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让儿童保护更有力

  凡是发现儿童处于困境的,发现者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规定的严格落实,非常有助于全面保护儿童权益,让其及时脱离困境

  日前,广州首次针对监护困境儿童出台了安全保护政策《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该指引明确,发现困境儿童,学校、村委会、福利机构等不报告要被追责。其中规定,对于儿童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况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委会、临时庇护场所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照料(12月13日《广州日报》)。

  其实,广州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强制报告制度,即凡是发现儿童处于困境的,发现者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规定的严格落实,非常有助于全面保护儿童权益,让其及时脱离困境,受到应有的帮助和保护。如果在实践中能够取得良好效果,则有必要加以推广普及,使其成为儿童权益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强制报告制度并非广州首创。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规定,学校、医院、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但广州这一规定的亮点在于,其将强制报告制度扩大至所有困境儿童,即除监护侵害外,还包括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怠于监护、监护不当、利用儿童实施乞讨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

  也就是说,凡是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处于不应有的危险境地的,都应该属于困境儿童,发现者都应及时报告,而非事不关己就可以己高高挂起。这样的规定可谓非常全面地考虑到了儿童的身心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让儿童脱离困境,享受正常的生活,接受应有的教育。

  通常而言,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是非对错的辨别能力较差,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以致于其极易陷入危险境地,而且,部分危险情形就是对其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实施的。譬如,监护人虐待、遗弃、出卖儿童的,这些儿童多数没有能力向外界求助,亲朋好友也可能基于“家务事”心理不愿介入。再如,在诱骗、胁迫、组织儿童乞讨、盗窃事件中,很多儿童基于恐惧心理,不敢逃跑和求助,甚至会错误地认为所从事的是正当职业。

  由此可见,作为自救能力较弱的儿童,一旦陷入困境,如果没有外力的强制干预和及时报告,则很难脱离困境,迈向正常生活轨迹。强制报告制度下,要求所有可能接触儿童,与儿童生活有交际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行报告义务,相当于将其置于全民守护之中。这样一来,无疑可有效发现并解决困境儿童所遭遇的问题,让其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健康成长。这也是履行全面保护儿童权益这一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有必要加以普及和推广。

城市基层治理的密码
城市基层治理的密码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可以解决老年人“下楼难”问题,但居民意见不一且难以自行申报,怎么办?推广垃圾分类有利于环保,但难以形成合力、推进缓慢,怎么办?小区业委会不尽责、物业不规范,影响居民生活,怎么办?在基层治理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问题。能不能解决,解决得好不好,考验着基层治理的能力。近年来,上海市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走出了一条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新路子,让许多基层治理中的难题迎刃而解。

  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基层工作做得好不好,关系千家万户,影响百姓冷暖。在一些地方,基层治理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街镇体制不顺、条块关系不平衡、管理服务不到位,让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打了折扣。与此同时,社会结构日趋多元,群众利益诉求更加多样,矛盾问题更加复杂,也对基层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回应群众诉求?如何更好适应社会发展?上海市的实践启示我们,只有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才能广泛凝聚各方力量,激发基层治理活力。

  加装电梯不再“卡壳”了,物业投诉开始减少了,难分的垃圾逐渐分出来了,拆除违建得到百姓更多理解了……居民看在眼里的这些改变,源自不断加强基层党建的创新实践。上海市以街道体制改革为先手棋,推动管理和服务力量向街道社区下沉,使街道社区不断实起来、强起来。比如,明确街道党工委主要履行八项职能,取消街道招商引资等职能,有效解决了基层党组织“偏离主业”的问题;整合优化街道党工委内设机构,“有人没事干,有事没人干”的结构矛盾不再突出,一个窨井盖十几个部门管等低效难题大大改善。进而,上海市多措并举,推动区委、街道党工委、社区居委会三级联动,加强街道社区与驻区单位互联互动、互建互补,扩大城市新兴领域党建覆盖面,使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不断增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的能力显著提升。

  如今在上海,无论是在高耸入云的摩天大楼,还是在短促狭窄的里弄小巷,都能感受到基层党组织带来的温暖;无论是在自家小区的门口,还是在贯通开放不久的滨江两岸,都能享受到基层党组织提供的优质服务……以基层党建为引领,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更加畅通,服务群众的神经末梢愈加灵敏,社会治理的效率、温度日益释放,更多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正在变为现实。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领导基层治理的坚强战斗堡垒,我们就能下好基层治理这盘棋,让治理的难点变亮点,书写好百姓期待的民生答卷。

检察日报谈女大学生袭警:“好坏都要尝试”的人生信条应摒弃
检察日报谈女大学生袭警:“好坏都要尝试”的人生信条应摒弃

  检察日报11月15日消息,11日,22岁的女大学生张某携带一把长约10厘米的水果刀欲乘坐北京地铁八号线,被拒后与安检人员和现场处理的民警发生冲突。乘民警不备,张某突然用脚踢踹、用手抽打民警,后被制服。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日前对此作了报道,在派出所,在被问到其行为将会面临何种后果时,张某露出微笑:“最多拘留15天,其次罚款,其次警告”,并称“人生总要有第一次的尝试,好的坏的都要尝试,微笑面对生活”。目前,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如果那么想、那么做的是一个未成年人,我们尚可以将其归结为年幼无知。然而,不乏幼稚的想法、充满暴力的行为发生在一个22岁、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身上,却令人吃惊。22岁的成年人,本该负起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接受高等教育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早该具有了对是非的判断。遗憾的是,这些,我们都没有看到。这当然是个别现象,但如果因为是个别现象而掉以轻心,不辨析其中是非,其他人步其后尘是可能的。

  “最多拘留15天,其次罚款,其次警告”,法律后果说得“门儿清”,她不会是学法律的吧?即便不是法律专业,至少对法律有一定了解。可惜,只是一知半解。不知道她暴力袭警,和“法律后果不过如此”的误判是否有关?

  一种可能,误判影响了行为,如果意识到可能面临刑事追究,就不动手了;另一种可能,明知会判刑,仍会选择袭警。从其“人生总要有第一次的尝试,好的坏的都要尝试”的说法看,后一种可能发生的概率不小。与暴力袭警行为相比,“好坏都要尝试”的想法更为可怕。这是因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对她来说,如果错误思想不能及时修正,日后作出比袭警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的事儿,完全可能。

  人生有很多“第一次”,有些注定会来,而且往往不期而至,我们无从选择;有个人努力空间的,有些需要我们去争取,有些则需要极力避免。具体说,那些美好的“第一次”,比如“第一次约会”“第一次恋爱”等,值得我们努力争取,而那些会让人生走上弯路的“第一次”,比如“第一次吸毒”“第一次受贿”等,能不来最好一辈子也别来。对张某来说,这是她“第一次被刑事追究”,一旦判刑,其学业、就业、信用记录等多方面都会受到不小影响。面对诸多不利后果,她口中的“微笑面对生活”,恐怕只能是一句空话。

  “人生就是一场旅行,好的坏的都要经历”,类似表达挺多,很有些心灵鸡汤的味道,但道理都对,听听无害。不过,和“经历坏的”很多时候无法避免,人只能选择面对不同,“尝试坏的”却体现为当事人对消极后果的主动追求,在伤害自己的同时也会损害家庭、社会。“好坏都要尝试”,是一种应该被摒弃的人生信条。

  作家柳青说过:“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对张某来说,这一事件或许可以算作她人生之路的一个“紧要处”,可惜的是,冲动的性格、错误的人生信条让她作出最错误的选择。

福建东港石化碳九泄漏事件处置情况续报:刑拘7人

  北京11月14日电 福建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14日发布东港石化碳九泄漏事件处置情况续报:公安部门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3名东港石化公司人员、4名“天桐1号”油轮人员。

  东港石化碳九泄漏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续报:

  1.渔排加固。至14日17时,累计完成渔排油污清理6615格(总计6713格,其中有98格未受污染,不用清理)。至此,吸附在渔排上的油污清理任务已全部完成。此外,已完成第6个下沉渔排修复加固。

  2.住院诊疗。至14日17时,泉港区医院住院留观的患者剩下2名,未新增住院留观患者。

  3.事故处置。公安部门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3名东港石化公司人员、4名“天桐1号”油轮人员。


通往科学殿堂的路上,怎能搞形式主义
通往科学殿堂的路上,怎能搞形式主义

  中国纪检监察报11月7日消息,最近,中国科协发布了《第四次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报告》,里面有几组数据惹人注意:93.7%发表过学术论文的科技工作者认同发表论文的主要目的是达到职称晋升要求,90.4%是为了完成各种考核要求,科教辅助人员为达到职称晋升要求而发论文的比例达到96.2%。62.1%的大学教师、44.9%的科学研究人员在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中最看重论文。

  我们时常批判行政工作中的形式主义:材料出政绩,填表判高下;工作好与赖,考核来说话。如今这个公式套用到科研领域,也照样成立:学术做得好不好,就看论文发得多不多;职称能不能评得上,就看履历漂亮不漂亮。就算论文背后的科研成果成色不足,人才头上的“帽子”缺斤短两,在“形式大于内容”的不等式下,这些问题都不是问题。

  如果在通往科学殿堂的路上搞形式主义,那只会离科学越来越远。“帽子”与利益紧密挂钩,人们会对职称、论文、奖项这些美丽的“形式”过度上瘾,直至为了形式上的“达标”,而去搞学术造假、论文注水,抄袭、盗用他人的学术成果……

  如果任凭形式主义在科研领域大行其道,就会导致潜心搞科技创新的失去市场,在造假、造势上搞“创新”的却风生水起,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对科技创新力可谓“万点暴击”。我们相信调查报告里那93.7%“认同发表论文主要目的是达到职称晋升要求”的科技工作者中,大部分都是热爱学术、真学实干的人才,可惜被形式主义的潮水裹挟其中,常常身不由己——人人都戴“帽子”,自己不去奋力抓一顶扣在头上就没有安全感;时间精力宝贵,却耽误在繁文缛节和无穷无尽的审批报表里。个人如此,单位也难逃“枷锁”——不少高校和科研院所,被名目繁多的评比驱赶着,在追求名次、名气、名利的路上汲汲遑遑。前不久,刚刚卸任的某大学校长就直言不讳:办大学,有“帽子”才能名正言顺,有名分比什么都重要。而论文发得多的学校,排名就能往上走,“帽子”也能多几顶,所以能发论文的教师就成了学校的宠儿,即便论文有水分,也可能获得“宽容”。

  治理科研领域的形式主义,就要把人才评价制度里的形式主义倾向去除,让“形式”与“真理”相统一。今年的教师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最近,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和中国工程院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是对科研领域形式主义最有力的回击。只有改变以静态评价结果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的做法,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资金数量作为人才评价标准的做法,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才能让学术界少一些浮华躁动,多一点青灯黄卷、十年磨剑的静气和韧劲。

  治理科研领域的形式主义,还要加大监督和查处的力度,不能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一味宽容和姑息,只会让钻营之人对学术道德更为不屑。对于那些搞学术造假、论文“404”的人,就要严肃处理,板子打到痛处才能“震慑一片”。

  话说回来,一些科研人员急功近利、学术不端的问题,也不能全让体制机制制度“背锅”。即便存在一些客观上的问题,还是有很多优秀科学家拿出了世界一流的成就。有人坐得了冷板凳、熬得住求索之艰辛,有人却爱走“捷径”,借用中国华融原董事长赖小民忏悔时说的一句话——“脚上的泡都是自己走出来的”,说到底,还是操守的问题。做学术是一场艰苦的修行,是对智力与良心的双重考验。制度是外在,修行靠自己。知识分子要有知识分子的“清高”,无论时代、环境如何变化,有些东西总要坚守下去,比如——崇德向善、见贤思齐,言为士则、行为世范,提携后学、甘当人梯。

让大众文化滋养人的心灵
让大众文化滋养人的心灵

  千古文人侠客梦,几代人的青春里都住着一个金庸。10月30日,作家金庸离世,感念他的文字迅速在朋友圈刷屏,怀念他的文章成为不少微信公号头条选题,许多网友纷纷留言遥想当年读他作品时的动人一刻。

  一个文化人的离世,引发如潮感怀,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文化现象。如果不是被他的作品吸引过、感染过,如果他的作品不曾陪伴过自己的青春,人们不会对他如此感念。“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人们记诵这一嵌入14部作品首字的“名句”背后,正是金庸武侠作品作为一种大众文化,产生的对读者心情怡养、心智启迪、心灵温润的影响。数十年来,金庸武侠作品一纸风行,深刻启示我们,大众文化作为与大众精神生活息息相关的文化品类,更要以滋养人的心灵为己任。

  有人这样回想:“多少‘70后’‘80后’曾在被窝里、在课堂书桌下,阅读金庸先生的小说。”有人这样写看他作品后的收获:“这二十几年,金庸的小说是我随身携带、反复阅读最多的作品。所思所想每年都有不同,有纯粹创作技艺方面的认知的变化,亦有文化历史价值观多个方面的新发现。”

  一些人急于评价说金庸的作品太“俗”,难登大雅之堂;一些人说他的作品堪称经典,其文化底蕴与历史深度开辟了大众文化的新境界。相较于此,金庸作品读者的留言与感想,道尽的是他的作品让很多读者不能忘怀这一不争的事实。也许,对作品历史地位与高度的评价,可以留给时间。但对于大众文化作品来说,首先要能陪伴大众、滋养心灵,这才是最关键的,也是最紧要的。

  可以说,金庸的武侠作品,以故事、以人物滋养着读者的心灵。他写的虽然是武侠小说,但他的群侠“更贴近于生活,更像是平民英雄,也有自身的爱恨纠缠,也有迷茫的困顿无助。但如羽化之蝶,历尽劫波,终成大侠”。更重要的是,他的群侠,不少都有着一种卓然洒脱的精神人格,有着一种“侠之大者,为国为民”的家国情怀,一种见义勇为、持守正义、重信然诺的世间道义,包含着积极的、健康的、向上的精神与价值理念。在相当意义上说,金庸运用的是武侠这一大众喜闻乐见的题材,抒写世道人心,浸润着厚重的历史与文化,承载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

  “只要有正能量、有感染力,能够温润心灵、启迪心智,传得开、留得下,为人民群众所喜爱,这就是优秀作品”。金庸作品赢得大众也从另一面提醒我们,那些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的作品,那些是非不分、善恶不辨、以丑为美的作品,那些只写一己悲欢、杯水风波的作品,或许能一时哗众取宠,却终因不能滋养人、感染人,而被大众遗忘,更会被历史尘封。

  金庸走了,但他留下了读者众多的作品。我们期待更多作家创作更多深受大众喜爱的作品,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地陪伴人的成长、滋养人的心灵。

新时代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新时代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图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现场。记者 唐亚南 摄

  编者按:

  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新时代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新发展”研讨会于10月20日在陕西西安举行。时值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前夕,与会代表重点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及其他问题进行了探讨。

  与会专家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如何促进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治理论体系研究各抒己见。有专家认为,在新时代中国刑事诉讼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随着司法实务部门、决策部门的有关人员理论水平的逐渐提高,学界只有通过夯实知识体系、提高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才能使学术话语更有说服力。还有专家提出,我国传统的证据理论建立在对席审判的制度基础之上的,随着新时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多元化的发展,如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应当引发证据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发展。与会代表重点围绕以下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讨论主要集中在立案管辖、委托辩护、多元刑事诉讼体系的构建、认罪认罚等问题。

  1.委托辩护。有代表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实践中监护人与近亲属有时候不方便行使该权利,把委托人的范围限制在监护人与近亲属可能导致对辩护权行使的限制,这与刑事辩护的原理不相适应,而且与实践做法不符,建议将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人员范围扩大到亲友。

  2.多元刑事诉讼体系的构建。有代表提出,应当明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否则可能出现这三个程序适用的随意性。建议按法定刑划分,法定刑为3年以下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3至7年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7年以上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其一,关于认罪认罚从宽中的值班律师。有代表认为,必须明确值班律师的地位和功能。就目前法律规范将其限定为“法律帮助”有碍其作用发挥。值班律师应该有具体的职责,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依然不具有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其最为直接的作用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签订的见证者。代表进一步认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帮助”就应当是“辩护”。虽然辩护人只是一个称谓,但是在这个称谓下意味着很多权利的行使。其二,如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有代表认为,应当加强研究如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如,当事人愿意认罪或愿意承认重罪,经律师建议,做无罪或罪轻辩护,而且律师的观点确实也是合法合理的,但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观点,以至于被告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从宽量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被告人权利,需要研究。其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地位。与会专家较为一致的认为其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有学者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可以获得认罪口供之外,还具有其他重大作用与意义,比如缓和被害人情绪、化解社会戾气。但是,也要选择方式方法,才能达到好的效果。还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不仅是一个重要原则,而且可上升到刑事司法模式的重要高度,为未来的刑事诉讼改革指出了一个方向,即以审判为中心必须构建繁简分流的司法模式。在认罪认罚从宽架构下的刑事诉讼不再是过去单一程序模式,而是将刑事诉讼过程设置了多个出口。因此,认罪认罚从宽改革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平行的,甚至认罪认罚从宽改革应当是先行的。

  二、庭审实质化的适用范围问题

  有代表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非为了塑造法院抑或法官至高无上的诉讼地位,而是对原有的诉讼模式的批判和继承,使刑事诉讼的重心从侦查转向审判,以便案件可以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而接受愈加严格的审核,因此,对于审判中心而言,庭审实质化改革处于关键的地位。实质化庭审是一项好制度,但也有自身明显的局限性,特别是需要充分的司法资源予以保障。因此,其必须与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形式化”庭审形成一种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关系。庭审实质化改革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其适用范围;只有界定好庭审实质化的适用范围,才能使好钢用在刀刃上,实现其预期的价值。

  要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持续优化,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保证司法资源主要集中于有争议案件的审理,仅仅建构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的分流机制,还是不够的。还应该对于那些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即使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庭审实质化的程度也应有所差别,而不应平均施力。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权问题

  1.同步录音录像下警察讯问方式的改革探索。有代表针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讯问必须由两名办案人员进行的规定,提出同步录音录像下单警讯问问题。观点认为,当前我国公安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基层警力不足。随着科技的发展,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民警要求实行单警讯问的呼声高涨。有代表认为,单警讯问的必要性表现在:一是基层办案警力紧张,案多人少的矛盾普遍突出。二是侦查人员不少于两人讯问的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第二名讯问人员只是摆设。实践中自发产生由辅警等陪同一名正式民警共同讯问,以满足人数要求的陪衬现象。

  2.单警讯问的可行性表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单警讯问提供了可能性。一是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接近全覆盖。二是严格要求与同步监督可以保障录音录像的完整性、不间断性。三是智能化办案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为单警讯问提供了更多保障。它们解决了讯问前后及办案全程的合法性,保障了侦查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也为讯问人员提供了更多办案支持和保障。

  3.单警讯问的具体制度设计。它的案件范围限于案情比较简单的刑事案件;在程序条件上,必须在全程录音录像等条件的保障下进行;在程序转化上,对并不符合单警讯问的案件及时转换为两人讯问。至于单警讯问时警察行为的合法化,可以通过检查执法、执法考核和执法监督为单警讯问的合法化提供保障。通过试点,有步骤地进行突破。

  对此,有代表对这项创新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这项制度存在一些障碍:第一,目前录音录像还无法做到全面覆盖。如果要实现单警讯问,至少要做到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但目前即使在沿海发达地区也无法做到这一点,侦查机关只能选择法定的几类案件,其他大部分案件还不能实现。第二,目前录音录像过程还不够规范。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存在不规范之处,包括录制程序、录制人员,录制地点都经不住推敲。比如,有的录音录像不完整等问题。有的录音录像办案人员变换讯问地点。有的录音录像在播放中还存在不清晰的问题,无法辨清讯问谈话内容。第三,单警讯问难以督促警察讯问过程遵纪守法。单警讯问对干警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提出很高的要求,对其讯问技巧、证据运用意识与能力提出更严的期待。如果讯问时存在骗供、诱供、逼供等问题,就很难保证单警讯问过程的规范性。

  4.对单警讯问的问题,也间接地揭示了同步录音录像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要解决同步录音录像究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载体,还是证明警察讯问行为合法性的方式,它同书面的讯问笔录在法律定性上如何区分。从而破解到底同步录音录像要不要随案移送,是否允许辩护人查阅等困境,因为目前的实践中,大部分机关不允许律师查阅录音录像的内容,还有的机关虽然允许律师查阅,但不允许律师复制。有代表认为,同步录音录像的功能定位应当是作为警察讯问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方式,而不宜将它视为替代书面讯问笔录的证据载体。

  还有代表提出在讯问笔录上对录音录像进行证据固定的建议。律师在辩护的时候提出要求播放讯问的录音录像的时候,公安有时不提供录音录像。有时虽然公安机关提供了录音录像,但只有图像,没有声音。这样的争议到了法庭上很难查清情况是否属实。因此,代表建议在讯问笔录的末尾记载一下,讯问过程是否有录音录像,如果有录音录像,它的状态是否完好,这样通过证据固定的方式,就可以防止到庭审阶段发生争议。

  四、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2014年,反腐败协调小组研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报告考虑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缺席审判制度进行规定。国际追逃追赃,运用政治、法律多种综合手段。缺席审判可以成为追逃的重要手段。被告人出庭是基本诉讼权利。经了解外国情况,特别情况下,很多国际公约、国家允许特定情形下可以缺席审判。要充分保障知情权、辩护权和程序救济权。刑事诉讼法修改和补充如下:一是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制度。贪贿犯罪、检察院核准的危害国安、恐怖犯罪案件。条件是潜逃境外且能够送达的。二是规定具体的程序,犯罪地、离境前中院审判,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经送达未归案的,可以缺席审判。三是需要充分保障诉讼权利。对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进行规定。被告人近亲属有独立的上诉权。罪犯回国后对判决裁定有异议的重新审判。

  关于缺席审判程序,有代表建议应当区分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事实上也是缺席审判的,在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之后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到底是适用新的缺席审判程序还是继续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鉴于现在的没收程序适用率很低,建议对两者予以整合。

  大多数与会代表认为,构建缺席审判制度具有必要性,对于打击贪腐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学者指出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三个隐忧:一是缺席审判与特别没收程序两者并用、单独适用的情形,从修正案设计来看,并未充分明确;二是缺席审判是一例外制度,存在例外冲击原则的隐忧;三是缺席审判有可能成为了遣返引渡的障碍,因为缺席审判是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形下已定罪量刑。有学者明确指出,缺席审判制度是一个天然有缺陷的制度,其剥夺了被追诉者接受审判的权利,因此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才能使用。如果红色通缉令能够追回逃犯,就不需要使用缺席审判程序。(记者 唐亚南)

法安天下 守护公平正义
法安天下 守护公平正义

  制图:蔡华伟

  刚刚过去的9月,北京、广州两地相继挂牌成立互联网法院,这是我国继去年在杭州成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之后,在互联网司法领域的又一重大改革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体制迎来多轮改革,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步伐大大加快,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让“告状难”问题真正成为历史。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成立6个巡回法庭,实现最高审判机关重心下移,被群众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2013年至2017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9.8万件、撤案7.7万件,追加逮捕12.4万人、追加起诉14.8万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62.5万人、不起诉12.1万人。

  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被依法纠正,并依法予以国家赔偿,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2013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6747件,对2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为了从根本上防范冤假错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国司法机关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全国法院从21万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万名员额法官,全国检察机关从原有16万名检察官中遴选产生8.7万名员额检察官,法官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充分激发广大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诉讼制度领域推进的重大改革。2015年7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区市860个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覆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检察机关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925件。3年间,这项改革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

  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司法体制改革是一场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关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改革,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司法机关坚持正确改革方向,以“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勇气,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决心推进改革,必将让公平正义成为新时代的鲜亮底色。

“晒细目”应成学生营养餐监管标配
“晒细目”应成学生营养餐监管标配

  相对落后地区的小学都能把学生营养餐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条件好的地方和学校更有理由把这些工作做好。要运用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营养餐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探索更丰富多元的措施,把学生营养餐工作做得更好。

  最近,河南周口市一所小学营养餐被曝质量低下,引发诸多质疑。同时有人关注到,四川德昌县麻栗镇干海学校、云南文山州麻栗坡县天保镇帐篷小学、湖北省鹤峰县潼泉小学、河南省固始县方集镇二小等多所相对落后地区的小学,长年坚持在微博上公布学生每日餐食细目,公开的内容包括当天学校食堂提供的餐食种类、采购原材料的费用、学校在校生人数、学生餐食费用标准、厨师工资等详细信息。

  2011年国家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1200多亿元改善学生营养,并安排30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试点地区学校食堂建设,截至2017年底全部实现国家贫困县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目标,3700万贫困地区学子受益。监测数据显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多地农村中小学生身高有所增长,贫血率下降,贫困地区农村儿童营养不良状况得到比较明显的改善。

  与此同时,多地学生营养餐工作也暴露出了各种问题,引发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并招致公众的批评质疑。今年秋季开学不到半个月,学生营养餐就曝出几起负面事件,再次引发较大舆情。江西万安县发生学生营养餐变质导致学生中毒事件,江西上饶县学生营养餐采购“鸭腿”标准被写成“机床”标准,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谭庄镇大曹小学学生营养餐只有半碗素面……不夸张地说,一些地方的学生营养餐几乎成了某些部门和学校有关人员嘴里的“肥肉”,以次充好、截留资金、拿回扣等手法屡禁不止。这直接导致学生营养餐质量缺乏基本保证,学生吃不饱、吃不好甚至吃出问题,营养餐应有的补充和保障学生营养的功能被大打折扣。

  按照相关规定,财政针对学生营养餐安排的补贴资金,必须全额用于补贴学生用餐,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县级部门要强化对营养餐工作的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人大政协监督,并积极引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管形式;县级教育部门要把学生营养餐工作作为定期督导的内容,学校要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对此进行监督,等等。那些学生营养餐问题频出的地方,为何那么多监督部门和监管办法都没有奏效?“底线失守”到底是发生在财政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监管部门,还是发生在学校或营养餐配送企业?要弄清楚这些问题,需要涉及的环节可能有很多,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一部分,学生营养餐相关信息的公开状况,是无论如何也绕不开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将学生营养餐相关信息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公开,其实也是学生营养餐工作相关规定已有的内容。这不但要求学校每天在网上公开食堂餐食种类、采购费用等细目,还要求教育部门和学校健全完善食堂台账制度,实行“营养餐”财政补贴资金跟踪监管,甚至根据补助标准和人数将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学生营养餐账户,将记录的学生用餐情况每月一公开,等等。也就是说,包括学校建立学生膳食信息公示制度在内,“晒细目”应当成为学生营养餐监管工作的标配。

  一些相对落后地区的小学坚持公开学生营养餐细目,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虽然谈不上是多么了不起的创举,仍然显得十分必要而难能可贵。这足以表明,我国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基本面是好的,各项工作稳健扎实——相对落后地区的小学都能把学生营养餐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条件相对较好的地方和学校更有理由把这些工作做好。各地应当运用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营养餐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探索更丰富多元的措施,把学生营养餐工作做得更好。(潘洪其)

先有执法不严,后有“霸座”风波
先有执法不严,后有“霸座”风波

  因为在济南至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霸座耍无赖,据悉为经济学博士的孙某这两天激起了全民公愤,不仅其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纷纷遭曝光,甚至就连其曾“伪造委托书骗取房租被扭送公安”的陈年往事也被网友“人肉”了出来。正当人们义愤填膺于国内社科研究机构居然培养出这么一个寡廉鲜耻之徒,另一种声音也适时地响了起来,认为“霸座应付出代价,但人肉也得克制”。

  不能说这种提醒没有道理,事实上,它是基于过往那些过火的人肉行为曾导致许多社会悲剧的惨痛教训而提出的。但也应该看到,要不是网友“人肉”带来的巨大舆论压力,就冲孙某在火车上所表现出来的无赖痞性,估计是绝不会出面认错道歉的——事发后,孙某不是还在微信里跟人嘚瑟“今天上午我又把一车厢人耍的团团转”吗?

  但这还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重点,毕竟,作为私力救济的“人肉”行为,很多时候并不是必须的。之所以这柄“灰色宝剑”屡屡被人拔出挥舞,主要还是因为公权的不彰。就像许多人所指出的那样,在这起事件中,明明法律有清楚的规定和明确的授权,可为何列车工作人员,尤其是乘警,在劝导孙某无果后便再没有进一步的动作,反而让被占座的女乘客移步商务车厢,直到终点?可以说,正是因为拥有现场处置权的列车乘警的这种消极不作为,导致被占座乘客的合法权益在受损后得不到及时的维护,同时也给了孙某撒泼耍无赖以底气,最终逼着公共舆论不得不挺身而出,走上前台,以一种看似越界的方式来加以纠正。

  换言之,如果乘警当时能够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及时果断出手对“霸座”的孙某采取强制措施,该抓的抓,该罚的罚,该上黑名单的上黑名单,那么这起事件完全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妥善解决,而公共舆论恐怕也就会止于“拍手叫好”,而无需像现在这样大动肝火,越俎代庖了。遗憾的是,虽然在舆论的千呼万唤下,济南铁路公安局表示已介入调查,但直到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调查结果。对此我们不禁要问:这么一件小事,调查起来难道有那么难吗?

  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恰恰是由于公权力的不作为或乱作为,令人肉搜索具有了某种“正当合理性”与“现实必需性”,两者一体两面,相生相克又相互依存。所以,这起事件最终还得从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角度来寻求破解之道。 (王乐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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