、降低要求是危险的”。方此之时,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力度前所未有。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讲政治、顾大局、识大体、守纪律,确保政令贯通、上下对称,做到令行禁止、落实到位。

“雪势汹汹”是一道城市治理的考题

  同一份“考题”,有的城市“成绩”好,有的城市则“错漏”不少、丢了一些“关键分”,恰恰说明,“题目”虽然有点难,但绝不是无解的,而是“答题者”的水平有差异,平时在“功课”上的努力和付出不同。

  1月2日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连续出现两轮大范围、强降雪天气过程,导致山西、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陕西、重庆等地遭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新华社记者1月8日从国家减灾办获悉,截至8日11时,这两轮雨雪灾害已造成中东部8省份21人死亡,237.5万人受灾。

  当北方一些地区仍对初雪翘首以盼之时,南方一些地区已是“雪势汹汹”。如果说暴雪这种恶劣天气也是一种考验、一道考题的话,那么各地交出的答卷并不一样,“答题”结果可谓喜忧参半。

  喜的是,有的地方应对暴雪从容且高效,比如江苏南京因“一夜雪无”成了“网红”,居民出行和城市运行未受影响。忧的是,有的地方疲于应对、损失不小,比如安徽合肥16处公交站台顶板倒塌,造成多人伤亡,另有乡村小学教室被雪压塌等。新华社的报道显示,暴雪灾害已造成安徽18人死亡。再如陕西西安,第一场暴雪过后交通几乎崩溃,不少人徒步上班。

  应该说,恶劣天气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影响在所难免,包括有群众需要转移安置、水电基础设施可能受损、农作物可能受灾、一些生活用品可能出现短缺、人们出行可能受到影响等等。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损失都是不可避免的吗?有没有可以减轻、预防的空间?同一份“考题”,有的城市“成绩”好,有的城市则“错漏”不少、丢了一些“关键分”,恰恰说明,“题目”虽然有点难,但绝不是无解的,而是“答题者”的水平有差异,平时在“功课”上的努力和付出不同。

  从上述喜与忧的对比之中,不难得到一些启示。

  南京为什么能成为“网红”?这得益于其及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并且真正发挥了作用。报道显示,从收到即将迎来暴雪天气的气象预警起,该市便要求各单位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扫雪防冻人力、物力、机械的准备。“一夜无雪”的背后是几万环卫工人、城管队员不眠不休的辛劳付出,是组织得力、落实给力、齐心协力,是各方人员、物资的科学有序高效调配。

  一些城市抵御暴雪的“答卷”为什么令人遗憾?银装素裹的惊喜为什么旋即成了吐槽和抱怨?因为平时“学习”不上心,导致个别“功课”成了“瘸腿”。同样是公交站台,为什么有的塌了有的没塌?同样是暴雪堆积,为什么有的地方和单位能够及时派人清理,有的却“呆萌”地要等雪停了再说,甚至雪停了还不知道要做什么?

  城市公共治理中有一种管理制度和机制不可或缺,即应急响应机制。它是针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而设立的应急方案,目的即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减到最小。而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在诸如地震、防汛抗旱、禽流感疫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各地都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此番暴雪各地也都启动了一级响应,但有些地方的响应显然没有充分发挥出作用——是方案本身不够细致科学,还是具体落实得不到位?或者不同队伍和力量之间配合不够?问题到底出在哪些环节上,应该调查清楚,且应及时整改。因为,暴雪可能还会来,其他的突发公共事件也可能随时来敲门。

  进而言之,城市治理、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都要有危机意识、超前意识,不仅要懂得未雨绸缪,更要把绸缪的每一个环节、细节都安排妥当、考虑周全,还要有适当的演练,查缺补漏。

  打个比方,高考前不是还有几次模拟考试吗?意义就是多几次事先演练,查漏补缺,别等到高考那天才发现很多问题还没学懂弄通,那怎么可能考出好成绩?城市治理也是一样道理,不管风霜雨雪、阴晴冷暖,只要应对机制完备、组织高效、各方守土有责,完全可以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下一次“考试”,希望更多的城市都能交上一份让公众满意的“答卷”。

机长夫人乘机,为何如乘私家车

  如果不是近日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公告,去年7月28日乘坐深圳东海航空DZ6286、DZ6206(南通-郑州-兰州-北京)的乘客恐怕至今都不知道,自己经历过怎样一场“空中惊魂”。

  综合相关通报,执飞该航班的机长陈某某干了一件蠢事,允许乘客王某莲三次进入驾驶舱,并且在王某莲未购买后两个航段机票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乘机。事情发生后,东海航空很快对陈某某及航班机组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理,但并未对外通报。结果是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的处理结果,让网友觉得处罚太轻,所以东海航空公布了事后“严肃处理”的详情,这才引发了公众关注。也是从东海航空的公开回应,人们才发现这事情更狗血的地方是,这位王某莲原来就是机长夫人。

  中南地区管理局对陈某某罚款2000元,对机上专职安保人员孔某某罚款800元,并对东海航空进行行政警告处罚。这看起来确实力度不大。不过,加上东海航空对陈某某暂停飞行6个月、取消教员资质、罚款12000元并要求按原价补票的处罚,勉强还说得过去。只是,时隔半年,等到公众发现并热议,才对旅客“深表歉意”,这“反射弧”也实在太长了,其诚意可想而知。也正是这种“捂盖子”的做法,让人怀疑航空公司是否真正意识到问题之所在。

  对于一架在空中飞行的飞机,最重要的莫过于确保飞行安全,任何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都应当绝对摒除。这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常识。所有的民航飞行安全规范,莫不是围绕安全做文章。也因如此,但凡有乘客在机上做出可能影响安全的言行,比如乘客一句玩笑话,或者乘客之间发生小冲突,都可能面临被带走、行政拘留等后果。在无法确认飞机能否安全起飞的前提下,机长是可以采取包括停止起飞等措施的。

  但是,我们从这桩事故中看到,这一切的安全规范,竟因机长夫人的出现而统统沦为虚设。这位机长夫人不仅想不买票就不买票,还可以随时想进驾驶舱就进驾驶舱,就像在自己家一样自由。而无论是机上安保人员、乘务长,都不能阻止这一严重违反安全规范的情形发生。说实话,事后罚款多少,对机长怎么处罚,都可另做别论。关键在于,为何竟然无人能够成功阻止机长干蠢事?这可能才是整个事故中最让人感到后怕的地方。要知道,这时候整架飞机的安全,可都捏在这对视安全如无物的奇葩夫妻身上。

  顺着这个问题,我们就要问了,东海航空平时对机组人员特别是机长是如何进行安全培训的,平时又是如何落实各项飞行安全措施的?事前清点人数,起飞前安全提示,飞行过程中随时通报,以及在飞机上专设安保人员,难道都只是应付了事?或者说,安全守则只是针对其他人员,对于机长夫人这类特殊人员,就可以完全不设防?相关管理部门是否该查一查,类似机长夫人这么大摇大摆、三进三出驾驶舱的事故,以前是否发生过,或者只是个例?

  对这起事故的追问,恐怕不能只落在对机长的处罚是轻了还是重了上面,而更应针对东海航空的安全管理意识以及日常管理机制进行倒查。仅对航空公司作出警告处罚,就能够提高其安全责任意识,这里不能不打个问号。

把“黑名单”制度锻造成职工维权利剑

  如果能够促进“黑名单”制度的法治化,使其成为“硬杠杠”,那么不仅契合了依法治国、依法治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精神和理念,让其在更大范围、更广空间、更高层次发挥威慑力,而且有利于遏制和防范“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限制一些用人单位动辄在减损劳动者权益问题上打“小算盘”的情况,进而为劳动者撑起更强大、更给力的保护伞。

  据本报1月8日报道,山东省威海市近期出台《威海市劳动保障“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根据被监管主体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务派遣、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联合惩戒。对列入劳动保障“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在参加评优评先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推送至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地方通过出台“红黑名单”制度,倒逼企业遵纪守法,为构建诚信经营的法治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劳动关系领域,通过建立“黑单名”制度,在企业诚信评价、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不同程度的限制,有效遏制了欠薪等顽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特别

  是最高法院出台的惩治“老赖”平台,更是让一些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企业主,尝到了“黑名单”制度的威力。从习惯性的“躲猫猫”到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变化之大令人鼓舞;一些深受欠薪之苦的农民工,借助制度之威,拿到了被长期拖欠的劳动报酬——“黑名单”制度正在成为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企业治理、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仍须正视的是,还有一些企业和经营者游走在法律边缘,变相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钻法律政策的空子。比如,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规定,少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些用人单位钻加班规定的空子,迫使劳动者主动加班,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规避“同工同酬”;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内部规章制度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行为不仅给劳动者造成了伤害和损失,而且可能造成“守法者吃亏、违法者得利”的不公平现象,进而给整个社会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

  时下,一些地方和部门构建的区域性、专项性“黑名单”制度,大多通过通知等“红头文件”形式发布,震慑力、强制性相对较弱,执行落实的随意性较大。所以,提高这项制度的“法律层级”,将其纳入规章规定甚至更高层面的地方性法规等其实很有必要,也值得期待。

  如果能够通过立法将“黑名单”制度法治化,使其成为法律“硬杠杠”,那么,从立法层面看,这契合了依法治国、依法治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精神和理念;从执法层面看,这有利于形成全国一盘棋,统一尺度、统一标准,在更大范围、更广空间、更高层次发挥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强大威慑力;从优化营商环境的层面看,对所有经营主体秉持同样的标准,在融资、用工等领域一视同仁,有利于遏制和防范“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从劳动者权益的层面看,将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纳入评价范围,有利于限制一些用人单位动辄在减损劳动者权益问题上打“小算盘”的情况,进而为劳动者撑起更强大、更给力的保护伞。

  某种角度上说,威海市上述办法的出台是一个开始,人们期待着有更多地方和相关部门能够意识到,“黑名单”制度真正规范化、法治化、常态化所能发挥的效用,让“黑名单”制度的威力进一步显现、“红利”进一步释放。

别让保证学生睡眠成为无解题

  10年前,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明确提出,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每天睡眠时间分别要保证10小时、9小时、8小时,最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九部门下发“减负三十条”,再次明确了这一要求。然而,该规定执行效果并不好。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孙宏艳介绍,通过每5年做一次少年儿童发展状况调查的纵向比较,中小学生的睡眠问题没有改善,可以用“每况愈下”来形容现在的情况。(1月7日《中国青年报》)

  国家规定的睡眠时间,看起来要求不高,实际上做起来却很难。去年7月,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发布的一项数据显示,小学四年级学生睡眠时间在10小时及以上的比例为30.7%,初中二年级学生睡眠时间为9小时及以上的比例为16.6%,超六成中小学生睡眠不足,而且年级越高问题越突出。

  网上流行着一些“超级中学”的作息时间表,早6点起床,晚11点睡觉,是这些学校的标配。事实上不少学校都是如此,有些还犹有过之。笔者的孩子上小学时还能相对保证睡眠时间,到了初中之后,基本都要到11点才睡觉,而上了高中,基本要到12点才能睡觉。从一定意义上说,“超级中学”无所不在,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毛坦厂”,只要有意走高考这条路,基本就意味着睡眠成了奢侈。

  不要把问题简单抛给哪个人,这个锅家长背不了,老师也背不了。很多家长白天忙着工作,晚上还要陪孩子熬夜,而现在的老师有着沉重的教学压力,学生苦他们也累,有时也不想这样,布置的作业常常已经“手下留情”了,他们也如同陀螺一样被推着往前走。正如很多人感慨的,如果高考制度得不到根本改变,想要从根本上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几无可能。

  也正是因为如此,现在围绕保证学生睡眠基本只剩下呼吁,即便出台了一些规定也不被人看好。但也不要轻视了呼吁的作用,一次次的呼吁,由此增进的共识、创造的条件,最终会惠及到改革。目前来看,从根本上改变高考制度,起码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这是否就意味着保证学生睡眠只能成为无解题?现在更需要的可能还是问题视角,尽量在学生睡眠时间上做加法。

  现在游戏系统推出了防沉迷功能,到了一定时间自动断网。受此启发,在规定学生睡眠最少时间的同时,能不能规定学生最迟睡眠时间?譬如对于高中生,明确规定到了夜里11点必须上床睡觉,做不到就要受罚。当然,即便有了规定,也很难做到应查尽查、应罚尽罚,但规定有引导和约束作用,会慢慢形成社会共识,有利于底线生成。

  再如,现在不少学校都在上晚自习,下了晚自习到家,往往接近10点了。能不能出台规定,严格晚自习时间?有很多孩子下了学校晚自习还要再去补习班,有的到夜里12点才能到家。能不能出台规定,不允许培训机构“白加黑”?倘若有心研究,还有很多细节工作可做,治住了“跑冒滴漏”,就能有效增加睡眠时间。

  保证学生睡眠要多研究一些问题。现在,高考制度俨然成为教育问题的总源头,俨然成为多数教育问题的护身符。改革当然需要推进,但在没有根本性改变之前并非无计可施,不妨多些问题导向,只要对学生有利那就去做。从方法论上讲,可从已成共识、相对容易的环节先做起,然后再慢慢扩大。

设置“电信诈骗耻辱墙”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2018年12月28日,3辆运兵车、20名特警押解着江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抵达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局。至此,孝昌“8·24”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第一轮收网成功。江某等人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犯罪行为会让家属蒙羞,因为自己的照片登上了乡里和村里的“电信诈骗耻辱墙”。为深化孝昌打击治理电信诈骗工作,孝感市决定建立耻辱墙制度,所有电诈人员都要上耻辱墙。(1月8日《楚天都市报》)

  对于给涉嫌电信诈骗违法犯罪人员设置“电信诈骗耻辱墙”的做法,大多数网友都表示支持、肯定,同时也有人对这种做法是否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等信息权利,存在一些疑虑。有人认为,“执法机关行使公权力时,要尊重人的基本权利,‘耻辱墙’的说法也值得商榷”。

  那么,设置“电信诈骗耻辱墙”究竟是否构成对那些涉嫌电信诈骗违法犯罪人员个人隐私权利的侵犯?答案或许是否定的。

  强调涉嫌犯罪人员也享有隐私权,这当然没有什么问题,也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如我国《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均明确:自然人享受隐私权等权利。但同时必须意识到,同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针对隐私权的保护,事实上也不是绝对的、完全无条件的。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再如,2014年最高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强调“不得曝光个人隐私”的同时,也同样规定了这样的除外情形——“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这实际上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个人隐私的公布,都属于是侵犯隐私权,如在“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下,对相关个人隐私的公布,就不能算是“侵犯隐私”,而属于是依法公开。

  而上述湖北孝昌设置“电信诈骗耻辱墙”的做法,其中无疑存在十分明显的公共利益。如通过该“耻辱墙”的设置,有助于更有效地揭露、震慑、预防电信诈骗违法犯罪。众所周知,电信诈骗犯罪之所以屡禁不绝、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正在于,相比其他许多违法犯罪,电信诈骗犯罪实际上是一种“不见面”的犯罪形式,具有更大的欺骗性、隐蔽性。这种犯罪特征背景下,将那些涉嫌电信诈骗犯罪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以“耻辱墙”的形式及时予以曝光、揭露,显然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避免更多的人受骗上当。而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违法犯罪人员自身来看,以设置“电信诈骗耻辱墙”的方式对其加以警戒,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减少和预防此类违法犯罪,如通过家属的劝诫,让相关违法犯罪人员及时迷途知返。此外,目前上述“耻辱墙”的设置仅限于重点乡镇和村组,事实上也符合“在必要范围内”的司法解释。

  当然,强调“电信诈骗耻辱墙”不算侵犯个人隐私,也并不意味着此类“耻辱墙”的设置是完全没有任何边界,可以任性为之的。比如,“耻辱墙”具体究竟应曝光哪些个人隐私信息,就不能完全没有界限,应限制在与电信诈骗相关的范畴之内,不能无限扩大。另外,上述“耻辱墙”是否一定非得以“耻辱”命名,是否可以换做“警示”、“警戒”之类更中性的名称,或许也是可以进一步推敲、斟酌。

别把学生“美容致死”仅当个案处理

  1月3日下午,一名女生在贵州整形口腔美容外科医院(民营利美康医院)做隆鼻手术时死亡。1月7日凌晨,贵阳市云岩区卫计委通报了“19岁女孩隆鼻意外死亡”事件的最新进展。通报显示,法医已完成尸检取样,尸检和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正在同步进行中,是否存在医疗损害、院方过错等问题也在调查中。受“隆鼻手术患者死亡”事件影响,1月7日利美康发布公告表示,公司紧急停牌。(1月8日《北京青年报》)

  做一个隆鼻手术竟意外死亡,如此悲剧令人震惊嗟叹不已。这起事件发生之后,可以在两个层面进行处理。第一个层面是,将之当成一个个案处理。这起事件首先作为个案存在,因此个案处理是一个必经过程,必须在个案当中还原真相、分清责任、加以处置。

  第二个层面是,对这家医院及其所在公司的运作模式进行反思,进而在更高层面来发现问题、总结教训、加以改进。这属于医疗监管范畴,具有净化行业、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更大作用。

  尽管在当前,这名女生就医的具体细节尚不清楚,但不可否认的是,只要就事论事地处理个案,就很容易变成一个技术争议,即使最终发现医院存在很大的责任,医院所付出的代价也极为有限。当然,医院在操作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医生执业资格证不规范,甚至存在非法行医等更为严重的现象,但只要局限于个案处理,医院也不会伤筋动骨,等事件过后,仍然可以故技重演。

  在医疗和保健品领域存在一种比较奇特的现象,很多时候,涉事医院和涉事推销商并不怎么害怕出事,有的甚至仅仅满足于不死人即可。之所以出现如此奇怪的心理,是因为只要能够就事论事地处理,他们就能够轻易做到丢卒保车、赔钱了事。

  医疗行业一些顽疾之所以久治不愈,与事件往往局限于个案处理有很大关系。这起事件不可谓不严重,但只要能够局限于个案处理,哪怕医院承担所有责任并遭受顶格处罚,医院以及其所在的上市公司,都会感到暗自高兴。

  这些年,医疗和保健品领域还常常出现一些现象级的事件,这些事件之所以能够引发很大的反响,并导致一些方面出现重大改变,一个根本原因,是在更高层面对事件进行反思。魏则西事件、近期出现的保健品欺诈事件等无不如此。这些现象提醒我们,此起事件也不能仅仅当个案处理,更高层面的反思与处置应随之展开。

  整形美容行业存在的一些乱象由来已久,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资本过度介入、诊疗过度商业化、网贷平台介入医美行业等,这些做法是否合适,值得深刻反思。一位年轻女大学生的突然离世让人悲痛,告慰她的最好办法,是在查清个案真相后,将事件当成反思整个行业和模式的一次契机,避免更多人因做美容手术而付出惨痛代价。

光明日报:严惩春运“霸座”,用规则守护文明

  随着2019年春运火车票开售,一年一度的春运大幕即将拉开。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全力做好2019年春运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依法严惩“车闹”“机闹”“高铁霸座”等旅客严重不文明行为,维护良好出行秩序。

  有钱没钱,回家过年。岁末年终,家是我们最心心念的地方,对辛苦一年的人来说,回家是最好的安慰,团圆是最大的快乐。节日性的短时间集中客流,让春运成为“人类规模最大周期性迁徙”。

  虽然“一票难求”或多或少依旧存在,但今日的春运出行难,与昨日终究不是一个概念。运力不断提升,服务不断改善,高铁越来越快,买票越来越方便,出行越来越便捷。当然,要从简单的“走得了”,变成走得温馨舒适,距离公众的期待仍有一定的距离。

  春运回家路上,要想走得安全走得舒适,离不开得力的春运组织和高效的春运服务,同样也离不开文明的春运秩序。文明力量的加持,同样是春运安全的保障,是春运秩序的必需。我们每个人既是回家路上的旅客,也是文明春运的参与者和维护者。

  过去的一年,交通领域曾发生过一些引起公众愤怒和讨论的事件。抢夺客车方向盘的“车闹”不时上演,机场粉丝追星的“机闹”频频,高铁上“霸座男”“霸座女”不断出现……春运的繁忙,无疑会放大不文明行为的危害程度和负面影响。不能让极少数人的不文明行为,耽误了绝大多数人的春运出行。

  保障春运安全,维护春运秩序,关乎数以亿计旅客的切身利益,容不得“车闹”“机闹”和“霸座”等耍横胡来。9部门联合发文强调严惩旅客严重不文明行为,非常及时和必要。“有言在先”的依法严惩,既是一种公开宣传,也是一种有力震慑。这种对规则的进一步明确,更有益于规则意识的树立。倘若总是“下不为例”不予惩处,看似更为人性,实则是对不文明行为的放纵。

  面对不文明行为,除了司乘人员需要提高处置能力,相关部门需要加大打击力度,其他乘客也应勇于对其说“不”,特别是要勇于制止影响驾驶员正常驾驶、侵扰公共运输安全的旅客违法行为,同时以文明的标准自我约束。

  在更多是由陌生人组成的人流里,如果每个人都能更文明一些,出行自然就会更有秩序,春运自然就会更为温馨。正如美丽的雪景里,每一朵雪花都有构图的意义,春运的人流中,每一个旅客都是文明的力量。

北青报:对“啃老”立法重在价值引领

  新的《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2018年7月22日正式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初审,9月20日审议通过,于12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引人关注之处在于其明确规定了“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此规定被诸多媒体解读为“立法禁止啃老”,继而引发舆论关注。

  在立法禁止啃老这条路上,河北不是第一个,江苏省早在2011年就有类似规定,此后吉林、浙江、山东等地也出台过类似的条例。而几乎每一次出现,都会形成巨大争议。

  新《条例》之所以引发外界的普遍关注,就在于其中明确规定了“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条例》规定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在媒体的报道,尤其是一些网站、自媒体的“标题党”现象中,却被误读为地方政府“立法禁止啃老”,进而引发了公众不小的误解。

  “立法向啃老说不”和“立法禁止啃老”,看上去是一回事,但实际上并不是。年轻人“啃老”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更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如果把上述两者混为一谈,很容易造成公众在理解上的偏差,进而让《条例》本身被质疑,也就削弱了地方立法的权威性,影响了法规条例的落实和执行。

  “立法向啃老说不”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已成年子女的“啃老”行为遭到了老人的反对,也就是在老人反对“被啃老”的前提下,法律可以站在老人的一边为老人权益撑腰。反过来说,如果有老人家庭条件很好,而子女工作不如意,经济条件不好,所以老人自愿资助子女把生活过得好一些,这是国家法律所不反对的。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些媒体把“立法向啃老说不”解读为“立法禁止啃老”是错误的原因。

  “啃老”是法律问题,但更多的还是一种道德问题,尤其是每家的情况都不尽相同,如果法律“一刀切”地禁止年轻人“啃老”,一方面在法规条例的落实上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最终导致条例成了空文,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也未必会得到百姓的认可与支持,成了一种“出力不讨好”,这显然是与地方政府立法原则相背离的。

  地方政府以立法的方式向“啃老”说不,就像当年的“常回家看看”入法一样,更多的意义在于一种价值引领,一则告诉那些正在“啃老”或准备“啃老”的年轻人,这种行为是为社会道德与国家法律所不容的;二则是告诉“被啃老”的父母,如果自己不愿意子女“啃老”,那么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子女“说不”,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在现实生活中,真的和子女因为“啃老”问题而诉诸法律、对簿公堂的肯定少之又少,但是这样的法律保障,却不能缺席。

  “啃老”现象的发生是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的,仅靠道德或仅靠法律,都难以很好地解决问题。如果说以前主要靠道德的自我调整的话,那么随着越来越多地方开始以条例的方式对“啃老”立法,也就意味着开始借助法治的力量来予以引导和规范,这当然是值得肯定与期待的。

肇事逃逸坠亡岂能怪警方紧追不舍

  2018年12月30日,浙江舟山的郭某因酒驾肇事后逃逸,交警追到家中敲门要求其配合调查,郭某从10楼攀绳下楼,不慎坠楼身亡。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郭某系在家中阳台外利用绳索下楼过程中不慎坠楼。经检验郭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郭某为该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嫌疑人。郭某家人曾质疑警方执法,称出现坠楼的结果是因为交警对他进行精神压制,引发其情绪紧张暴躁才导致他慌不择路。

  毋庸置疑,郭某的坠楼身亡绝对是一起悲剧,给其家人带来了无尽悲伤,但应认识到,这一本不该发生的悲剧,与郭某的肇事逃逸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其应该为这一后果自行承担责任,而非苛责于警方的追赶、敲门等正常执法行为。这一事件无疑有着非凡的警示意义,即只有配合正常的执法行为,方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肇事逃逸是既违法又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逃逸的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15日拘留,且吊销驾照,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照。如果造成一人死亡且有逃逸行为,可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现实中,如果肇事者逃逸的话,将会加剧破案难度,容易让受害人找不到肇事方,损失无法弥补,引发更多的矛盾和冲突。

  由此可见,追赶肇事逃逸者,不仅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更是公民的道德义务。尤其是在实践中,肇事逃逸的情形中,行为人往往存在着醉驾、顶包等嫌疑,假使不及时追查逃逸车辆和驾驶人,不仅会带来无法查清真正的肇事人、肇事人是否醉驾等事实,更可能导致根本查不到肇事人等极端后果。从这方面来讲,追赶逃逸者就不仅是公安机关的权力,更是其不可推脱的责任。如果因未及时追查逃逸车辆和驾驶人而带来严重后果的话,则应承担失职失责的后果。

  纵观此事件,先有警方追赶肇事者直至其家门口并敲门要求其配合调查,后有肇事者在家中阳台外利用绳索下楼过程中不慎坠楼。表面上看,警方的追赶和敲门行为在先,逃逸者坠楼事件在后,但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并不必然代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逃逸者坠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肇事逃逸并为继续逃逸而利用绳索下楼,而非追赶行为。既违法又无德的逃逸在先,依法履行职责的追赶在后,没有逃逸,也就没有迫不得已的追赶。如果死者能够待在事故现场不逃逸,或者在警方敲门后意识到能够幡然醒悟,也就不可能发生悲剧。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件发生后,经调查,处警人员的整个执法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与郭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以说,这一调查结论让身处复杂一线的执法人员吃了颗定心丸,不再因动辄得咎而担惊受怕,也让违法者认识到“反咬一口”已经没有市场。进而强化“正能胜邪,邪不压正”的社会规律,让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再畏首畏尾、毫无底气,而是敢于及时处置违法行为,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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