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小学生“野外求生”遇险当笑话看

  据媒体报道,前不久,四川省通江县松溪乡的两名小学生在观看一档“野外求生”电视节目后,也开始了自己的野外探险。很快,两人相继落水,所幸的是最终都安全被找回。

  这两名小学生都在10岁左右,基本上没有户外生存的能力,所谓“野外求生”,完全是出于对电视情节的模仿。出门时,每人只带了两瓶营养快线,以及一本有地图的地理书,看上去有些让人啼笑皆非,但它并不适合当笑话看——实际上,此次“探险”稍有不慎就可能是另一种悲剧的结局。

  别说小学生蒙昧无知,“操作”搞笑,在超出能力冒险这方面,成人的表现未必好到哪里去。随手搜搜新闻,驴友违规穿越禁区探险被困,最终动用公共资源救援的案例,可谓数不胜数。小学生好歹是因为对野外生存缺少风险意识,存在认知局限,那些不顾阻拦探险被困的驴友,反而显示出无视风险和漠视规则的任性。

  话说回来,这场被好奇心驱动的探险,仍然是一个警示。而事实上类似的新闻案例也不少见。比如,去年5月,大连7名五年级的小学生,在结伴爬山“探险”过程中,因为迷路而下不了山了,最终经过漫长的搜救才得以脱困。所谓“好奇害死猫”,对于对未知世界充满好奇心的孩子而言,一旦陷入危险,自救的难度相当大。所以不管是社会还是家庭,都应该强化风险教育,避免好奇心导向危险之旅。

  值得注意的是,两个小学生的“野外求生”,是基于对电视节目的模仿,这说明当前便捷的资讯环境对孩子的影响之深。而由于经验的欠缺,对电视节目中的情节、剧目,他们可能很难识别危险,就像他们想不到,那些野外求生节目,往往有专业的安保和跟拍团队。

  没有鉴别能力,导致他们很容易对成人世界甚至动画片中的玩法照单全收,这种基于好奇的本能模仿,不乏悲剧案例。2017年3月,乌鲁木齐一名5岁的小女孩,学着动画片的样子,抓着伞从阳台上“飞”了下去。再往前,有学生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将同伴绑在树上点火烧成重伤。

  这些案例所提示的危险在于,儿童接触外界信息的门槛越来越低,从动画片到新闻资讯,他们可能无法像成人那样,用成熟的大脑对信息进行风险归类处理。除了信息的生产传播者避免诱发模仿外,更多的责任、更具技术性的防范措施,最终还是得落脚到监护人。比如,哪些节目适合儿童,哪些需要陪同观看,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需要区别对待。如果家长自己都沉迷手机,或者对孩子玩手机、看电视不做任何限制,那当然很难彻底杜绝他们模仿电视中危险行为的可能。

  儿童因模仿电视剧情而身陷陷阱,老实说,发生的概率其实并不高,但越是如此,越不能掉以轻心。尤其对家长来说,充分尽到监护义务,不只是说要带给孩子体面的物质生活。在世界观的培养上,对外界繁杂的信息进行适当的阻断,或者解释其发生的逻辑和危险,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政治生态展现新气象,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不移践行“两个维护”,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2018年11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陕西省委常委、秘书长钱引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自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鲁炜接受组织审查的消息发布后,一年多来已先后有70余名中管干部被立案审查调查。

  精准有力惩治腐败,持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

  2018年12月26日,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总经理蔡希有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用实际行动向社会表明,反腐力度不会减缓,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坚决查处,形成了强大震慑力。

  一年来,审查调查力度持续加大。2018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59.9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17.6万件,谈话函询24.2万件次,立案46.4万件,处分40.6万人(其中党纪处分34.2万人)。处分省部级及以上干部39人,厅局级干部2500余人,县处级干部1.7万人,乡科级干部6.1万人,一般干部7.5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25.1万人。各项数据均比2017年同期有较大增长幅度,充分印证了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越严的趋势。

  一年来,巡视利剑作用进一步彰显。2018年,中央先后开展两轮巡视,分别对14个省区、10个副省级城市和16个单位党组织开展常规巡视,对13个省区市和13个单位党组织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根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蒲波、曾志权、缪瑞林等中管干部被查处。常规巡视多板块安排巡视对象,调整巡视时长至3个月,首次将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一并纳入巡视范围;专项巡视首次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集中对一个领域开展巡视……中央巡视工作从政治巡视内容、组织方式到巡视覆盖面、巡视整改落实都不断创新拓展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年来,反腐败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新进展。我国与多国举办反腐败工作组会议或签署反腐败合作谅解备忘录,通过出访和接待来访与50多个国家磋商反腐败合作;举办中国和加勒比地区国家反腐败执法合作会议并发表联合声明,将反腐败合作内容写入中非合作论坛、金砖国家等峰会成果文件;推动出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增加国家监委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中央机关,提高对外合作法治化水平。截至2018年11月30日,先后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4997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015人,追回赃款105.14亿元人民币,“百名红通人员”迄今追回56人。2018年7月11日,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主犯许超凡被遣返回国,这是国家监委成立后从境外遣返外逃腐败分子的第一起案例;11月30日,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从保加利亚被引渡回国,成为国家监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第一案。

  用行动落实“两个维护”,从讲政治的高度严肃监督、执纪、问责

  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巡视巡察、问责追责等各项具体工作中去,从讲政治的高度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对“七个有之”问题保持高度警觉,坚决肃清孙政才恶劣影响,严肃查处鲁炜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派、两面人,维护党和国家政治安全。

  彻底查处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整而未治、阳奉阴违的问题,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参加调查督办湖南洞庭湖违规违法建设矮围、京津冀违建大棚房等背后的责任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坚持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的高度,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盯紧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抓落实的错误表现,严肃查处空泛表态、应景造势、只喊口号、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突出问题。

  加强对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三大攻坚战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党中央要求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后,中央纪委随即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迅即落实跟上,找准扫黑除恶与反腐“拍蝇”结合点,深挖彻查了一批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

  2018年11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消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通报指出,王铁自动投案,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主动全额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真诚认错悔错,可予从轻、减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铁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办理退休手续。

  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坚持反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的同时,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在要求贯穿于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工作全过程,充分体现党的政策和策略,全力保障案件办理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那些迷途知返、投案自首、配合审查调查、积极退缴违纪违法所得、真诚认错悔错改错的干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出路;即便其涉嫌犯罪,在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也会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2018年10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河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艾文礼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的消息时指出,“艾文礼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艾文礼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并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花大力气、下实功夫。在落实用好“第一种形态”的工作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高度重视函询了结,明确要求各监督检查室在对中管干部进行函询后,对于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问题存在的线索,应当书面向被函询人反馈了结情况。这既是对干部负责,也有利于强化自我监督,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据统计,2018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14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72.9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3.9%;第二种形态32.1万人次,占28.2%;第三种形态5.4万人次,占4.7%;第四种形态3.6万人次,占3.2%。

谨防“举报奖2毛”的负激励效应

  消费者贾某某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销售食品的超市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向贾某某支付了2毛钱作为奖励。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将该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奖励。2019年1月2日,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号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中应适用奖励金额更高的67号《奖励办法》,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某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1月3日《齐鲁晚报》)

  举报商品市场中的假冒伪劣现象,是法律赋予社会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也是公民协助政府部门管理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一种责任担当。“举报有奖”无疑是对公民履行监督之责的充分肯定与务实鼓励。但透过济南某区食药监局对举报过期食品的贾某某给予的“2毛钱”奖励,人们却丝毫感受不到这种正向激励的味道,反而有一种被调侃、被嘲讽的异样感觉,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对公民监督权的不敬态度。

  在市场交易大多以“元”作为最基本消费单位的当下,“2毛钱”着实不足挂齿;即便是在小商小贩云集的农贸市场里,“2毛钱”也不过是用来四舍五入的舍弃零头。济南某区食药监局却好意思拿来“奖励”举报人。也许,价值2.02元的过期商品的确标的太小,“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可不就是区区2毛钱嘛!可就是这样一个货值2元的违法所得,食药监局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超市却是罚款5万元。罚没款项顶格处置,奖金数额从轻发落,这“一大一小”让举报者情以何堪?

  不错,食药监局作出“奖励2毛”的决定并非于法无据。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13号《奖励办法》出台的《济南市奖励办法》,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的确有“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规定,但这种奖励比例却早已成为“过去时”的标准。2017年8月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已对13号《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并公布实施了67号《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了13号《奖励办法》。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制发的67号《奖励办法》,明确作出了“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的规定。由此解读,举报过期食品的消费者贾某某,理当获得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尽管《济南市奖励办法》没有被当地明令废止,但鉴于其所依据的原13号《奖励办法》已被停止执行,故《济南市奖励办法》的合法性便值得怀疑。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再说,面对上下级部门文件规定发生冲突并导致行政行为结果出现差异时,应遵循以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奖励2毛”显然不无漠视公民监督权的选择性执法之嫌。至于贾某某被指“职业打假人”云云,更难脱对举报者的恶意揣测。与其诟病他人“职业打假”,不如政府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和慧眼识假。人们欣慰于法院二审的拨乱反正,更期待济南某区食药监局的反思改过。

非全日制研究生报考遇冷 板子该打在谁身上?

  中国教育在线近日发布《201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尽管考研竞争日趋激烈,但非全日制专业却面临生源不足的问题。近半数考生表示不考虑非全日制,46%的考生担心毕业后非全日制文凭不被就业单位认可,很多单位在招聘要求中就明确提出只接受全日制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或者是俗称的在职研究生,曾经经历过一段美好时光。由于本科文凭的普及,不少社会人士产生了继续深造的需求,在职研究生成为香饽饽,甚至可以说是一度泛滥。通过攻读在职研究生,很多人获得在职位升迁、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筹码。

  然而,随着社会对文凭的认识日趋理性,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含金量”被逐渐稀释。特别是以获得更好职位为目的攻读非全日制研究生,很可能无法实现理想预期。

  也许有人会认为,非全日制研究生顺利毕业以后,照样完成了学校规定的培养目标,戴着一副“有色眼镜”看他们,未免是一种“歧视”。其实不然,用人市场的选择,更多的是出于对人才实际能力的考量。非全日制研究生报考遇冷,从根本上而言,还是因为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存在明显的薄弱。

  尽管国家规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但在各大高校实际操作中,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确实存在两种模式,更很少出现两类学生上同一堂课、考同一套试题的情况。

  上课很“水”,是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因为在职学生平时不离开工作岗位,学校往往在周末或者在假期集中授课。某些课程只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上完,有的甚至突击上完课就考试。哪怕整体课时不少,这种速成式的教育,与全日制研究生按部就班地在一个学期内完成课程修读相比,效果显然存在天壤之别。此外,在科研实践和学位论文撰写等方面,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情况也不容乐观。

  近半数考生不愿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明确表达了社会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注水”现象的否定态度。如今,通过将非全日制研究生纳入统考,推行“严进”的招生录取政策,无疑是对过去低门槛入读在职研究生的纠偏。但是,要让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真正获得社会公信力,不仅需要“严进”,更需要“严出”,尤其是在教学考核上采取一致标准。

  在实际操作层面,除了上课时间以外,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不应该过于“灵活”。比如,在考试中应当和全日制研究生考一样的试题,采取一致的评分标准;为非全日制研究生提供进入实验室科研的机会,并明确纳入培养计划;在论文答辩方面,也必须遵循同样的评价尺度。与之相对应的是,可以允许非全日制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什么时候合格,什么时候毕业。在奖学金评定等方面,也要把非全日制研究生纳入公平竞争的体系。

  非全日制研究生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他们接受严格学术训练以后,能够更好地把学校知识转化为生产力,在实践中改进工作方法。从国际经验来看,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也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势必能够激发科研活力,为创新事业培养与输出更多优质人才。

直击权健两大核心法律问题:“伪直销”和“假宣传”
直击权健两大核心法律问题:“伪直销”和“假宣传”

  □ 法制网记者 万静

  自“权健事件”联合调查组进驻以来,经过调查取证,事件处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据联合调查组介绍,经前期工作发现,权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公安机关已于1月1日依法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同时,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火疗养生场所、开展集中打击清理整顿保健品乱象专项行动。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就“权健事件”中的两大核心法律问题——虚假广告宣传为何屡禁不止、直销传销为何真假难辨,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保健食品为何虚假宣传频发

  “权健事件”最能点燃公众愤怒点的是“虚假广告宣传”问题。2012年年底,内蒙古女孩周洋的父母误信权健公司推荐的“疗法”,周洋服用该院开出的药物4个月后病情恶化,最终不幸离世,年仅4岁。离奇的是,周洋过世后,一份宣扬“周洋生殖细胞瘤被权健秘方治愈”的宣传资料在网上流传。愤怒的周洋父亲将权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删除信息,却被判决无法证实侵权信息出自权健官方,2015年4月,周洋父亲被判败诉。

  “权健事件”中有没有涉及到虚假广告宣传?

  2018年12月28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已对权健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2月29日,天津市函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程监督并指导“权健事件”联合调查组工作。2019年1月1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表示,上海正从虚假宣传、加盟点管理、商品质量等多维度调查辖区内权健加盟店(点),且已联系权健总部,启动溯源调查。

  中国的保健食品正式纳入制度管理已经20多年,而“虚假宣传”等问题似乎也伴生了20多年。“虚假宣传”的魔影为何不能彻底从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中消失呢?

  曾经发布过我国首个医药业反垄断调查报告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廪认为,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问题跟很多因素有关,也不能简单地将“虚假宣传屡禁不止”的主要责任归于政府主管部门的整治力度不够。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问题,不是监管不好、整治不好的问题,完全是它多到就像雨后春笋,靠人力已经“按不住”了。

  据统计,目前中国保健食品产值已超过3000亿元,生产企业有2000多家,从业人员超过600万,发出去的批号有一万多个。但是,如果大部分企业都守法的话,企业数量多并不意味违法案件一定多。实际情况是,不仅“不正规”的企业在违法宣传,正规保健食品企业也有很多存在夸大、虚假宣传现象,比如,2014年媒体曾报道,“国家药监总局严打保健食品违法行为,5个月立案上万起”,这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

  魏士廪认为,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和消费者心中的“定位”不符是虚假广告宣传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企业只有靠“违法宣传”产品才有人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健食品是介于药品和普通食品之间的,药品是治病的,而普通食品是提供人体必须的营养、能量的,但保健食品是什么呢?我国监管部门曾给保健食品制定过一系列功能目录,这些功能看似能“诠释”保健食品的空间和地位,但仍然是存在疑问的。

  保健食品中大致可以分为营养素补充剂和其他功能食品,营养素补充剂就是补充维生素、钙、铁之类,这部分现代医学、营养学研究得很多,补多补少、起什么作用大家好理解,分歧不多。但是,其他功能食品的科学基础差异就很大,比如延缓衰老这类,大部分都是理论推测居多。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要理解准确是非常困难的。比如说改善记忆、改善视力,怎么才能叫“改善”了?是做个检测还是做个量表?老百姓能像治病一样知道自己“改善”了吗?

  因此,消费者心中想要的“保健食品功能”,其实就是“药品”或“医疗”无法覆盖或“处理起来比较麻烦”的那一部分。一方面,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本身缺乏足够的科学支撑,另一方面,就算是这点“地位”也满足不了消费者的心理所需。

  那怎么办?当然就得突破法律圈好的那点“地位”,毕竟需求就是市场,就是钱。所以,夸大、虚假宣传就不足为奇了,把药品偷偷加到保健食品中也是这么来的。保健食品乱象,还真的是厂家和消费者都脱不了干系。

  传统监管模式面临诸多挑战

  据媒体披露,权健表示所销售产品为保健食品或食品,是辅助、调理身体的产品,权健官方从未宣传过服用即可防癌抗癌。社会舆论讲到的“骨正基能治疗心脏病以及前列腺”的消息,也从未进行此类宣传,多为个人夸大宣传所致,并非权健行为。

  但事实是,权健曾多次因虚假广告等问题被监管部门惩处。据悉,权健在各地的分公司,很多都受到过监管部门惩处,如权健曾多次因发布虚假广告受到处罚,还有因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认为,相对于国外对保健品宣传治病有明确的惩处制度,我国针对保健品的管理还有很大欠缺,厂商享受着旗下经销商非法宣传所带来的好处,查处时一句“不是官方消息”,似乎就能将自己推个一干二净。

  对于备受质疑的“周洋生殖细胞瘤被权健秘方治愈”宣传资料,也对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网络交易给市场管理机关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挑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指出,市场监管机关不通过网络平台难以了解交易主体的详尽信息。监管机关难以实施依托于具体地理地点的行政执法行为。网络平台上的经营者虽然需要按照规定向网络平台提交其身份信息和地址,但是此类经营者相较具有实体店铺的经营者而言,有很强的灵活性,经营地点也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因此,市场监管机关在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或者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经营者登记的地点与实际不符而导致执法活动无法进行。同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往往不在同一个行政管辖区域,面对面调处基本无法进行,双方提供的信息也难辨真伪。

  王锡锌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发布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就是广告的发布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属地管辖原则依然可行,但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广告由于具有很强的跨地域性,因此管辖权问题更加复杂,广告主或租用其他网络公司的网络服务器,或自己建立网站发布广告,或委托门户网站发布广告,或通过电子邮件发布广告。而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发布的广告最为复杂,形式多样,包括链接广告、页面宣传展示广告、平台广告、搜索引擎排名广告、论坛广告、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即时通信广告等,难以确定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可能因管辖不清造成推诿、扯皮事件。

  对此,王锡锌建议,应当在网络交易监管和执法管辖权体制中,将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作为基本的管辖联结点,引入以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专门机构集中管辖模式。起初可以考虑现有的属地管辖模式与集中管辖模式并存;在实践操作积累经验基础上,可以逐步发展到以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集中管辖为主的模式。同时,在监管方式上,将专门机构与交易平台合作监管作为监管技术创新的重点,从而促进网络交易监管的整体性、有效性和效率。

  直销企业常陷传销漩涡缘由

  记者注意到,在“权健事件”中,权健公司在其官网发布的声明中称,权健是国家政府机构颁发直销牌照的合法企业。

  然而,围绕权健公司争议较多的就是其采用的这种直销模式。因为在其直销模式下,权健公司的经销商或旗下的火疗店经营者陆续被曝出涉嫌传销。而且国内很多直销企业也陷入过非法传销纠纷当中。

  那么,直销和非法传销该如何识别呢?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品市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远江建议,从五方面来判断直销和非法传销。

  一是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

  二是有没有高额入门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传销中,参加者须以缴纳或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条件。

  三是是否设立店铺经营。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而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四是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传销是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五是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顾客有完善的退货保障。而传销通常强制参加者不可退出或退出条件苛刻,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

  大力提升监管直销企业效能

  实际生活中,不少直销企业受传销快速膨胀的诱导,为尽快发展销售规模,在直销过程中,引进传统的产品传销和网络传销的拉人头模式,在营销过程中,实行网络会员制管理,在直销中加入积分因素,按照介绍加入人数的多少给予积分,对积分予以经济激励,形成层级会员关系,吸引人员加入,导致加入者不再是单纯销售商品,而是为了获得加入资格和积分,衍变成拉人头式的传销。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直销行为的特点,导致案源发现难。直销企业的直销行为以无店铺、点对点销售为主,直销行为由直销员完成。如果直销企业采取传销方式,通过互联网组织发展人员,工商部门依靠传统的巡查监管手段很难发现案源。

  同时,直销行为的跨区域性,导致调查取证难。《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规定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违规招募直销员等禁止性行为。监管部门在发现相关案源后,调查取证的对象涉及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而要掌握了解直销员的具体行为,还要对其销售过程进行取证,调查难度大。而直销企业的异地性,导致查处打击难。直销企业在一地设立多处销售网点,对异地监管部门而言,由于行政处罚异地执行,会加大查处的难度。

  为此,邱宝昌建议,对于直销企业违法案件查处难问题,应该畅通案源渠道,提升监管效能。加强社区共建,发挥基层居委会掌握民情的优势,收集相关线索。加强房屋中介行业的管理,发现相关线索。通过其他直销企业直销人员掌握的情况获得相关线索。

  同时完善监管措施,提升查办技能。传统营销模式与网络技术的运用,使得现代企业的营销手段日新月异,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更新监管方式,并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在立法层面,完善对直销企业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在执法层面,执法人员应及时更新业务知识,特别是互联网知识;在业务层面,应加强执法研究,掌握不规范直销行为的发案规律、特征及调查取证方法,从而提升查办技能。

  邱宝昌认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涉及人员控制、调查取证、跨区调查、网站检查等内容,单靠一个部门,执法效率不高。完善协作机制,可以有效加大打击的力度。区域间职能部门的协作,能及时对跨区域的涉案人员开展联动调查,掌握证据;区域内不同职能部门的协作,形成联合查处打击机制,由政府统一部署协调,公安、工商、商务、电信、金融等部门联动,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从而加大打击力度,并确保案件顺利定性、查处。

  法制网北京1月2日讯

北青报:每个职工都该有动人的退休仪式

  手捧一本沉甸甸的相册,即将年满60岁的宿舍管理员金林君哭了。她心里清楚,这是这所学校和这群孩子给自己最贵重的礼物和最高的评价。2018年12月31日,是华中科技大学自动化学院韵苑19栋宿管员金林君正式退休的日子,学院师生代表前去给她送别。两天前,她的一封题为《山高水长,我心永远》的告别信,刷爆了华中大学学子的朋友圈。(1月1日《楚天都市报》)

  读到这则消息,仿佛感到一股春风扑面而来,既温馨又温情,不禁为华中科技大学自动化学院送别退休宿舍管理员之举点赞。尽管金林君只是一名普通的宿舍管理员,然而,在她退休当天,头天晚上才出差回来的学院党委书记来了,院长和副书记来了,师生代表也来了,一起向金林君表示慰问和感谢,并对她的“宿舍育人”工作方法给予充分肯定,希望她以后能常回来看看。情深而意重,温暖了金阿姨,感染着其他职工,也给广大师生带来了尊重普通劳动者的正能量。

  金阿姨得到的退休礼物虽不贵重,却特别有意义。学生们两周前就开始准备这份礼物,从06级到18级,近200张照片发到自动化学院本科15级辅导员汪昭手中,不少人是从北京、上海、广州、香港等地发来的,算上合影,这些照片里有近千人。看着这些孩子,读着这些话语,金林君情绪难以控制,眼泪直在眼眶中打转。“礼轻情义重”,这本相册不仅感动了金阿姨,感动着大家,也给社会传递了温暖。

  仔细想想,一个人从入职到退休,在平凡或者不平凡的岗位上勤勤恳恳忙碌了一辈子,既有功劳,也有苦劳,单位为他/她搞一个退休仪式,表示一下感谢和不舍,既符合人之常情,也是理所当然。然而,在一些单位,职工退休时似乎总是很“平静”,有的是边上班边填退休表格、拿张社保卡,退休事宜办妥也就了结了,有的甚至是今天人事部门发出通知,明天职工就跟单位“拜拜”了,冷冷清清而悄无声息。这种不咸不淡的做法,往往不仅让退休者本人心里不是滋味,也使其他一些职工感到少了点儿意思。

  美国教育家乔治·华盛顿·卡佛说过:“在生活中你能走多远,取决于你能否温柔地对待幼者、慈悲地对待长者、以同情对待奋斗者、以宽容对待强者和弱者。因为,总有一天你将经历上面所有的阶段。”如何对待职工退休,反映一个单位的文明程度,也会影响单位的风气。对在职的领导和其他职工而言,总有一天你也将退休,今日善待他人就是善待明天的自己。

  每个职工退休都不是一件小事,每个职工都应该有一个动人的退休仪式,单位可能难以做到给每个职工都办退休仪式,但应当能够做到给一段时间内退休的职工集中办一个退休仪式吧。希望各单位都能学习借鉴高校为宿舍管理员等普通职工搞退休仪式的做法,并形成规范化的长效制度,不断丰富形式和提升效果。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将退休纪念仪式办得丰富多彩、有情有义、用心走心,每个单位都能做到,每个单位都应该做到。

北青报:谨防乘客信息泄露危害“春运安全”

  近日网传有人利用互联网贩卖470余万条疑似12306铁路订票网站的用户数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中国铁路总公司官方微博回应“网传信息不实,12306网站未发生用户信息泄露”。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会同西城分局成立专案组查实,一个网络用户在网上贩卖户数据,包含60余万条用户注册信息和410余万条铁路乘客信息,警方已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归案。(相关报道见05版)

  据网安总队调查,这名网络用户获取的60余万条用户注册信息,是前期在网上非法购买所得,其余410余万条铁路乘客信息,则系其利用上述用户注册信息,通过第三方网络订票平台非法获取。所以,这一次用户信息泄露确实并非来自12306网站,网友将矛头指向12306网站是不实指责,不能让12306网站背黑锅。

  在春运即将到来之时,这起用户数据泄露事件,不免令广大乘客担忧焦虑:为了回家过春节,个人信息面临被泄露的危险,这实在是给喜庆春节蒙上了一层阴影,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危害“春运安全”。

  这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网上非法购买用户注册信息,利用这些信息再到第三方网络订票平台非法获取铁路乘客信息。用户个人信息在一些网络空间可以随意买卖,这早已不是新鲜事,而更值得警惕的是,个人信息交易泛滥,不仅使个别的不法分子唯利是图、铤而走险,这背后还形成了庞大的黑色利益链。在这个网络时代、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更容易被整合,但一些网络服务商对用户个人信息却欠缺有力的保护,一些网络运营者利用平台优势收集用户信息,甚至泄露用户个人隐私牟利。这些都让公民个人信息更容易被泄露,在网络上可以随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

  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购买来的用户注册信息,就能轻松通过第三方网络订票平台非法获取铁路乘客信息,这也暴露了一些第三方网络订票平台存在制度漏洞,对乘客信息保护不力。在春运即将来临之际,这样的问题尤其令人担忧,也值得第三方网络订票平台总结经验教训。要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关键是要加强技术防护,避免乘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窃取。

  同时,12306网站也不能因为此次铁路乘客信息泄露与自己无关,就可以掉以轻心高枕无忧。作为乘客购票的权威主体平台,12306网站更需要加强技术防控,确保广大乘客个人信息绝对安全,确保绝对不会泄露,这样才能让广大乘客放心、安心回家。

  不能再让个人信息继续“裸奔”下去了。监管执法部门、互联网平台都要为个人信息安全保驾护航,互联网平台要不断升级技术手段,职能部门、监管执法部门应该改进和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各方都能守土有责,共同筑牢个人信息安全屏障,乘客个人信息才不会再有泄露之虞,这个角度的春运安全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钱江晚报:加钱抢票,为何有机可乘

  春运开始,铁路票又变得紧张起来,不少抢票软件都提供了诸如VIP加速包、好友助力等抢票服务,号称能够优先出票。推出这项服务的都是正儿八经的业内大鳄,携程、途牛、美团、智行等应用均能提供类似服务。

  普通人抢不到的票,加速包凭什么能抢到?这件事情本身就透着邪乎劲。一个可能是有抢票软件、技术黄牛的存在,只要有绕过系统的可能,哪怕概率很低,也不能完全排除,排队买票的时代是黄牛党在横行,而网上售票系统推出以后,则出现了一批技术型的新黄牛,只要供需失衡存在,就一定会有苍蝇来叮,所以,这场矛与盾的升级竞赛不会那么容易停止。

  按商家说法,加速包就是一种抢票辅助手段,使用加速包可以提升抢票成功率,加速包越多成功率越大。问题是,每一次购票都是要输入验证码的,铁路售票的验证码又比较复杂,抢票软件又如何能越过这些关卡的?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性:比如跟铁路售票系统有什么利益上的往来。问题是,铁道部门已经多次表示,12306是全国唯一合法火车票购买平台,数据平台从来都没有向第三方公开过。这么说来,所有的抢票软件本质上跟普通人一样,并没有什么购票特权。

  所以,这个事要么违法,要么就干脆不靠谱?不管哪种情况,都是应该竭力避免的。这几年铁路市场化的道路越走越宽,但并不意味着什么都能市场化。票价可以根据乘坐条件、乘客需求作出一定的区分,实行差异化服务,可以市场化,但购票的机会不能有差别,不能轻易市场化,一张票不应该被金钱和关系背景之类的场外因素所影响,不应该存在VIP、用钱砸这种差别,否则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夺,就可能会出各种各样的问题。

  现在看来,不管真相如何,靠不靠谱,是什么样的原理,有一点是明确的:消费者不知情,但平台自己是一清二楚的,这就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消费者没抢到票,可以借口加速包买得不够,一旦抢到票又可顺利地归结为加速包起的作用。对平台而言,抢不到大不了退点钱,甚至不用退钱,可一旦抢到就能额外收一笔钱,这简直是门稳赚不赔、无风险无须承担责任的“好生意”啊。

  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自身形象的需要,铁路部门也应该介入调查,看看市场上推出这些加速包的到底是些什么样的牛鬼蛇神。查一查、追踪分析一下各种平台上的这些加速包,到底是真实的,还是只是一些商家的噱头?把真实情况告诉公众,避免乘客受骗上当也是一种企业责任。打铁还需自身硬,技术黄牛花招虽多,变法各有不同,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铁路售票系统是靠谱的、过硬的,再多的花招都翻不出什么新花样,再多的戏法都只是障眼法。

不再“罚酒三杯”,无良企业当心倾家荡产

  食品、药品等领域的消费安全问题,牵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也是市场监管的重点。据媒体报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日前在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透露,将建立违法严惩制度,对故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处以巨额罚款,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同时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在涉及群众生命健康领域,加大对消费者的直接赔偿力度。

  作为市场监管的行政主官,张茅的讲话释放了强化市场监管的鲜明信号,其中之一就是再提建立巨额赔偿制度。事实上,早在去年11月召开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一带一路”生态农业与食品安全论坛上,张茅就曾表示要借鉴处理“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教训,在一些制度机制上进行改革创新,特别是建立巨额赔偿制度。而在更早些时候,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曾在不同场合表态要“对制售假冒伪劣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

  从探索到建立,措辞的微妙变化反映了巨额赔偿制度的建立条件已经成熟。长期以来,我国消费者在遇到消费安全问题时往往维权乏力,一方面因为维权成本高,另一方面,即便维权成功,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也得不偿失。因为无论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三倍赔偿”,还是按照《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所能得到的赔偿都非常有限。在此情形下,很难激励理性消费者奋起维权。

  更糟糕的后果还在于,较低赔偿金对不法企业起不到惩罚警示作用。从“三倍赔偿”到“十倍赔偿”,如果置于食品药品等单次消费金额较低的领域,很可能也就几百元或几千元的金额。这种“罚酒三杯”式的赔偿,与其看作是对消费者的补偿,不如理解为涉事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风险成本。查不到则拍手称快,万一被查到也可痛快认罚。有些企业交完罚款又继续通过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非法活动牟利。

  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最典型的莫过于上文提到的“长春长生疫苗案件”。在这起举国震惊的案件中,国务院专门派出事故调查组,最后对涉事公司处以罚没款共计91亿元,对涉案的高俊芳等18名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如此顶格的处罚,至少对疫苗乃至医药企业起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这次处罚给所有企业都敲响了警钟:决不可触碰食药安全红线,否则必将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

  巨额罚款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就是要倒逼企业在市场化大潮中坚守底线,合法诚信经营。当前,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和消费结构转型升级的宏观形势下,老百姓对消费的安全更加关注,这对市场监管部门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建立巨额赔偿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我们期待看到它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更好地满足群众对消费安全的合理要求与殷切期盼。

  (作者:钟超)

黄石“71号公馆”出租的是是非非

  《人民法治》杂志社记者 何蕴桥报道 湖北省黄石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出“71号公馆”,因几经转租,近10年来已引发多重纠份,而且矛盾越来越多,已成为黄石众人皆知的新闻。12月中旬《人民法治》记者前往黄石市采访。

  两家银行不交租金引发纠纷

  2011年2月22日,湖北省黄石市老街房大酒楼施杨、曹玉行与黄石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黄石电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为黄石电力,出租的是杭州西路71号公馆,共计3049平方米。施扬与曹玉行租下公馆后开了一家“扬州菜馆”,后因经营效益不佳于2013年初停业,对外欠下大量债务。

  2013年3月5日,黄石天域公司(下称天域公司)以1800万元收购“扬州菜馆”的股权、经营权、装饰装潢及其配套设备等。除此之外,还承接“扬州菜馆”对外拖欠的18家施工单位的工程款80余万元、40家供应商的贷款40余万元以及应退还40多位会员的预收款40余万元等债务,三笔债务近200万元,后陆续偿还了一部分,至今尚欠90余万元。同时还另外替其偿付了电力集团公司的房租30万元。

  天域公司承接了71号公馆后总共投入2000余万元,为电力公司化解了燃眉之急,安抚了众多的债权人,化解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天域公司与黄石电力于2013年5月6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截止2018年12月31日。

  2013年10月22日,天域公司分别于汉口银行和中信银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71号公馆转租给上述两家银行。两份合同的租期都是2018年6月30日截止。

  据天域公司负责人胡长青介绍,自从与上述两家银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前两年租金都能如期如数支付,但到2014年11月25日后一直不付租金,天域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天域公司一直申请把汉口银行告到黄石市仲裁委员会(中信银行黄石分行租金另案处理)。2016年3月9日,黄石市仲裁委员会以黄石仲字〔2015年〕第033号《仲裁裁决书》作出如下裁定: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下称“汉口银行”)因经营需要,拟向申请人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域公司”)租赁位于黄石市杭州西路71号黄石怡安花园小区1号楼临街门面1、2层,用作被申请人汉口银行下属黄石开发区支行的营业用房。在磋商过程中,申请人天域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胡长青的名义于2013年10月15日与被申请人汉口银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编号为HSFH20130601),后因出租人胡长青无法提供租金结算税务发票,故于同日又以申请人天域公司的名义与被申请人汉口银行签订一份内容完全一致的《房屋租赁合同》(编号为HSFH20131015)。合同约定租赁面积为1004平方米,实际租金按1000平方米计算。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8年6月30日。租金每平方米每月为人民币100元,每月租金共计10万元。关于租金支付方式,合同第4.2条款约定,本合同签订生效,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并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于2013年12月15日前,以转账方式支付2013年12月15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之后,房屋租金按季支付,乙方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之前支付本季度三个月的租金。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真实、有效的税务发票后,以转账方式支付租金到甲方指定账户,指定账户开设在开业后的汉口银行黄石开发区支行。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72.(3)条款约定,乙方在规定缴费期限内未按时缴纳费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如数补齐。如乙方接通知15天内还未缴纳以上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关于合同终止和解除,合同第7.3条款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除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之外,双方均不能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房屋租金的实际收益人,其与胡长青签订合同后又与申请人天域公司签合同是为了解决租金支付方式问题,胡长青才是合同出租方的真实主体,涉案租金应予冲抵其贷款债务,该答辩意见缺乏证据证实,且与法律法规不服,故本庭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及认定,本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评议,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中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向申请人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全年租金120万元,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2016年第季度租金30万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中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向申请人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1月15日至本裁决生效之日期间的未付租金120万元的资金占用补偿金16675元。

  三、驳回申请人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费用共计26793.40元,其中70%由被申请人汉口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承担,即18755.38元,30%由申请人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即8038.02元。被申请人承担部分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申请人给付。

  黄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定之后,汉口银行黄石分行没有马上支付所欠租金。但中信银行黄石分行所欠租金也仍未支付。

  黄石电力起诉承租人

  为此天域公司认为:我们替黄石电力化解了诸多矛盾和困难,否则“扬州菜馆”占用房屋并拖欠租金不付,债权人特别是工程欠款中有大量农民工工资,债务波及面广,影响众多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天域公司当了“接盘侠”,已共支付2000多万元,同时帮助“扬州菜馆”偿还中信银行贷款3000多万元。作为中信银行黄石分行所欠租金都不支付已给我们造成一定压力。由此天域公司所欠黄石电力租金也无力支付。

  2017年1月24日,黄石电力把天域公司、中信银行黄石分行、汉口银行黄石分行告上法庭。2017年3月15日,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黄石电力撤回对中信银行黄石分汉口银行黄石开发区支行的起诉,与天域公司达成协议:

  一、原告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期限不变(2018年12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不变,租金支付方式不变。

  二、被告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告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3月房屋金457350元。

  三、被告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黄石电力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293元、律师费50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付清。

  四、若被告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三天未支付2017年1月至3月的租金、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以及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任何一期租金,原告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且收回房屋,被告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一次性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

  五、如原告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告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另行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之日,原告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收回本案标的房屋自由处分,被告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不持任何异议。若被告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交付房屋,应按每日10000元的标准向原告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

  天域公司总经理胡长青告诉记者,此案调解结束后,天域公司收到了中信银行黄石分行、汉口银行黄石分行的租金,天域公司也随之支付给了黄石电力,但黄石电力只收钱不开票。

  两银行租期已满不让房又起纷争

  2018年6月30日,两家银行承租的房屋到期,按说应该退房,但两家银行不仅不退,连与天域协商也没有。由于这5年租房时期出现了这么多是非,天域公司不再与他们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并且于2018年8月郑重向两家银行送达了书面的《退房通知》,明确要求两家银行20天腾退房屋。截至8月底,两家银行有两个月的时间退房搬迁,但是,两家银行抢占房屋拒不退房。天域公司又于2018年11月21日向两家银行再次送达书面的《退房通知》,要求立即退房。两家银行却不讲信用,不仅没退房,连租金再次拒付。

  面对这种局势,天域公司出于无奈,也为了合理解决上述问题,2018年11月20日上午,委托代表汤先生前往黄石电力找到董事长陈亦明报告情况,并提出合理解决办法,要求黄石电力与天域公司到2018年12月30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本着支持小型企业发展角度,继续签约,一弥补天域公司对巨额投资的弥补,二由天域公司继续支持银行稳定发展,三根据法律程序原承租人也有优先承租的权力,等等。董事长陈亦明说:汉口银行和省电力集团领导已经打招呼了,省电力集团领导明确了房屋的处理意见,不能继续租给天域公司,有直接与上述两家银行签订的可能。汤先生告诉记者,上述事实千真万确,并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证明材料。

  针对黄石电力董事长陈亦明的回复,天域公司负责人胡长青告诉记者,这件事看来早就有诈。一、两家银行中途同时不给租金;二、黄石电力起诉天域公司,中途又撤销对两家银行起诉;三、法院调解结案,所达成的条款都带有欺骗性。且两家银行租房到期又不退房,超出时间租金分文未交,严重影响了天域公司尚有半年撤承租期对房子经营的 ,损失之大。于是天域公司采取了一些不理性的行为。

  2018年11月22日,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汉口银行黄石分行的委托,向天域公司下达了一份律师函指出:

  1.对于合同期限届满之后汉口银行黄石分行继续使用租赁物的,为对HSFH20131015号《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汉口银行黄石分行同意按照HSFH2131015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根据实际使用时间支付租金。

  2.你方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破事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进行腾退,否则因此给汉口银行黄石分行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你方承担。

  律师函没有约定和谁履约,租金如何支付、支付给谁。更为不解的是,此函似乎有些“霸道占房”之意,甚至与法相悖。“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出自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优先承租权是一种附限制条件的物权,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同等条件的内容,首先是指同一价格,即租金应当相同;其次,租金的支付方式与期限,也应等同,若是分期付款,那么分期付款之方式亦应相同。关于同等条件标准的确定,一般认为是指以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为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权体现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下一个租赁合同尚未签订的阶段,当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通知了原承租人新的租赁条件,原承租人必须在这段期间内主张自己的优先承租权,若原承租人在这

  段期间不主张自己的优先承租权,其此项权利即告消灭。

  12月4日,黄石电力向天域公司送达一份函件,要求天域公司以(2017)鄂0204民初190号调解书退房。

  北京法律界人士程军指出,根据天域公司与黄石电力所签合同,黄石电力如不与天域公司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应在3个月之前告知;法律有规定天域公司有优选承租权;调解书2017年3月制作,其中第5条说"如原告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告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另行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通过这个条款看以及这期间发生的一切,黄石电力与两家银行应在几年前早有预谋与天域解约,但请黄石电力注意,调解书中第5条款约定是如“原告黄石电力与被告天域公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没有解除,作为银行是第三承租方,且合同已到期,到期所占屋租金没交还如此牛气实为不该。天域公司有当然的优先承租权!同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天域公司代理律师说:作为服务窗口、形象窗口,银行首先要讲诚信,租房给租金天经地义。在履行合同的中期就拒不支付租金,这有悖信用原则。黄石电力所建3000多平方米的公馆是用了发挥什么作用的?根据案情了解应建有10年左右,如房子建了,这么大,投资巨耗,发挥不了作用,建此房的意义何在?谁批准的?且收了大笔租金连票都给开,这是什么交易?我国正在全面实行依法治国,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用合法的形式设定不合法的关卡压制一方,倘若造成错案,就会使当事人遭受灾难。法律一定要维护公平正义!

  政府介入协调进行中

  2018年12月19日,记者来到黄石电力采访,营销部许主任接待了记者。他告诉记者,领导都开会去了,有什么事和他说。记者说明来意,他要求向领导汇报,并把记者领进会议室。大约5分钟后,许主任回来说:“你们说(提问),我先记下来,向领导汇报。”就在记者提问时,许主任连续6次进出接电话。最后他说:“我们领导已中途请假不开会回来了,请你们在这里吃饭。”记者:“你作为营销部主任,对这些事理由当然知道呀,为什么不说?”许主任:“我不能瞎说,我知道是知道,但听领导安排。”

  记者随后赶到中信银行黄石分行、汉口银行黄石支行采访,双方均表示想银行稳定经营,具体签约房租他们听从上面(上级安排),他们不了解具体内情,无法告知记者。

  2018年12月4日,应两家银行的要求,市委政法委召集两家银行和天域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会谈协商,天域公司提出:将门面房屋的优先承租权转让给两家银行,由两家银行直接与电力集团部门续签合同,同时,汉口银行与中信银行应当支付合同期满占用房屋的租金,并且分别补偿天域公司损失。否则,两家银行立即无条件退出房屋并赔偿损失。

  两家银行在协调会上同时提出,2018年12月31日之后不与电力集团公司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天域公司直接与电力集团部门签订合同,然后转租两家银行。

  协调会最后,天域公司、汉口银行黄石支行和中信银行黄石分行共同呼吁市委政法委出面联系电力集团部门,在本周五之前召集四方参会落实上述建议,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但事情暂无进展。

  此案如何处理解决,《人民法治》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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